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台大BDSM社審查不通過 (內有氣球社說明)

看板NTU作者 (橘色的加州陽光)時間11年前 (2014/11/20 01:42), 11年前編輯推噓61(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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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討論集中在「皮繩愉虐社」到底有沒有社課安全措施,但愚以為問題根本不在此。 問題在於社輔會擴張了自己的職權,用法律上沒有明文寫出來的要件來審查社團成立案, 這個問題等同於用「莫須有」三個字就把社團幹掉一樣。 詳細點說,現行法規中社輔會幾乎無法對社團成立案進行實質審查, 各位同學可以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的條文: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4/04-026.pdf 請各位同學參考第六條: -- 學生社團設立程序如下: 一、學生社團之發起,應由具有本校學生身份者為發起人,並有學生二十人(含)以上連 署,並檢附學生證影本。 二、擬定學生社團組織章程草案,召開成立大會。成立大會須由發起人暨連署人共二十 人(含)以上出席會議,通過社團章程。 三、學生社團組織章程,經社輔會核可並由課外組公告後始可開始運作。 學生社團成立申請,應於每學期上課開始後一個月內辦理之,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社團設立申請需檢附相關文件: 一、新社團成立申請表 二、指導老師同意書 三、社團組織章程 四、成立大會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簽名冊暨資料冊 -- 注意裡面唯一提到社輔會委員可以「核可」社團成立項目的只有第一項第三款, 核可的標的「只有」 社團章程,而且是課外活動組公告之後「始可開始運作」, 字面上來看甚至跟成立與否無關。 對照修法前的舊法《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第二條第2項: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23.html 「社團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其章程違反國家法令、學校法規者,學生 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不予審核許可。」 就更明顯了,新法是有意要把實質審查要件拿掉,把原本的實質審查改成形式審查。 實質審查跟形式審查差在哪裡呢?形式審查指的意思是,只要你的表單要件齊備,行政機 關原則上必須答應你的請求,例如你通過了駕照筆試和路考,繳了照片、申請表跟規費, 體檢結果和駕駛紀錄也沒有問題,監理站就必須發放對應的駕照給你,沒有藉口。 實質審查則像研究所入學,你繳交了所有系所要你繳納的形式要件:報名表、成績單、 推薦信、自傳...也參加了入學口試/筆試,但研究所仍保留審查你是否可以入學的權力, 這是實質審查。 法規上並沒有明講社輔會到底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實務上老師們以前很喜歡用實質 審查來給新創社團「打分數」,看你的社長講話是否得體、社團營運企劃是否完整、宗旨 是否陽光正面...這些通通丟進去打分數,分數高過委員心中的心證門檻的話,社團就可 以成立。 但依據法規,社輔會只能核可「章程」以及各種形式要件,章程裡面通常就是寫社團的成 立目的及宗旨、社長怎麼選出、幹部有哪幾個位子、社團大會怎麼開之類的,課活組網站 上好像還有公式可以參考的樣子。但總之過去的審查通通都是前面講到的打分數制度,我 還聽過有老師私下批評社長穿著隨便的。(但那個社團成立案有過就是了XD) 真正造成逆轉的,是一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判例。 由於本校社團太多,資源不足,因此社團輔導委員會的老師們常常會用「已有同類社團」 為理由駁回社團申請。但去年策略研習社(更正)被以「已有同類社團」為理由駁回,申訴 到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去之後,整個審查程序出現了大逆轉。 申評會並未解釋社輔會所為的決定究竟屬於形式審查或者實質審查,而是直接認定「法律 上沒有給出實質審查的要件,沒給的要件就不能審,否則違反明確性原則;打分數的過程 涉及自由心證,也違反平等原則」故申訴有理由,策略研習社因此得以大復活,回到社輔 會再審,並在之後獲得通過。 白話點說,申評會的結論是: 「我沒說社輔會可不可以做實質審查,但法律上沒有說社輔會可以做什麼樣的實質審查, 沒寫出來的就不能作為審查依據,社輔會不能自創法未明定的審查標準,申訴成立。」 若社輔會以後要做實質審查,就要由課活組或委員提案修法,把審查條件寫在法規裡面。 回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的第六條,成立要件當中完全不 涉及實質審查,只要大會有開、表單有填、幾項要件齊備,就可以成立;社輔會委員只能 刁「這個大會真的有開嗎?」「聯署都是真的嗎?」這種形式要件,而不能審查章程以外 的目的、宗旨、運行方式。 那些東西是要在評鑑裡做、或者在輔導辦法第16條做的。 準此,今天皮繩愉虐社被以「社課安全問題」為理由,遭社輔會駁回設立申請案,根本就 是典型的行政機關擴張解釋法令,也就是濫權。試想有哪個社團會需要在章程裡寫上社課 的安全因應措施?哪有人章程在寫這個的?法律明文規定的審查的標的根本不包括社課, 社輔會就不能以此為理由,駁回皮繩愉虐社的申請案。 -- 看完這篇文章後,讀者應該會想到一個問題: 那如果有學生想成立可怕的、甚至有害他人的社團呢?社輔會擋不下來怎麼辦? 實際上社輔會早就有應對措施了。現行法下,新社團成立之後還要「試營運」一年,才能 轉為正式社團。請參考《國立臺灣大學新成立之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試營運施行細則》 http://ppt.cc/oE67 這個試營運轉正式社團的程序就是社輔會可以做實質審查的步驟了,要擋可以在這裡擋。 據說本辦法實行之後,成功由試營運轉正式社團的數目不及五分之一,大多數新社團都隨 主持者畢業就枯萎了,也有一些是完全不上軌道,或者做的事情太奇怪以至於被否決的, 但這只是不讓你轉正式社團,實際上對學生的集會結社自由幾乎沒有影響。 總之你社輔會要實質審查可以,不應該在成立時審查,因為法律沒給你這個權力。 要審查的話,你等試營運社團申請轉正式的時候再來審查。 -- 回到今天皮繩愉虐社成立案的問題,簡單做個小結。 今天問題之所以嚴重,原因在社輔會委員使用了法規上沒有授權給委員的權力,對法規上 所沒有明文寫要審查的東西進行審查,並進一步以此為理由,否決了社團成立案。 套到現實生活,等於是法官以法律上所沒有授權的罪名,擴張自己的職權判人有罪,或者 某市警察局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理由,否決集會遊行申請案。 社團輔導辦法並沒有把「社課的安全保障SOP是否完善」「社長會不會講話」或者「對社 團的態度是否足夠負責」、「說明時是否謙遜有理態度良好」列為審查要件,所以委員就 不能審這些點,只能就法律有規定的要件為審查,是為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現。 作為能夠「判決」一個社團成立與否的委員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件非常嚴重的事情, 皮繩愉虐社危不危險可以討論,社輔會委員擴權這件事更值得關心阿。 -- 因為筆者身體不太舒服,文章寫的很亂,有疏漏錯誤還請大家不吝給予意見,以上。 -- 為什麼那邊那個人那麼傷心呢? ││││││ 因為他是台灣人啊,吃的比我們還毒哩! 2.5ppm ˍ│││ 還好我們 0.5ppm ◥ ◥ 2ppm ╱ ╱▏ ││ 不用吃… ◤ ◥ │ ̄▏ ˍ 0ppm | | | (||) 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57.7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M.1416418953.A.45A.html ※ 編輯: kk13942001 (1.171.57.74), 11/20/2014 01:44:00 ※ 編輯: kk13942001 (1.171.57.74), 11/20/2014 01:45:40 ※ 編輯: kk13942001 (1.171.57.74), 11/20/2014 01: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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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這才應該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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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社團負責人大推這篇!今天過程讓人覺得不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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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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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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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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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推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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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欸 不是公共事務研習社 我忘了糾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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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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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事務研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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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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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我無言 前面的所有東西都自己擴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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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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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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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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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樣 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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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到點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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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覺得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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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等這論點等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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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等很久+1 本來就是這個問題才最大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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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才是最大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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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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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申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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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一堆擴權解釋 某A開頭還說沒解釋清楚怪誰 頗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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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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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完全說出本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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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實質審查和學校是否保守又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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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清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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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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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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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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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說明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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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點必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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