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以「意思表示」看公投
推
12/26 10:16,
12/26 10:16
→
12/26 10:17,
12/26 10:17
→
12/26 10:17,
12/26 10:17
→
12/26 10:18,
12/26 10:18
→
12/26 10:18,
12/26 10:18
→
12/26 10:19,
12/26 10:19
→
12/26 10:20,
12/26 10:20
→
12/26 10:22,
12/26 10:22
→
12/26 10:22,
12/26 10:22
→
12/26 10:24,
12/26 10:24
→
12/26 10:27,
12/26 10:27
謝謝您的回應。在回答您這第一個回應前,容我先簡單補充一下之前所未詳細闡明的
。
要讓「台灣島上的」這個政治主權體表示自己「本來就是」一個國家,事實上,先前
的不斷直接叩關聯合國,欲申請成為其會員國,即不失為一種作法。
如果這樣做便足矣,那麼這次舉辦公民投票的作用何在?
其實這次還另外訴諸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是基於「住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
)的原則,讓人民--住民--透過投票來表達欲使其現有生存空間成為一個國家的意思
(或者更直接的,主張這塊土地「本來就是一個國家」)。
換言之:提案、申請、辦理「具政治性之住民自決的」投票
→若投票案通過,「自決欲成為一個國家」的民意主張則因之得到表達。
→台灣島上的政治主權體在要作宣示主權的意思表示時,由於有投票結果所
示之民意基礎,將因而獲得比以往(未舉辦公投)更大的「正當性」(至
於「合法性」的具備,我想是無庸置疑的)。
但有一點要指出。顯而易見地,在客觀的事實上,要讓一個投票的結果即真正代表所
有投票者的意思,那是極不可能的。換句話說,一個住民自決投票議案,其結果是通過或
者相反,其投票結果並不必然代表所有住民的意思。
有人會說:如此一來,則代表民意的正當性豈不被大大地減弱?
我想要說:這是民主的投票制度的「原罪」,除非如盧梭的「全意志」,否則我們永
不能擺脫這個罪惡。
另,現在所討論的好像僅針對「入聯」一案。其實,「返聯」一案也是有同樣的問題
。
回到您的問題上。關於入聯公投是部分(姑且先不爭執是「大部分」或「少部份」)
民進黨黨人之意、人民大眾是「被教導著去作公民投票」、以及程序爭議致使人民的意思
表示效力受到損害這個問題,不才建議您或許可先思考為何會有此次的在中選會的程序爭
議?為何政府在此爭議事件中會有如此作為?
不才在此暫先不表達草見,僅冀求閣下先行提出自己之意見,待閣下提出看法後,再
接續討論。 :)
推
12/26 10:34,
12/26 10:34
→
12/26 10:35,
12/26 10:35
(暫先聲明一下:所有我的回應都僅是敝人的草見。)
「公投不是表達人民的意思」,這個說法的不正確與不完善,不才已在前簡要說明過
了,固在此不贅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25.164
※ 編輯: perlenpo 來自: 61.229.125.164 (12/26 14:26)
推
12/26 21:46, , 1F
12/26 21:46, 1F
→
12/26 21:47, , 2F
12/26 21:47, 2F
→
12/26 21:48, , 3F
12/26 21:48, 3F
→
12/26 21:49, , 4F
12/26 21:49, 4F
→
12/26 21:50, , 5F
12/26 21:50, 5F
→
12/26 21:51, , 6F
12/26 21:51, 6F
→
12/26 21:51, , 7F
12/26 21:51, 7F
→
12/26 21:52, , 8F
12/26 21:52, 8F
→
12/26 21:52, , 9F
12/26 21:52, 9F
→
12/26 21:53, , 10F
12/26 21:53, 1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