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近期熱門公民議題 : 多元成家草案

看板MenTalk作者時間10年前 (2013/11/05 23:22), 編輯推噓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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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 引述《IronCube (有趣才是重點啊!)》之銘言: : : 基本上我是覺得婚姻平權可以接受也應該修正拉 : : 不過伴侶制度跟家屬制度我是不太贊成 : : 不知道各位認為這個公民議題抱持著哪種想法跟認知呢~ : 這法案在去年11月剛推出時,我就有關注了....原則上我是贊同這個法規的 : 但是在伴侶制度,我無法苟同的是新增條文民1085-1的條文: :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 : 原因是按照現有民983制度,血親禁婚是要在四等親內都無法結婚 : 但當伴侶制度卻縮限為直系血親才不得訂伴侶契約,旁系卻可締結伴侶同居。 : 那麼實務上是會有有心人,藉由締結伴侶制度達到合法旁系近親通姦的可能 : 當初我有寫給網站,說明如下: : 看了貴單位的連署案後,覺得第二章伴侶制度的一些比較........還需要討論的地方: : 民1058-1(主體資格)針對禁止締結的伴侶有: : 1.已結婚或和他人有伴侶關係 : 2.直系血親 : 我只提出一個問題,如果我是一個想和旁系有親密的姻親關係,而且按照現行民法卻禁止 : 我不可和血親結婚。那麼按照伴侶制度,不啻可以讓我和旁系的血親合意成為『伴侶』, : 排除其他未具血親者共同居住、姻親的權力。最後再同居,近親繁衍。這不就讓我原本無 : 法亂倫的訴求因此合法解套了嗎? : 再來,假設我和旁系的血親合法的取得伴侶證,也生下小孩了,在伴侶關係生下的子女, : 是否能再和其他旁系血親合意締結伴侶關係? : 可以! : 如果我聲稱伴侶受胎時間並非我性交受精之時,並非我己身之血親,而且也不須按民1063 : 婚生推定為婚生子女,其非婚生子女也因為還沒結婚,不需提否認之訴,那這個子女不論 : 是否真具有直系血親,可以和我的直系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輩結成伴侶關係,甚至是 : 婚姻關係? : 可以! : 雖說立法的初衷認為,伴侶關係不一定具有性關係,但實務上很少伴侶是僅有柏拉圖式的 : 精神戀愛。伴侶與性關係是無法不談的,不能以不一定具有性關係,而反論不宜按照民 : 983。吾人現今無法苟同堂表親外甥成為男女朋友/伴侶的理由,其在優生學、道德倫常的 : 依據,應該是是準用民983的依據,而非抗辯的理由。 : 否則我們無法得知這個伴侶制度到底是能鞏固同居者的法益,還是滿足一些想"近親同居" : 、"近親性關係"者,利用伴侶關係解套的問題。若伴侶關係仍不從嚴準用民983的規定, : 我認為這對台灣的影響,恐怕是毀譽參半。 : ------------------------------------------------------------- : 然後這是一個月後,12月給的答覆: : 一、「伴侶」的意義為何? : 首先,還是先探討伴侶制度的意義。您提到「實務上很少伴侶是僅有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 : 。伴侶與性關係是無法不談的。」其實,您會說「很少伴侶是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這句 : 話,就代表您還是預設伴侶之間一定有「戀愛」關係。然而,我們立法時所想的伴侶制度 : ,不一定有性關係,也不一定有戀愛關係。也許是「伴侶」這兩個字,在中文的語境中, : 太深刻地與愛情相連,使大家一提到「伴侶」,腦中立即浮現的圖像,其實是「愛侶」, : 著重的是「侶」-「一對的」,而不是「伴」-「相陪伴支持的」。而我們所使用的「伴 : 侶」,如果用「夥伴」、「家伴」、「合夥者」、甚至英文的partners來理解,應該就不 : 會直覺地認為這兩人間,必然有愛情關係了。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也稱partners,大家從 : 來不覺得這些合夥人間必然有愛情或性關係。 : 二、「伴侶制度」並不能讓「無法亂倫的訴求因此合法解套」 : 簡單來說,您假設的狀況,其實在現行法下就會發生。 : 您對伴侶制度擔憂的是「我們無法得知這個伴侶制度到底是能鞏固同居者的法益,還是滿 : 足一些想『近親同居、近親性關係』者,利用伴侶關係解套的問題。」我們想邀請大家一 : 起思考,現在在我們社會中,已經有實踐「近親同居、近親性關係、近親生子」的人,他 : /她們會因為法律沒有提供婚姻或伴侶的保障,而不同居、發生性關係嗎?不會。因為法 : 律禁止她/他們結婚,但沒辦法強制他們不要相愛、同居、發生性關係或甚至生育小孩。 : 而事實上,我們要強調,伴侶制度並不能讓「無法亂倫的訴求因此合法解套」。為了說明 : 上的方便,我們假設,現在沒有伴侶制度、民法983條設有禁婚親規定的情形下,生理男 : 性A,與他的四等親表姐,生理女性B相愛了。如果A男B女還是決定無論如何要共組家庭, : 試想,會發生什麼情形?事實上,您文中提到的所有假設問題,在現在沒有伴侶制度的情 : 況下,全部都可能發生: : 男B女雖然沒結婚、沒有伴侶證,但還是可以同居,也還是可以發生性關係,當然也還是 : 可以生下小孩。在這個「近親亂倫關係」中所生下的孩子C,如您所提的例子一樣不需要 : /不能婚生推定、也不需提起否認之訴,但是,法律並沒有禁止如實將AB登記為C的父母 : 。 : 那麼假定C的生母是B女,但是生父沒有登記為A男,C是否如您文中所說,能再和A男的直 : 系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輩同居,甚至是婚姻關係呢?其實答案是不一定。若是同居, : 法律無法禁止,但若是要結婚,仍然受到禁婚親的限制,首先,C的生母是B,所以C和A男 : 的直系父母不可能結婚(形式上仍是四等禁婚親)、C和A男的兄弟姐妹也不可能結婚(形 : 式上是五等禁婚親),只有和A男的孫子女在現行法下不受禁婚限制,但這是現行法下就 : 會發生的情況,與伴侶制度通過與否無關。 : 因此,伴侶制度並沒有「解套」任何事情。您的擔憂,在現行沒有伴侶制度的狀況下,就 : 已經會發生。伴侶制度,如同現在的禁婚親設計,沒有辦法禁絕這樣的狀況:只要A男B女 : 不顧世俗眼光,還是可以組成事實上的家庭。 : 簡說: : 1.伴侶制度並不一定需要戀愛和性,故請不要做一聯想 : 2.近親相姦下目前現行法規下,無法禁止血親同居和進親亂倫,雙方合意不結婚就不違法 : 3.既然現在近親同居亂倫就會發生,那也不能說我們合法解套呀!只要他 : 們不顧世俗眼光,又按照要點1不一定會有性關係,他們組成伴侶也可。 : ......很遺憾的,對我來說這是一個詭辯 : 第一、伴侶和同居是不同的,同居並沒有排他性,伴侶卻有。若兄妹AB締結為伴侶 : 在伴侶制度下要和其他人談戀愛或組成新的伴侶、婚姻關係,則必須先將原伴侶 : 解除離異。否則反而會違反伴侶重締結 : 第二、同居是一個非合法的灰色地帶,但伴侶一旦通過了,就是合法的權利義務主體 : 怎麼可以用說現行有一個非合法的現狀,反論為何近親為何不得締結合法伴侶關係? : 伴侶之後的小孩也非婚生子女,怎麼可以說子女有近婚的限制,來反論為何不得 : 禁止締結伴侶?若說伴侶層面很廣不因以性綁住定義,但實務上發生了怎麼辦? : 怎麼可以讓一個非合法的同居非婚生子女,變成一個合法的伴侶非婚生子女? : 這不都反了嗎? : 可惜他們目前都還是認為這樣沒有錯...我只能說以後堂表兄親有福了,通過後趕快辦伴侶 : 吧,然後色情漫畫的劇情就可以成真了 首先,同居不用懷疑是完全合法的,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居住權。 我想跟誰住、住哪裡,都是我的自由,不然我會無家可歸。 同居當然不等於會發生關係! 照你的邏輯,我現在跟我媽一起住,豈不是要跟媽發生關係了?? 小孩也可以用領養的方式,不一定要親自生產啊。 舉個例子,你有聽過波士頓婚姻(Boston Marriage)嗎? 兩個姊妹結為連理,她們不見得是拉子,她們只是覺得跟同性別的人相處比較愉快。 除此之外就跟一般家庭一樣,有自己的工作與收入 就算她們是具有血緣的親姊妹又如何?懷疑她們是拉子姊妹而且發生過關係嗎? 同樣的道理,親兄弟也有權這麼做,或者想養小孩可以用領養的方式。 我們應該要保障這些人的權利才是,畢竟不是每個人都交得到男/女友並順利結婚的。 再來看看現行法律吧,刑法230明定禁止近親性行為 但根據 http://goo.gl/uaw5St 的說明,只有雙方家長告的成 也就是說,要是家長同意的話你也拿他們沒輒。 要說缺點的話,小孩在現行制度中沒受任何法律保障而已。 伴盟所推動的這法案,就是要讓各式各樣"奇形怪狀"的家庭都能有法律所保障的 親屬、遺產、探視等權利。 這才是多元家庭真正的目地,而且不假定任何伴侶會有性關係。 一對兄妹可以結成伴侶,讓他們以及他們的小孩享有這些權利 不至於說要是自己先死了,小孩無權繼承遺產。 但若是小孩真的是近親性交而來而且有證據 還是會觸犯刑法230,只是只有家長可以選擇告或不告而已。 (但別忘了還有領養這個管道,請不要凡事都往邪惡的方面想) 所以伴盟真的沒有解套什麼,他們只解套了"伴侶權"卻沒有解套"性交權"。 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63.109 ※ 編輯: slx54461 來自: 114.39.163.109 (11/05 23:29) ※ 編輯: slx54461 來自: 114.39.163.109 (11/0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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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的有許多人將自己的慾望都投射到法案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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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盟也沒甚麼伴侶權 一個單方面就能解除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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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保障到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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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是個脫褲子放屁 多此一舉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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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是伴侶一方要求 親屬、遺產、探視等權利 另一方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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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去解除伴侶關係 對方就沒辦法了 保障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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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小孩吧 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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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解除伴侶關係了 用甚麼權利去要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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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解除後不影響對子女的所負義務,雙方仍須協商監護、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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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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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文字 實務上的操作 他都自己一個人去解除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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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了 誰還跟你協商 有強制性的罰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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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強制性 這些文字只是空口說白話的好聽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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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強制依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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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就是一種約定阿,它是可以在關係結束後進入法院要求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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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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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跟B只有同居而已,A突然意外死亡,B是分不到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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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是結為伴侶,看契約上怎麼寫去分,這就是功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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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突然傷重進了加護病房,B可以因此有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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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假如你無法接受單方面解除,那選婚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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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看完草案修改法條 大致上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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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我覺得願意提出討論並重新了解草案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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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怕就是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就憑自己的認知亂說一通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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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是看了整個內容才發現,能吐槽的點越看越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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