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以「意思表示」看公投

看板NTUDalawasao作者 (阿璋)時間16年前 (2007/12/27 23:31), 編輯推噓6(6020)
留言2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8 (看更多)
很高興你有閱讀我們的社刊,而不是拿去包油條。 既然被點名了,那麼我得做一點回應。 根據你的說法,似乎是認為「這場」公投作為意思表示的「效力」可議,所以不如不辦。 那麼這個問題是出於程序。而這個程序中你覺得最重要的爭點是在於投審會的議題審查被 強行通過以致此一公投的公信力全失。 那麼問題來了,所謂的間接民主是否應該凌駕於直接民主之上?公投審議委員會本身是基 於立院席次的政黨比例選出,亦即為間接民主,然而在送審前尚得取得百分之五的選舉人 連署,換言之,這是一種非決策的阻撓方式來避免人民進行直接民主,因為一般人若想提 案任何「重大議題」的公投,是幾乎不可能的。 再者,我的文章中並未為此次公投背書,我的看法是,用公投的方式來決定這個意思表示 是一個大絕招,不能任意為之,也不容可議的政治行動來傷害它的公信力,而民進黨確實 是沒做好,而它卻被通過了,那麼,大招都已經出了,我們只能像是打三國一樣,有人拉 錯人,只好跟著開始震、然後吹、放星落、大地開始鎚,不然一定死路一條,所以我們只 能讓他通過,否則這可以是中國「引用」的一個相當具有參考價值的民意資料,如果不讓 它通過的話。 至於它的公信力,我們可以進行再審議,換句話說,公投結果是這樣,而我們覺得它的公 信力可議,而可議的重點在於整體的法制、結構、政治制度,那麼我們就再進行其他改革 ,而完成後再回過頭來重新討論不也是可以嗎?還是你認為臺灣的整體制度非常完善,沒 有改變的必要呢? 我不想說入聯的公投不重要,也不想說它完全沒必要,但是民進黨的作法確實是一種傷害 ,而公投法本身更是問題重重,充滿了妥協的斧鑿之跡,所以讓我們面對現實吧,現在是 被趕鴨子上架不得不為之,通過不通過都不會是「最好」的狀況,但我們只能兩權相害取 其輕,因為「不通過」的結果會比「通過」更讓我們無法承受,除非中國不是我們「必須 」面對的問題。 如果我的回答無法令你滿意,不妨敲我msn或寄站內信,相信可以有更有趣的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49.97

12/27 23:41, , 1F
為什麼我覺得連阿璋的文都有淡淡的喜感... (誤)
12/27 23:41, 1F

12/27 23:42, , 2F
= =
12/27 23:42, 2F

12/27 23:44, , 3F
我相信他一定能夠理解我的梗
12/27 23:44, 3F

12/27 23:47, , 4F
=w="
12/27 23:47, 4F

12/28 00:14, , 5F
不是 因為效力可議不如不辦 而是 已經決定要讓民意展現
12/28 00:14, 5F

12/28 00:15, , 6F
在這麼多方法裡偏偏找最可議的 不在乎 表示效力的降低
12/28 00:15, 6F

12/28 00:16, , 7F
意味著 推動者心中有比 讓 人民意思得以表示 更重要的事
12/28 00:16, 7F

12/28 00:17, , 8F
想借著公投達成 而這次效力可議的表示行為 又會成為世界看待
12/28 00:17, 8F

12/28 00:18, , 9F
台灣人民的 紀錄參考 如我所言 真心希望台灣人民在未來得以
12/28 00:18, 9F

12/28 00:19, , 10F
用公投來決定 或向 國際表示意思的人 都不該放任這種利用行為
12/28 00:19, 10F

12/28 00:21, , 11F
至於「都辦了 投贊成總比投反對 對台灣更有利」這樣的說法
12/28 00:21, 11F

12/28 00:25, , 12F
就和被壞學生勒索 交出來總比被揍一頓好 一樣 短時間是這樣
12/28 00:25, 12F

12/28 00:28, , 13F
好像投贊成讓它過 比較不會被外國看扁 但 此同時那個壞學生
12/28 00:28, 13F

12/28 00:28, , 14F
會接收到「這傢伙弱」的訊息,下次再來(事實上明年有兩次)
12/28 00:28, 14F

12/28 00:29, , 15F
然後每次見到面(大選)都敲一次 這樣 真的對台灣好嗎?
12/28 00:29, 15F

12/28 00:30, , 16F
台灣人大大方方地把這次公投破梗 讓國際知道這次公投無意義
12/28 00:30, 16F

12/28 00:30, , 17F
1.相對不用擔心投出來不過的引申效應 2.保留日後公投公信力
12/28 00:30, 17F

12/28 00:31, , 18F
不是更好嗎? 至於法理上,我不是因為投審會才反對的
12/28 00:31, 18F

12/28 00:32, , 19F
你可以從「公投」、「咨詢性公投」、「向國外發聲」的轉換看
12/28 00:32, 19F

12/28 00:32, , 20F
的出來 就連發動者本身對公投的法理立足點都苦苦尋找說法
12/28 00:32, 20F

12/28 00:33, , 21F
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 在確實用台灣之名申請入聯後 再辦這公投
12/28 00:33, 21F

12/28 00:34, , 22F
本身就和公投法立法的目的相違背 投了不過照作的行為也違背
12/28 00:34, 22F

12/28 00:34, , 23F
這是為何我反對的原因 也是為何推動者一再換說法的原因
12/28 00:34, 23F

12/28 00:37, , 24F
不過 很高興並感謝 原發文者回應
12/28 00:37, 24F

12/28 00:37, , 25F
建議直接用回文的會比較清楚....
12/28 00:37, 25F

12/28 01:38, , 26F
這個推文太長啦~~~~~~~~ 0.0
12/28 01:38, 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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