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2012的警察 = 傅校長年代軍警爪牙 ?
先說個抱歉,我沒辦法像年輕時那樣每個人、每個意見都給予回應,只能選擇性地
挑比較重要的來回。
人老了,時間也少了。唉。
: 噓 raphael326:可以請你們不要一直污名化體制內合法的東西好嗎? 11/19 15:44
: → raphael326:如果今天警察動手抓人,與抗議者起衝突,絕對是暴力 11/19 15:44
: → raphael326:但是今天台大請他們到場,我只覺得是反應過度 11/19 15:45
: → raphael326:因為那封「激烈手段抗爭」的反應過渡 11/19 15:45
: → raphael326:簡單來講就是,台大怕了,不知道當天抗議會怎麼樣 11/19 15:46
: → raphael326:所以先打了很強的預防針,叫警察來,甚至動用舉排 11/19 15:46
: 噓 raphael326:另外,想問一下,大家知道集會遊行也是要受到規範的嗎? 11/19 15:48
: → raphael326:如果你要扯說台灣的集遊法是惡法,所以不用受規範 11/19 15:49
: → raphael326:那我覺得這可能有點偏頗,法律本身的缺陷不代表可以脫 11/19 15:50
: → raphael326:離規範與理性,做什麼事情都不用考慮結果 11/19 15:50
: → raphael326:另外,你也可以查一下世界上其他國家對於集會遊行的 11/19 15:51
: → raphael326:相關法律與規範。在指責別人之前,是否要先思考一下自 11/19 15:51
: → raphael326:己的行為是否合理?是否容易造成別人的過渡反應? 11/19 15:51
首先,警察進校園,尤其是警察進台大校園,這件事不宜跳脫脈絡來看。說脈絡
也許都太沈重,畢竟,台灣也才解嚴、逐步邁入民主自由化,不過二十五年。
我曉得,你們都是在解嚴後出生、長大的,所以難免誤以為台灣是一個在各方面
都民主、都自由的國家。事實上,台灣的確在很多地方是民主、是自由了,不過
並不是在各方面皆如此,也因此,很多地方仍待有志之士,繼續努力。以理論上
應該保障人民表意自由、集會遊行權利的集遊法來說,它採取許可制,至今仍舊
是一部以限制人民表意自由與集會遊行權利為立場出發點的法律。
你說,如果警察動手抓人,那絕對是暴力。但我認為,如果「暴力」必須要以「
已經發生」為其要件,那麼,以女性人身安全為例,國家應該把所有資源放在緝
兇而非預防上了。捷運幹嘛要設女性車廂、女性夜歸登車點呢?這不是等於預設
其它乘客都是潛在的施暴者嗎?問題是,她就還沒受害、「暴力」還沒發生啊!
同樣的道理,警察又還沒施暴,為什麼我們要把他視為是潛在的暴徒?
對啊,為什麼呢?很簡單,因為警察作為受命單位,過去幾十年來有無數的施暴
歷史。就像女性性侵案有很多歷史佐證一樣。我們的國家,中華民國,有著無數
利用軍、警、特侵害我們基本權益的「案底」。這還先不更細緻地論,特別是現
在執政那個雙手曾沾了多少血腥。(繼續若討論這個,恐怕大家畏懼的藍綠惡鬥
就會跟著進場了吧,先打住、先打住,科科~)
(拉回來)這也是為什麼我強調台灣自己的歷史很重要。不把歷史脈絡放進來,
你自然會對捷運的其它乘客充滿無盡的善意想像,然後反過來認為給女生這樣的
特權,實在是對其它乘客,尤其是男性乘客的污辱了囉。
再來。一樣的邏輯,難道警察就都是壞人嗎?不管歷史上多少警察幹過多少壞事
,確確實實有很多人民保母警察啊!
我說:是啊,當然有囉!但就像捷運乘客也有很多好人啊!所以呢?
還有一種可能。不對,捷運女性專區的類比不當。一般乘客不會有義務避免意見
不同者彼此間發生衝突,但警察有。這樣看,警察只是根據他的義務行事而已。
也是因為這樣,所以才會有集遊法,對人們集會遊行意見表達的行為進行規範。
我說:是。那個類比本來就只針對「已經發生的才叫暴力」這一點提出反駁而已
。針對這一點,捷運的例子已經夠用了,夠說明暴力作為一種威脅、傷害或權利
的侵犯,不能僅只採事後觀點。若採事後觀點,那所有的預防措施都將因此失去
正當性或合理性。所以,潛在的施暴可能或威脅,也該被視為是一種廣義的暴力
,這是為什麼警察被視為是暴力威脅的一個理由。
最後。針對警察的義務與集遊法,這裡其實有一個衝突的地方:
一邊是把集會遊行抗議的人視為潛在的施暴者,如同捷運規定把其它乘客視為性
侵的潛在犯罪者一樣,然後以此論述警察預防性地進入校園的正當性。
一邊則是預設抗議學生與民眾非潛在施暴者,而且他們有表達意見與集會的權利
,警察要來,也應該是站在確保他們能順利、成功地完成他們意見的表達,而非
站在兩邊中間,最後還對其中一方舉牌要求立即解散,否則移送。
簡單說,衝突的地方在於,如果你預設抗議者是潛在施暴者,那麼這個預設雖然
正當化了警察進校園的行為,但卻在另一頭,否認了抗議者有意見表達免於威脅
的權利。
問題是,你選哪一邊?Dochi?
: → raphael326:說實話我其實可以理解為什麼要用那麼激烈的手段來抗議 11/19 16:20
: → raphael326:在權力與資源不對等的狀況下,正常陳述或許無法被聽到 11/19 16:21
: → raphael326:但是這就代表,大學內的集會抗議可以完全不受到規範? 11/19 16:22
老問題囉~ 如果傷害到人,所有成年人都受刑法規範。如果太吵,環保署可以
開罰。如果有損害到東西,民法可以求償。
此外,還有公共危險罪、妨害風化罪(噁)、社會秩序維護法(噁)。(噁表示
我覺得那些其實也該廢,但現在先不討論那些)
我這樣說明了,你覺得你所說的「大學內的集會抗議完全不受規範」,還成立嗎?
: → raphael326:另外想討論一下集會遊行法。大家會將其稱之為惡法 11/19 16:37
: → raphael326:應該是因為現在必須「許可制」,若主管機關不准許 11/19 16:37
: → raphael326:則許多弱勢或是民主團體的言論將得不到充分的伸張 11/19 16:38
: → raphael326:但是若改成「報備制」,是否可以讓惡法得到改進? 11/19 16:39
: → raphael326:再次重申,我認為有制度與法律的確有缺陷 11/19 16:39
: → raphael326:但是不應該完全拋開制度與法律而不受到任何規範 11/19 16:40
: → raphael326:抱歉我剛剛去查資料,發現台灣已經改報備制了 11/19 16:46
討論很多。如果問我,我主張應該廢掉。2008年野草莓主張修法,改報備制。
現在?
我想我應該不至於連集遊法改成報備制都不知道吧?你去哪兒查的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集遊法最新修正日期還停在2002年06月26日歐~
(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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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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