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看板Option作者 (異理啊議!!!)時間13年前 (2011/01/27 23:23), 編輯推噓4(4017)
留言21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23 (看更多)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說 明: (六)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 金、權利金,其繳交並應以現金為之;若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人即 期支票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 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 出處:http://tinyurl.com/4to6h9n : 推 truthatell:收不足當然有抵觸,但市價單何謂收足?如果法官說 01/27 22:59 : → truthatell:市價單不能以預期成交價格去計算委託預扣權利金, 01/27 23:00 : → truthatell:而是以當時市場的報價為基準(如KGI查核的1000口) 01/27 23:01 : → truthatell:那就沒有任何爭議了,是嗎? 01/27 23:05 : → truthatell:因為這是是市價單的特性啊,到底要爭幾次,不可能又要 01/27 23:10 : → truthatell:快又要沒風險。 01/27 23:10 節錄你的回文出來討論 你的出發點在於,保證金該如何收足,市價單要怎麼收保證金才合理 但法條根本沒規定怎麼收,這種屬於 期貨商 自己內部控管的做法 根本沒有對不對的問題 只有適不適用,會不會有違反法條的情況發生 但我是依照法條出發,反向推論 法條規定,期貨商就是要收足保證金, 而不是反問普羅大眾 市價單要怎麼收才合理 而且法條是規定交易前,就該收足保證金,而不是交易後才收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96.97 ※ 編輯: pp520 來自: 125.224.196.97 (01/27 23:24)

01/27 23:27, , 1F
法規有爭議 就要探討立法緣由
01/27 23:27, 1F

01/27 23:28, , 2F
觀法規之規定 無非是保護交易之安全
01/27 23:28, 2F

01/27 23:28, , 3F
所以凱子要表演吞精了
01/27 23:28, 3F

01/27 23:28, , 4F
KGI未收足權利金即進行交易 明顯違反法規之意旨
01/27 23:28, 4F

01/27 23:29, , 5F
未顧及到所有交易可能之安全
01/27 23:29, 5F

01/27 23:31, , 6F
至於市價單如何收權利金 KGI身為專業期貨商
01/27 23:31, 6F

01/27 23:32, , 7F
理應比投資人更明瞭其中所有交易可能
01/27 23:32, 7F

01/27 23:33, , 8F
不能以投資人已明瞭市價單之風險 而罔顧交易之安全
01/27 23:33, 8F

01/27 23:38, , 9F
更投資人因相信期貨商之交易制度 無足額權利金即無法成
01/27 23:38, 9F

01/27 23:39, , 10F
可以開始翻以前大賠的對帳單了, 看看能不能搭上順風車獲得平反.
01/27 23:39, 10F

01/27 23:40, , 11F
工交易 今程式之疏忽而使交易成功 難謂期貨商已盡交易安
01/27 23:40, 11F

01/27 23:41, , 12F
權保護之責
01/27 23:41, 12F

01/27 23:43, , 13F
很難,一般人成交權利金大多還是在戶頭餘額內(儘管大賠)
01/27 23:43, 13F

01/27 23:44, , 14F
就算被追繳,要補的數字通常也不會像這次這麼誇張的大
01/27 23:44, 14F

01/28 00:38, , 15F
若法官拉高層級看,期交所默許券商,此種市價交易的權利金風險
01/28 00:38, 15F

01/28 00:38, , 16F
明顯違背法條六,主管機關要負連帶責任
01/28 00:38, 16F

01/28 01:30, , 17F
主管機關怎會是期交所 ....
01/28 01:30, 17F

01/28 03:32, , 18F
結果應該是 苦主30萬噴光 KGI賠900多萬.................
01/28 03:32, 18F

01/28 03:33, , 19F
KGI表示: 此事件獲利30萬(外加手續費)
01/28 03:33, 19F

08/12 23:26, , 20F
KGI未收足權利金即進 https://noxiv.com
08/12 23:26, 20F

09/15 06:36, , 21F
工交易 今程式之疏忽而 https://daxiv.com
09/15 06:36, 21F
文章代碼(AID): #1DGOtKnr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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