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死刑與廢死
AndrewPublic說的 人權
就我的理解
憲法的本質是保障人權==>所有的法律命令都應該保障人權
因此 凌虐犯人使犯人生不如死 = 違反憲法保障人權的本質
實際上 新加坡的鞭刑 也常被批評 違反人性尊嚴bulabula@#$#$%$&^
但是刑法的本質不就是在侵害人權嗎??
因為是國家發動懲罰權 用法律懲罰犯罪行為人 這必然有侵犯人權
坐牢就是限制受刑人的人身自由 很明顯就是侵犯人權
所以 刑罰強調的是
一.罪刑法定 二.禁止類推適用 .......
特別權力關係的兵役
用憲法規定人民義務 再用兵役法強迫役男當兵 限制其在服役期間的自由
當過兵的都知道 在軍中 所謂人身自由&人性尊嚴......是常常被剝奪的
依法理要怎麼解釋這差別??
保障人權 & 維護人性尊嚴的標準何在??
鞭刑或死刑或其他處罰 都能罪刑法定
但為啥鞭刑就要受到人權團體批評???
※ 引述《massacre (該換暱稱了@@)》之銘言:
: 支持死刑:有些犯人罪大惡極 應該求處死刑
: 支持廢死:犯人有人權 法律是保障人民生命而不是剝奪人民生命
: 法律是為何而存在?? 矯正心態不良的犯人? 替無辜的受害者討公道?
: 所以法律存在的目的好像會影響要不要有死刑
: 就我個人認知:
: 犯錯的人應該要受到適當的懲罰 受害的人應該要得到合理的補償
: 犯錯的人受到的痛苦 = 受害者及其家屬友人與整體社會遭受的傷害
: 限制條件:不能殺死犯人
: 合理的處罰:設計適當且合法的凌虐犯人使之遭受痛苦
: 實例:新加坡的鞭刑 可以讓犯人不斷的感到痛苦
: 運用小說裡生死符的概念 讓犯人活著但生不如死
: 上述的情況應該就能讓 犯人得到應有的處罰又不用殺死犯人
: 受害的人應該也可以用類似保險賠償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償
: 受害的人得到的賠償 = 加害人造成的傷害
: 如果這樣做的話廢死的爭論就沒有了 為什麼制定法律的人都不這樣做???
: 而且除了死刑 也常常看有爭議的判刑 例如:性侵犯 都是覺得刑度太輕
: 為什麼法律都不去強調怎樣的刑度才合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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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想法 是來自經濟學的對價平衡
要讓行為人付出應有的代價 讓受害人得到應得的補償
讓犯罪行為人感受到痛苦是相對應他犯罪行為的懲罰
犯罪行為人造成的傷害 = 讓犯罪行為人受到的痛苦
因為犯罪行為"人"可以感受到痛苦
若是受害者會有快樂 那是附加的
受害人所受的傷害 = 獲得無辜受害保險金
要幫全民投保無辜受害保險 讓無辜受害人可得到保險金的賠償
要把主觀感受量化成金額其實很難...反正只是理論性的討論
當兵時一個口令一個動作....是把人當成機器人吧><"
更不要說一些軍中的霸凌 極端特例:江國慶
你說的客體理論比較白話的說法應該是不能把人"物化"
常見的選美 展場SG 賣淫女子 就是把人"物化"
這點我真的很不能理解 到底甚麼是物化的標準
泊車小弟 出賣身體幫客戶停車 不是物化
電梯小姐 出賣身體幫客戶按電梯 不是物化
爆肝工程師 會過勞死...命都沒了 不是物化
酒店小姐 出賣身體幫客戶得到身(肉體快感)心(覺得愉快)的滿足
婦團:這是物化女性^&*^()(*)_*()_*&&%
依法理 完全不知道標準在哪裡@@
※ 編輯: massacre 來自: 111.248.73.6 (09/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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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是很明確 器官買賣 應該是違法的
第一點...感覺有一堆庶務性質的工作都是
像我舉的泊車小弟跟電梯小姐也是
第二點...也是很難界定 除了性工作者很明確
正妹業務員推銷的保險
正妹業務員推銷的筆電 更不要說一堆展場SG
最近很紅的事業線
色誘的界線很模糊
※ 編輯: massacre 來自: 111.248.73.6 (09/2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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