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其實甲甲沒那麼容易喜歡你
※ 引述《a5378623 (黑雲)》之銘言:
照你這麼說,強暴犯是因為天生性衝動,所以我們都是在歧視強暴犯囉?
在回答你這句(我覺得很荒謬的)問題前
我想先做幾個假設或定義澄清:
1. 人擁有人身自由等權利,即使沒有法律保護
在道理上也不該被他人隨意侵犯(免得待會兒又被說用法律來論理)
2. 性向這件事無論先天註定或後天形成,都屬於一個人難以改變之個人特質
3. 歧視定義(並不是中文不貼切,只是我比較喜歡用英文 wiki)
Discrimination is the prejudicial and/or distinguishing treatment of
an individual based on their actual or perceived membership in a certain
group or category, "in a way that is worse than the way people are usually
treated."
"discrimination, definition". Cambridge Dictionaries Online. Cambridge
University. Retrieved 29 March 2013
這邊列出歧視的幾個充分或必要條件
(1) 歧視會對他人造成損害(程度因人而異)
(2) 歧視是根據他人實際所屬或被感知的族群或分類,給予單一個體的區別對待
(3) 且該對待或區別是比他們實際所該受到的對待還要更糟
4. 強暴犯因為有強暴的犯行所以被稱為強暴犯
且該犯行無論法律或道理上都無法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
以下開始論述
1. 討厭強暴犯算不算歧視?
這要看你討厭的理由是什麼
倘若你討厭的理由是「他屬於擁有天生性衝動」的族群之一份子
那麼這的確是歧視
因為擁有天生性衝動並沒有做出任何損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法律保障他擁有天生性衝動的自由(道理上他也的確可以擁有)
且擁有天生性衝動的人倘若沒有實際作為
人們無法得知其衝動而不會對其有所區隔對待
因此你的討厭是惡於他原本所該受到的對待
滿足歧視之定義
倘若你討厭的理由是「強暴犯對他人人身自由權利造成侵害」
那麼這不算是歧視
因為並不存在「特定族群」是會侵害他人自由、對他人進行強制性行為
你所討厭的理由是基於他的犯行而衍伸出之情感判別
不構成歧視的定義
2. 是不是我不講出來就不算歧視?
事實上定義當中還提到
歧視這種行為涉及到以群體的行為來影響或推斷個體的行為
否定或限制了該個體有可能脫離該群體的行為
導致非理性的判斷
所以你討厭的理由只要是不針對他所實際犯下之行為
都算是歧視
既然無關公開於否
那為何板上一直在討論「是否有被人聽到這件事」呢?
原因在於我們無權限制他人心中歧視的觀念、即使它真的存在
因此你倘若不被別人聽到
那你要歧視什麼基本上沒人管得著
但一旦被他人得知
那他當然有權利說出你有歧視行為的這件事(言論自由)
當然沒有,我只是在向他說明「以他人難以改變之先天條件而給他人貼上標籤或難以扭轉
之形象」並非歧視
他人難以改變之先天條件使得他們有共同的所屬族群(同性戀)
貼標籤是否會讓他們所受到的對待加以惡化?會
所以是歧視無誤
不對,兩者都是行為決定了身分
想要強暴他人和想對同性有性慾,只是前者違反道德後者沒有
想要強暴他人很多人都有想過
對同性有性慾也是同性戀可以擁有的特徵之一
所以對這兩點有所區隔對待或討厭都算歧視
但前者顯然不是強暴犯的定義
我針對的是同性戀的個人品質啊(想要和同性發生性行為)
個人品質是個體的行為
你不可能跟每一個同性戀都接觸了解過
所以不可能了解每個同性戀的個人品質
至於你要討厭什麼行為是你的自由
但你所講出的話會造成他們觀感不適、影發其他人對他們的偏見
這是歧視無誤
把兩個想要都拿掉是相同的意思,強暴犯強暴別人甲甲和同性發生關係
(我也說過,我不討厭不想和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甲甲)
取決你所表現的行為會不會對他們造成不客觀、不理性、非邏輯推斷的影響
強暴犯強暴別人屬於權利侵害
但想要跟誰性交或愛戀這屬於人身自由
你要接受什麼、討厭什麼是你家的事
但你講出討厭的話語被別人聽到那就算歧視
因為實際上社會並沒有普遍「與同性性交該被討厭」的共識
所以你的行為會讓他們的立場惡化
且排除了有些同性戀不會性交的這件事
(事實上我沒提的話你也沒特別說你討厭的是有做或沒做哪種行為的甲甲)
(討厭強暴犯的話在上面已經討論過怎樣算歧視怎樣不算了)
我覺得公不公開不重要,沒有差別,你覺得很重要,那請你告訴我差別在哪裡
上面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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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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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你只是說出他考試分數低的事實那不算
可惜的是通常被講出這事實後會引發一些非邏輯性或非理性的聯想
e.g. 考試表現不好代表不認真、態度或上進心不佳
所以會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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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為而沒有特意根據族群的對待不算歧視
除此之外標籤本來就是用來標明族群的一種工具
所以造成侵害的話是歧視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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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一開始的實際狀況來說
「不敢跟同性戀吃飯」在每個人耳中有不同的理解
在不明瞭他是否有實際行為所導致的觀感判別前
會造成他人誤解而導致對「同性戀族群」的錯誤理解進而對個體的權益造成損失
所以是侵害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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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定義的確無法保證所造成的傷害是大還是小
他們活得很開心是努力下的結果
又或者是有著歧視地環境本來就可以很自然地讓他們活得很開心
我想依然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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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定義看清楚好嗎
針對族群的區別和針對個體行為的觀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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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c 大
同理
你有沒有侵害的意思跟你是否真的對他造成侵害也是兩回事
回黑雲
隨便舉個爛例子
別人聽到你不敢跟你學長吃飯的理由是因為他是 gay
不知道的人還以為他用學長的權威逼你撿肥皂還是補魔力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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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謂
我無意糾正你的任何負向價值觀或不當行為
※ 編輯: endlesschaos 來自: 140.112.53.243 (04/16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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