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其實甲甲沒那麼容易喜歡你

看板NTU作者 (夢漫廷)時間11年前 (2013/04/17 00:00), 編輯推噓4(4011)
留言1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40 (看更多)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這裡其實有點問題,因為依據彌爾的說法,這是在於兩個人具有相對平等狀態才能成立。 : 如果是在不對稱的權力狀態下會有問題..... : 變成有權者的『自由』大於無權者的『自由』。 : 因此這邊的傷害原則應該加以考慮『平等』的概念,否則彌爾的理論就會變成自相矛盾。 : 因為為了王權或貴族立論者的『自由』,根本不可能實踐普遍(平等)的『自由』。 : 權力不對等(不平等的自由)其他篇有講過了,不需要再重提。 : 彌爾這裡的主張是為了回復自由(等權利),必要時可以限制他人的權利。 : 因為這些有權者、壓迫者其實就已經違反傷害原則。 : 不能做賊的喊抓賊的意思。 美國社會學家Allan G.Johnson指出一些人們否定並且抗拒承認特權的策略 機制,例如: 一. 否認並極小化壓迫(EX:以往的確有種族與性別歧視,但現在已不是這 樣子了) 二. 譴責被害者(EX:只要黑人努力求學找工作,就可以過好日子) 三. 說成別的(EX:不是性別不平等,只是男女有別) 四. 這樣比較好(女人喜歡當家庭主婦、黑人比較喜歡跟黑人住在一起) 五. 如果不是故意就沒關係(EX:只不過說笑,不是故意的) 六. 我是好人(EX:確實有很壞的恐同人士,但我不是) 七. 厭煩了(EX:不要一天到晚提種族問題) 陳昭如,<交叉路口與樓上樓下 ─反歧視法中的交錯問題> 月旦法學雜誌189期,p.58 我不是社會系的,對脈絡也沒熟到哪去、也無法提出實證資料來佐證上述的資料是否確 實就可以適用,進一步對以上的文章進行有力的攻擊。妳可以說我是心得文,要桶就來 統吧(攤手)。 但若我們把上述討論放到這七個可能中,或許可以想想符不符合呢?到底非異性戀者和 異性戀者是否處在平等關係中,又是否可能產生了其實站在優勢地位去論述理論而無法 真正的處理我們的現況的問題。 重述一次,我這篇文章並不能指出某某某就是性別歧視。而只能說是提出個問題讓大家 想想,不要太快的就把一些東西直接當做無疑的前提就繼續討論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238

04/17 00:08, , 1F
這個研究有沒有可能已經先預設了歧視(特權)的概念呢?
04/17 00:08, 1F

04/17 00:14, , 2F
不懂。沒有一個特權的概念在根本沒有辦法開展吧。總覺得
04/17 00:14, 2F

04/17 00:16, , 3F
有特權存在(無論什麼形式)是一個很符合直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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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17, , 4F
那會變成說必須要說明這個直覺為什麼需要被放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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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17, , 5F
特權必然要先定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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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19, , 6F
我擔心的是 例如通常我們會說一個人喝醉了的特徵是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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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20, , 7F
"我沒有醉" 那這是不是代表說"我沒醉"的人就是喝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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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22, , 8F
當然你也可以藉由觀察出權力關係的分配再加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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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23, , 9F
但這就是途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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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25, , 10F
我不否認這是途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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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25, , 11F
但我擔心的是 這種"符合直覺"可能會有陷入獨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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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25, , 12F
不過我同意你說到最後是一種價值選擇就是了
04/17 00:25, 12F
嗯嗯,謝謝兩位幫我把我的想法又稍微磨了一下。 但這篇文章並不打算,也無法透過這些方式就指出誰誰誰就是有性別歧視。 只能說算是對於一些可能會有的盲點(或疑問),不希望在被忽略的情況下進行討論。 不論討論者是無意疏忽還是刻意的忽略,我想這都不算是好的討論方式。 而我也相信,做為一個直接的判斷或許是不足的。但做為一個提問這篇文章所提供的 用來支撐的論述應該還是足夠,而不會是無理取鬧的開大絕的。

04/17 00:41, , 13F
昭如!!!
04/17 00:41, 13F
※ 編輯: hg7318480 來自: 140.112.245.238 (04/17 00:42)

04/17 10:15, , 14F
推昭如老師
04/17 10:15, 14F

08/15 23:01, , 15F
"我沒有醉" 那這是不 https://muxiv.com
08/15 23:01,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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