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死刑與廢死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該換暱稱了@@)時間12年前 (2011/09/24 10:54),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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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Public說的 人權 就我的理解 憲法的本質是保障人權==>所有的法律命令都應該保障人權 因此 凌虐犯人使犯人生不如死 = 違反憲法保障人權的本質 實際上 新加坡的鞭刑 也常被批評 違反人性尊嚴bulabula@#$#$%$&^ 但是刑法的本質不就是在侵害人權嗎?? 因為是國家發動懲罰權 用法律懲罰犯罪行為人 這必然有侵犯人權 坐牢就是限制受刑人的人身自由 很明顯就是侵犯人權 所以 刑罰強調的是 一.罪刑法定 二.禁止類推適用 ....... 特別權力關係的兵役 用憲法規定人民義務 再用兵役法強迫役男當兵 限制其在服役期間的自由 當過兵的都知道 在軍中 所謂人身自由&人性尊嚴......是常常被剝奪的 依法理要怎麼解釋這差別?? 保障人權 & 維護人性尊嚴的標準何在?? 鞭刑或死刑或其他處罰 都能罪刑法定 但為啥鞭刑就要受到人權團體批評??? ※ 引述《massacre (該換暱稱了@@)》之銘言: : 支持死刑:有些犯人罪大惡極 應該求處死刑 : 支持廢死:犯人有人權 法律是保障人民生命而不是剝奪人民生命 : 法律是為何而存在?? 矯正心態不良的犯人? 替無辜的受害者討公道? : 所以法律存在的目的好像會影響要不要有死刑 : 就我個人認知: : 犯錯的人應該要受到適當的懲罰 受害的人應該要得到合理的補償 : 犯錯的人受到的痛苦 = 受害者及其家屬友人與整體社會遭受的傷害 : 限制條件:不能殺死犯人 : 合理的處罰:設計適當且合法的凌虐犯人使之遭受痛苦 : 實例:新加坡的鞭刑 可以讓犯人不斷的感到痛苦 : 運用小說裡生死符的概念 讓犯人活著但生不如死 : 上述的情況應該就能讓 犯人得到應有的處罰又不用殺死犯人 : 受害的人應該也可以用類似保險賠償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償 : 受害的人得到的賠償 = 加害人造成的傷害 : 如果這樣做的話廢死的爭論就沒有了 為什麼制定法律的人都不這樣做??? : 而且除了死刑 也常常看有爭議的判刑 例如:性侵犯 都是覺得刑度太輕 : 為什麼法律都不去強調怎樣的刑度才合理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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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很難區分,某種程度來說,任何國家公權力的管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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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性尊嚴(怎麼說你都還可以找到一般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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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所窩的比較像是人性尊嚴底下的客體理論,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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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或身體刑畢竟都還是把拘束自由的人當人在管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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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上的虐待很難不說是把人當作東西在處理,尤其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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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地就真的只是施加痛苦(因為覺得這個痛苦可以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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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快樂),自由刑至少在理論上,是為了教育兒不是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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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推文的身體刑錯了,應該是自由刑
09/24 12:25, 8F
就我的想法 是來自經濟學的對價平衡 要讓行為人付出應有的代價 讓受害人得到應得的補償 讓犯罪行為人感受到痛苦是相對應他犯罪行為的懲罰 犯罪行為人造成的傷害 = 讓犯罪行為人受到的痛苦 因為犯罪行為"人"可以感受到痛苦 若是受害者會有快樂 那是附加的 受害人所受的傷害 = 獲得無辜受害保險金 要幫全民投保無辜受害保險 讓無辜受害人可得到保險金的賠償 要把主觀感受量化成金額其實很難...反正只是理論性的討論 當兵時一個口令一個動作....是把人當成機器人吧><" 更不要說一些軍中的霸凌 極端特例:江國慶 你說的客體理論比較白話的說法應該是不能把人"物化" 常見的選美 展場SG 賣淫女子 就是把人"物化" 這點我真的很不能理解 到底甚麼是物化的標準 泊車小弟 出賣身體幫客戶停車 不是物化 電梯小姐 出賣身體幫客戶按電梯 不是物化 爆肝工程師 會過勞死...命都沒了 不是物化 酒店小姐 出賣身體幫客戶得到身(肉體快感)心(覺得愉快)的滿足 婦團:這是物化女性^&*^()(*)_*()_*&&% 依法理 完全不知道標準在哪裡@@ ※ 編輯: massacre 來自: 111.248.73.6 (09/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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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物化觀點:1.缺乏創造力需求的工作 2.以色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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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人體的分割收買(買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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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是很明確 器官買賣 應該是違法的 第一點...感覺有一堆庶務性質的工作都是 像我舉的泊車小弟跟電梯小姐也是 第二點...也是很難界定 除了性工作者很明確 正妹業務員推銷的保險 正妹業務員推銷的筆電 更不要說一堆展場SG 最近很紅的事業線 色誘的界線很模糊 ※ 編輯: massacre 來自: 111.248.73.6 (09/25 01:02)

04/18 08:05, , 11F
作業員也要被你物化 真可憐
04/18 08:05,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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