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紹興] 我念社工,我挺紹興 公開聲明稿

看板NTU作者 (黑雲)時間13年前 (2012/11/09 16:36), 編輯推噓56(56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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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找新聞,總覺得站在紹興社區立場的支持者說詞實在太偏頗了點... 先來看看他們的訴求: 1.即刻撤銷告訴,承諾未來不再提告 2.進行公開;對等協商 http://tinyurl.com/baasgu4 然後為什麼要撤銷告訴呢?理由不外乎是「歷史共業」,法律途徑沒有考量到歷史、文化 、社區、人情等等空泛的字眼--簡單來說,就是「採取法律途徑=迫害居民」的邏輯。 其實這樣的邏輯也不是不能理解,畢竟大家不是天天上法院,總是對於出庭(而且還是以 被告的身分)懷有恐懼,也許是人民法律素養的不足吧,不過這又是別的問題了。 就先假設「採取法律途徑=造成居民困擾=迫害居民」是個正確的前提好了 (迫害這個詞也許嚴重了點,有更好的詞彙我願意略作修正) 回頭來看看為什麼台大提告好了 『台大主祕張培仁表示,因為國有財產局來函對台大要求,先確認此處土地的法律地位, 才能研究後續對紹興社區住戶的安置與補償等問題』 http://tinyurl.com/akpg4zg 此外根據其他新聞資料 『原本住在萬華區東園街的陳天星,民國64年搬到紹興社區,雖然購屋前已得知當地是違 建,「但是我們沒錢,即使是違建,至少有房子能住。」』 http://tinyurl.com/b47anh5 『紹興社區居民蔣文耀表示,1983年時,當地住戶曾經嘗試向國有財產局申購地上物權, 但申請並未成功』 http://tinyurl.com/27x5oa5 可見當地居民早就知道自己的土地屬於國有地,但是長期下來政府未有動作,他們也沒有 展開多少自力救濟的行動。 同時根據板友 Redwing13 所說,居民確實有救濟的管道 『在台大要求拆屋還地前,居民原可以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租用,並在成 立租賃關係後,依同法49條申請讓售。但紹興南街聚落的住民卻錯失了這個時機』 http://tinyurl.com/ap5lrc9 因此如果今天根據訴求,台大果真放棄提告,那麼台大還能確認土地的法律地位,並且能 夠保證居民願意開啟協商嗎? 現在的狀況根本是今天居民和支持者什麼都沒有說,就要台大放棄他的「底牌」 然後承襲前面的脈絡,在未撤告的現在台大究竟有沒有進行協商呢? 『「許多住戶在協調會上主張擁有土地權,要求都更後換回樓地板面積。我們擔心這件事 就像戰爭片一樣,被推上第一線的都是老弱婦孺,真正操盤都躲在第二線。」鄭富書說』 http://tinyurl.com/b47anh5 iertayan推文指出,總務長對於這個發言已經道歉,事實上居民並未主張土地擁有權(為 了避免更多人被這則報導誤導,因此選擇不刪除而使用說明更正) 簡單來說,從上面的新聞可以看出來: 目前居民手上的牌是「部分群眾的支持」和「居住的事實」 台大手上的牌只有「法律訴訟」 居民的要求不清不楚,也許是就地擁有土地權、就地或者異地安置 台大的要求很清楚,就是居民搬遷土地還給台大 由於居民及支持者發現局面對自己實在不利,卻又不願意想出解決方案或者退讓,只好主 張現在的局面不公平(甚至假裝台大根本無意協商) 要求重開一場『我有手牌你什麼都沒有』的賭局 這種要求你們能怪台大不接受? 最後說說我個人的想法 老實說我認為身為教育機構,給予較高的道德標準無可厚非 可是問題在於這樣的標準,台大究竟有沒有能力達到 (世界畢竟是現實的,不然為什麼不是所有支持者自己拿一筆錢幫居民異地安置?) 如果現實不允許,不另覓解決方案只是一昧批評台大無法滿足你們的要求,那和明明沒賣 糖果,卻像大人吵著要糖吃的小孩有甚麼兩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81

11/09 16:42, , 1F
不一樣 不過我覺得這個要求不該針對學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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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6:43, , 2F
早年一堆政策法令不明不白 然後現在不顧一切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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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6:44, , 3F
非常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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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6:45, , 4F
台大的底牌只有法律訴訟 扣掉這還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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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flying 能否提一下在這事件中哪些早年政策不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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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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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這邊都有答案了 http://ppt.cc/mU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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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如果撤告了 那居民不願意搬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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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大撤告 這才叫做"不對等"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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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法律要靠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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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7:18, , 12F
對等協商 慢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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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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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7:21, , 14F
要求承諾未來不再提告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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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的疑問是確認土地的法律地位除了訴訟是否還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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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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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藏巖就沒有採取訴訟排除。依照現在財政部的佔用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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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也只是四種之一,不是唯一選項。鼓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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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哪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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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占用者騰空、協調地方政府處理、訴訟排除、其他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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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那麼可以再請問,就是按照秘書長的說法,不採取法律訴訟,台大可能就沒有辦法確認土 地的法律地位。 所以寶藏巖或其他例子,之所以可以採取其他方法,會不會是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明確,可 是紹興社區則否呢?(例如協會上有居民主張他們有擁有土地所有權)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台大才會必須採取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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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補血 小心被扣"道德觀感" 或是"歷史共業"這種高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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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8:01, , 21F
也就是說,如果有任何方法可以不經訴訟而確認台大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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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權即可?比方說,居民全體和解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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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確實可行,但現在居民不願和解的癥結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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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現在的和解方案要求居民在和解後兩個月內清空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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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大多數無處可去的居民而言是無法接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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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和解方案提出這種要求的理由是?可否請校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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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可能的做法是台大只對主張有所有權的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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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和貴派其他觀點矛盾囉 第一篇是說基於道德與歷史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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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其他人則以非訴符合法律的方式取得確認土地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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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居民就是有權待在原處 給他們其他地方住都算欺負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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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回w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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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某派認為叫紹興居民另外由北市府安置在國民住宅 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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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道德 不公不義的措施 一定要台大同意居民就地合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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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合法的意思是取得/擁有土地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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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所謂就地合法 是讓被侵佔土地的台大非同意其居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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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講難聽點 侵佔土地者連居住都非法了 想居住當然屬於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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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合法 我先前有舉計中睡袋女當假設 睡袋女說她不想要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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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44 則推文
還有 5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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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債有主 主是屋主(當時買房的苦主) 輔助佔用人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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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上拆屋的權利的 所以台大是為了要找「誰可以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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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是要找「不當得利誰來賠」 這跟土地處分權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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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是要找這些舊房子的處分權 而我們的立場就是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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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其實是法律跟國家怠惰的問題 台大作為國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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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權行使土地處分權 不能把鄉對應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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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有解決到你的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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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不懂「誰可以拆房子」是什麼意思耶 意思是台大進行訴訟的目的,是希望找到有土地處分權的人之後,找他來幫台大「拆屋還 地」嗎? 不過就算是這樣,問題是不是還是會回到,不進行訴訟,台大就不能趕走居民? 另外台大應該沒有真的想要拿回不當得利的意思,只是想要拿這個來逼居民和解吧? ※ 編輯: a5378623 來自: 140.112.218.81 (11/09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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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 就是無理取鬧而已 然後一堆台大人可能覺得這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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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學生當久了以後沒有故事可以跟晚輩說 所以就抓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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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的尾巴 逼出平常根本就沒有的熱血 在那邊還自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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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0:50, , 192F
等 真的是令人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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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是國有的不代表台大就要對這件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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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戰學校才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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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40, , 19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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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41, , 196F
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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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46, , 197F
follow推文有點累 有人能整理一下推文正反方的意見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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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2:31, , 198F
推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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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2:55, , 19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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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3:43, , 200F
不同意見是很好 互相對話 但是可以不要酸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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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3:46, , 201F
是說把對方打為理盲濫情、無理取鬧對於討論一點幫助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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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0:21, , 202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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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把不同立場的人看做無理取鬧真的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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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1:14, , 204F
現在的問題不就是台大明明可以與居民協商但不願意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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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居民的興訟台大十拿九穩可以勝訴。如果今天是跟居民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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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1:16, , 206F
破裂,台大不滿而提告就算了,但現在台大連對等的協商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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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1:17, , 207F
願意。這些新聞呈現出與居民的"協調"、"溝通"等...都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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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1:18, , 208F
大內部跟居民的接觸,但協調的agenda還是掌握在台大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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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1:26, , 209F
敢問什麼是"對等"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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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2:44, , 2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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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7:35, , 211F
摁 我心直口快 我對那句願意道歉 我會這樣說主要是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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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7:35, , 212F
遭太多人根本問他們紹興社區的是他們也說不出所以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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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7:36, , 213F
是也跟著在那邊喊燒 跟著抗議 當然我知道很多人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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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7:37, , 214F
也是真的對這件事情做全盤的了解之後而為紹興抱不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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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1:42, , 215F
推這串的認真討論,這才對議題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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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19, , 2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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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08, , 2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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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6:25, , 218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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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幫高調
11/14 10:55, 219F

11/17 04:50, , 220F
你的意見不符合事實與時效取得之法理
11/17 04:50, 2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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