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紹興] 我念社工,我挺紹興 公開聲明稿
感謝有人願意認真討論這件事,
雖然我不是念法律的,但有稍微接觸過一些違建拆遷的案例討論,
對於黑雲大的解釋,我覺得有些問題...詳見回應
※ 引述《a5378623 (黑雲)》之銘言:
: 剛剛PO了篇廢文,現在來篇認真的文章
: 網址留著,大家可以自行前往參閱,避免預設立場 http://tinyurl.com/b8443c3@
: 然後讓我們一個一個來檢視這些回應。
: 1.『即使在「依法行政」的邏輯下,台大的行政裁量也有所選擇』
: 好的,我們先來看看台大「依法行政」是依哪個法。
: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 第 1 點
: 各機關經管被非政府機關占用之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有公用需要或 為其主管目的事業
: 需用者,應依下列方式收回後,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
: (一)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
: (二)協調地方政府以違建拆除。
: (三)訴訟排除。
: (四)其他適當處理。
: 我們發現有四點,可是各位應該發現,前三點沒有誰會好到哪裡去
: 這是因為,儘管台大採取訴訟,但是它的目的之一是「和解」,也就是希望「居民在兩個
: 月內」搬離原住處,這和協調占用者遷讓應該沒什麼差別,要地方政府拆除的話請想想文
: 林苑事件。
"儘管台大採取訴訟,但是它的目的之一是和解,也就是希望居民在兩個月內搬離原處"
兩月內搬離原處是台大提出的和解條件,附加一些不當得利的優惠方案,
但這對居民而言似乎不是可以接受的和解條件。
所以我不認為台大提取訴訟的目的是和解拉,
到不如說是因為協調占用或是協調地方政府以違建拆除太麻煩,
才直接走訴訟一途。
: 不過還有第四點,其他適當處理
: 紹興學程的FB也說了:(進一步的討論可參考Q2.4 對於訴訟,台大還有哪些選擇?)
: 可是Q2.4怎麼說呢?
: 『例如1997年台北市雞南山的違建爭議中,台北市政府就首開對都市違建居民提告的先例
: ,引起輿論譁然及關注,最終雙方達成訴訟上和解、免除不當得利,除此之外,居民亦能
: 續住於該地,直到安置補償處理完畢,保障了居民的居住權。』
: 這樣是打臉的意思嗎......我不大能夠明白。
: 然後接著是下面這段:
: 2.『台大是為了「確認土地所有權」或「抵制建商都更」而提告嗎?』
: 詳細請自己去看,簡單來說,就是透過告訴大家,台大訴訟的目的不是「確認土地所有權
: 」或「抵制建商都更」,只是為了逼迫居民搬遷
: 在我看來,這是個很惡劣的做法
: 『台大主祕張培仁表示,因為國有財產局來函對台大要求,先確認此處土地的法律地位,
: 才能研究後續對紹興社區住戶的安置與補償等問題』
: http://tinyurl.com/akpg4zg
: 什麼是土地的法律地位呢?也就是土地的「事實上處分權」
這裡的解讀怪怪的
這塊土地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確根本不需要依靠訴訟確認,
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台灣大學
有檔案有真相,土地謄本見此:
http://ppt.cc/JunR 台北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 22~24地號 異動索引?
http://ppt.cc/SJYg 台北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 22~24地號
所以,最高法院創造的事實上處分權概念,
其實是在處理違章建築"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
違章建築因為發展時間久遠,經過多次讓渡、買賣或承租,
常會讓人搞不清楚到底誰才是房子的主人,
台大要求 被告自行拆屋還地,同時賠償不當得利,
亦即要先確定台大要找"誰"來拆屋還地跟賠償不當得利,
所以紹興學程這題解答並沒有錯誤,
而台大訴訟的目的也的確是要求"房屋的事實上處分權人"限期拆屋還地 賠償不當得利。
我看那篇報導是覺得台大主秘在模糊焦點拉,
當然他也可能有想要討論安置跟補償的問題,但訴訟跟目前的情勢發展看來不是這樣。
另外有別篇文提到,台大若不採取訴訟,或是撤告的話,就會失去最後一張底牌,
從違建的處理辦法中就知道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怎麼可能是最後一張底牌呢?
: 我們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 『對此,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二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一))創造「事實上處
: 分權」之概念,謂買受人取得標的物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故以違章建築無權占
: 有他人土地者,土地所有人拆屋還地之主張(民§767Ⅰ前),應向買受人為之。』
: http://tinyurl.com/a5zqth4
: 或者這個判決:
: 『按房屋之拆除,為一種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是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須有
: 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得予以拆除。』
: http://tinyurl.com/a3go5pq
: 簡單來說呢,這是國有土地很確定,台大是代理人
: 可是唯有透過訴訟,才能確定居民「並未擁有」事實上處分權,才可以進而要求拆屋還地
: 於是這一切都回到了最後的部分:
: 3.『台大現行「和解條件」為何?居民為何不願和解?』
: 「完全依法行政」台大應該索求不當得利,並且要求居民拆屋還地
: 但是台大的和解條件是「台大單方面讓步」,只要居民搬遷即可
: 可是居民認為「台大讓步的不夠多」因此不願意接受和解條件
: 給直接END的你:
: 1.台大提告是「依法行政」沒有選擇嗎?
: 不是,台大有選擇,只是目前我們看不出來其他選擇比較好。
台大有選擇,紹興小組的人是指責台大選擇了一個最便宜行事也對居民傷害最深的做法,
其他選擇對台大而言不一定比較好
但對居民比較好
: 2.台大提告是為了確認「土地所有權」嗎?
: 不是,但是台大必須確認「事實上的處分權」
台大要確認的是"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
藉此確認要對誰要求拆屋還地 賠償不當得利
: 3.台大的和解條件很過分嗎?
: 也許,但是台大已經「單方面讓步」了,也就是和解就不追究不當得利
對真的很弱勢的居民來說已經不是過不過分的問題,
是無法答應,因為答應了就是無家可歸,流離失所。
--
心得:
紹興社區拆遷的問題在台大校內引起的討論,從去年校慶的抗爭以來已經快一年了,
中間也曾有一股讓台大校方"暫停"訴訟(或稱合意停止訴訟,暫停四個月,見Q2.4)
紹興社區的人也不是沒找過政府單位支援,但皮球最後就是踢到台大這裡,
居民跟紹興小組的學生,在訴訟緊迫盯人的壓力下,也只能先要求台大撤告......
一串討論,最終還是會回到價值立場的選擇,
台大可以選擇走苛刻的路,讓目前(被認為不正義)的法律來處理違建的歷史共業,
也可以選擇其他方式,做出身為一流國立大學,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
紹興小組的成員要求的,也就是希望台大能選擇它所提倡、教育學生的價值立場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92.97
※ 編輯: crazyearth 來自: 1.162.92.97 (11/11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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