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死刑與廢死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見鬼說鬼話)時間12年前 (2011/09/30 15:40), 編輯推噓20(2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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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ssacre (該換暱稱了@@)》之銘言: : 一.關於人權保障好像有很多套標準 : 為什麼在殺人犯已經剝奪其他人的生命的情況下 : 還要去保障殺人犯的人權?? : 有些明明就是惡性重大的罪犯 為什麼還要保障他們的人權?? : 在學校 老師跟學生的關係 : 有些愛體罰愛性侵的老師 為什麼要保障他們的工作權? : 有些學生明明就很愛搗蛋 甚至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與人身安全 : 為什麼對這些學生的受教權要無限上綱的保障?? : 在軍中當過兵的都知道常常有管教不當的問題 嚴重侵害人性尊嚴 : 此外強迫人民服兵役 明顯也是侵害人身自由 : 政府也知道募兵制 為何還繼續徵兵侵犯人身自由 : 為啥人權保障的標準有這麼多套?? 這是不是一種「故意區分差異性」的說法呢? 記住!討論人權的第一步,請先將每一個人都先當作人, 然後確定每一個人「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 如果,每一個人都有在刑事追溯上有相同權利時, 就不該在事後因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當初說好的權利! 第二層次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到底是在保障誰呢? 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最終目的」,以及「應該保護的個體」, 舉個例子: 如果說,刑法是保護「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 那麼,刑事訴訟法就是保護「站在法庭被告庭上的人」, 有沒有發現「關聯性」呢?---法律保護「當前受侵害的人」 刑法保護客體是那些被犯罪侵害的人,所以實體法就讓被害人有罪並處罰, 而刑事訴訟法保護客體是那些被公權力起訴的人,所以程序法必須加以保障 人權保障是一致性、客觀性、事前性的,而非特殊性、主觀性、事後性的, 否則,人權保障沒有任何意義,被害人受到刑法保障是因為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 其價值就跟被告受到刑事訴訟法保護是一樣的,只是兩者在乎的「方向」不同而已! 再者,無罪推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是刑事法體系的大原則, 故知,從來沒有人受到法律任何特別青睞,而是「當局人是否受到社會敵視」 再說明一下,人權保護真正的功用在於保護少數人(弱勢), 因為多數人有民主機制可以解決,但是少數人權益往往成為民主機制下的犧牲品, 至於,你下面說到的是「義務」問題,與「權利」是並存的, 所謂的「權利」,必須依存在「義務」之上才能發揮用途, 譬如你買東西是權利而付錢是義務,所有權有許多社會與公法上負擔, 難道要你付錢,要你負擔公法上負擔也是「侵奪權利」呢? 這種說法,是很有問題的,試想以下這樣的幾個狀況: 你走在路上,路上車子很多,你想往騎樓或人行道走, 卻發現停滿了店家的物品而窒礙難行,請問這會怎樣呢? 又譬如你家失火了,消防隊想破門而入滅火,無奈樓梯間堆滿雜物且都易燃, 消防隊寸步難行,此時你又會怎樣呢? 作戰時,你要深入敵境,可能要聞糞土,要把爛泥塗在自己臉上, 受了槍傷還要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務,食物只有勉強維生的乾糧與水, 軍中長官為了訓練你,每天做不完的體能、勉強吃飽的食物,那麼是好還是不好? 你問題的答案,我已經舉例了,前面也有很多討論,應該不用我挑明吧! : 二.為什麼對於犯罪行為的受害人都沒有補償?? : 很常見的被性侵 被傷害 被殺 : 反正就是被害人吞下去 然後繼續保障加害者的人權 : 三.對於一些重大危害的事件 處罰都相對很輕微 : 某公司讓員工超時工作 害員工過勞死 重罰三萬新台幣 : 某公司很愛發爐燒得很旺 罰款也很少 只是要求停工 : 某公司用塑化劑參入食品 坐坐牢就沒事了 「補償」的定義是什麼? 如果真的讓殺人犯死掉,而被害人不領任何撫恤金,可以嗎? 如果讓傷害罪的行為人也受同樣的傷,被害人是否也可以不領任何賠償呢? 請問,怎樣的補償是被害人要的?哪些補償是「社會」要的?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不就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嗎? 但重點是,會犯殺人罪、傷害罪的,往往都沒錢就是... 再者,何謂重大危害事件? 超時工作?請問何謂「超時」?工作待遇不好可以換工作,除非是自己的替代性低! 環境衛生問題與工廠失火問題,若直接要求廢場會發生什麼事情? 塑化劑事件是屬於什麼罪呢?要判個「不作為殺人未遂」嗎? 沒錯!法律保護弱勢,但是否可以「無限上綱」? 就好比說,賺很多錢的人犯了什麼錯?為何要累進稅率? 難道說,因為富人不多拿一些錢,那麼就有人會餓死,而且誰保證他們不是黑心錢? 把「主觀意識」用來評斷「客觀事實」,很難有所共識, 不要把「民粹思想」納入這樣一個討論上,現在不是公審制,而是法院審判! 或許,原po可以先定義何謂「重大危害」,以及提出一個「最有效的補償」! : 四.原po也有提到 奇奇怪怪的刑法寫一堆 管一些雜七雜八的事 : 女童被性侵 沒有違反其意願 : 摸胸十秒無罪 : 強吻是國際禮儀 : 為什麼國家刑法不全面修法改一改?? : 通姦明明就是你情我願 跟刑法無關吧 一樣的問題,不同的說法,社會問題提出了,就拿法條開始用吧, 法條使用的時候就開始討論背後的若干法理,確認事實時請用合法證據證明, 法官不是民眾,在報紙論一論就可以了,被「退搞」是要「處罰記點」的, 「退搞事由」很多,就是沒有要依「民意判決」,但是「不具理由或違反法令」鐵退! 沒有討論為何有罪就是不具判決理由,沒有證據就是當然違背法令, 判的不好可以上訴,上訴終了還有再審和非常上訴,認為法律違憲可以聲請釋憲 對了,通姦是你情我願跟刑法無關,那麼賣淫、賭博不也是你情我願? ps:我沒說我支持通姦罪,只是你的理由不完備... : 五.為何刑法明明就是"罪刑法定" 但死刑跟鞭刑卻常受批評? : 其他的刑法也是侵犯一堆人權啊 : 原po有些提到的想法是很不錯 : 如果有鄉民可以知道 我想台灣那麼多法律系的教授應該也有人知道吧 : 那為什麼像這樣的言論 平常都完全聽不到 : 立法機關完全不談這些 連學校教育裡也完全都沒出現 好,談到罪刑法定原則,是否代表任何「刑」都可以存在呢? 所以我們應該恢復剮刑、騎木驢、炮烙、黥刑、鼻刑、刖刑、杖責...呢? 還是,任何行為人犯罪後都要遊街示眾,然後「血灑菜市口」? 請注意,過度虐待或過度侵害人權的刑罰是被禁止,且會被譴責的! 另外,原po似乎一直有個想法: 刑法與犯罪都是侵犯人權,所以當行為人犯罪時,刑法理所當然就是要重罰 這樣的言論,可以說對,也可以說錯, 對是對在「刑法應該不枉不縱」,錯是錯在「刑法不是只有刑而已」, 刑法的目的不只是處罰行為人,而是規範何謂犯罪並防止犯罪, 倘若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都是「刑罰」,那麼這個國家真的不適合人居住! 刑法是具有謙抑性,就是因為其「侵害人權」甚鉅, 目前台灣刑罰包含死刑、自由刑、罰金刑,但這些刑罰的功用是啥呢? 自由刑不是把行為關一關就好,重要的是隔離並重新社會化, 罰金刑也不是罰罰錢而已,而行為人造成公益傷害時,勢必要有所賠償, 然而,台灣的有期徒刑與拘役,真的做到該有的功用嗎? 行為人犯罪時,就已經是心理人格發展不正常了, 正常人是會尊重人的而他們不會,是知道與他人和平共處的而他們也不會, 可能與家庭環境有關,可能與學校教育有關,可能與社會經驗有關, 或可能其本身精神狀態就是錯誤的,又或者其人格、價值觀是被扭曲得很嚴重的, 刑法絕不是處罰人的,因為罰金與自由刑的功用遠不及肉刑與羞辱類刑罰, 但要肉刑則國家就需要負責照顧他們,羞辱類刑罰就要由社會共同負擔相當的社會成本, 死刑或許可以「一勞永逸」,但那些死罪絕不是那一個人「當下」「單獨」造成的, 而是經過長時間的醞釀,才會發生如此重大的傷害,死刑自然無法杜絕! 很多研究說,死刑與犯罪不相關,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這根本是獨立事件, 傷害罪不是死刑、經濟犯罪不是死刑、財產犯罪也不是死刑,偏偏犯罪率以他們大宗, 就算台灣死罪很多(約十幾個法定死刑),但是真正被判的沒多少人, 最好兩者有相關...而因為生活壓力造成的犯罪更是任何刑罰都制止不了的, 要提高刑度可以,先做好社會福利、犯罪預防與學校教育, 否則就只是「誘使民眾鋌而走險去犯罪」,這在現代化國家是十分不可取的 -- 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33.115

09/30 18:16, , 1F
可惜台灣社會沉浸在理盲與重刑的文化下,大部分的人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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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8:16, , 2F
真正去了解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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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33, , 3F
感謝大大開釋 你想的沒錯 我認為犯錯的人就要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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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40, , 4F
犯人的錯誤 =< 受到處罰的痛苦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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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41, , 5F
從經濟學角度解釋就是 大幅提高犯罪要付出的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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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42, , 6F
若是一個理性的犯人 自然而然就會避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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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43, , 7F
至於 矯正與教育的功能 我是認為要再刑罰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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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45, , 8F
像是不聽管教的學生 強制性的矯正跟教育就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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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54, , 9F
我推崇市場機制 所以 毒品 賣淫 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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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55, , 10F
我認為政府應該立法成立類似紅燈區的地方...軍火交易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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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56, , 11F
犯罪者行為與心理 確實也是政府應該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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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9:57, , 12F
不要因為制度不良 逼人民造反 再來說這些人是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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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經濟學,可以!但是要注意,你的成本與效用是什麼? 犯罪,到底是個人問題,還是社會整體造成的? 出生在正常家庭,受到正常照顧,且沒有受到外在刺激的人, 若仍會發生犯罪行為,難道不是其心理層面發生問題嗎? 犯人的錯誤如何等於處罰的痛苦? 死刑就是等價的痛苦?還是罰金?還是在臉上刻字讓大家知道? 窮人不在乎被關,反而在乎被罰錢;富人不在乎罰錢,反而在乎被關, 殺人犯不是組織犯罪,就是暴力與財產犯罪案件,不然就是喪失理智而殺人, 那麼如何去衡平你所謂的痛苦性呢? 刑罰學明確的告訴我們,我們永遠無法清楚的界定何種犯罪該有何種刑罰, 雖然刑罰具「痛苦性」但是否真的能做到那些「藉由痛苦達到的事」呢? 因此,你要如何透過經濟學量化的分析,去評斷犯罪與處罰的衡平呢? 市場機制,只有在自由競爭的狀況下才能發生,且必須無損於公益, 也因此,我們不會說廢除國軍,而全面改採私人保鑣或武裝警衛, 當然也不會全面廢除法院,而開放私人仲裁機構建立私人規範, 故知,適合市場機制的商品或服務,必須符合「滿足能夠私有」的要件, 況總體經濟學裡,有凱因斯學派的分析架構,講究「需求管理政策」, 當面臨景氣不好時,民眾不會希望政府不干涉市場, 相信你也不希望荷包縮水,也因此選總統時會注意經濟政策吧! 那麼,為何再討論這樣一個議題時,會認為毒品能夠自由競爭呢? 如此是不是也發生了,你質疑人權論者「雙重標準」也發生在你身上呢? 國小一年級學生就能打罵嗎?還是國中、高中,乃至大學都能打罵或處罰? 很多問題,不是光靠處罰就能解決的,而該如何處罰也是個問題所在, 至於處罰是否能夠發揮應有的功效,以及是否有其他配套,是另一層次問題, 就這三個層次:1.處罰有效性、2.如何處罰、3.配套與結果評估, 無法提出適當的說理,就說強制性的管教,是不是過於簡化兒童社會了? 青少年為何「不服管教」?原因很多,請問老師或家長是否有注意到呢? 而我們眼中的「不服管教」,那些管教是否就是他們眼中的「合理管教」呢? 你之前說當兵有不當管教,難道學校就沒有嗎? 人犯了錯,到底應該要進行怎樣的處罰呢?而處罰的份量又該多重? 拿學校例子,如果事前若干校規有學生參與其中,而犯錯時有學生參與判斷, 請問,是否能夠讓學生服眾呢?另,是否應該注意有多數暴力或主觀囿見的成分呢? 處罰時,教鞭是手段、留校愛校服務是手段、隔離到輔導室也是手段, 這些處罰是否都具有矯正的功用呢?如果矯正沒用該怎麼辦? 我認為,最好的處罰是「與社會隔離」,最好的矯正是「輔導反省與社會勞動」, 光是關起來是無法革除犯罪的;把受刑人釋放後卻無法工作,只是更多問題, 甚至,我認為應該廢除短期自由刑,並建立「替代性低的社會勞役制度」, 短期自由刑只是讓小罪便成大罪而已(近墨者黑),因此應改為在家拘役, 德國與美國某些州的做法是,受刑人平常照樣工作但休假時就關在自家或附近警局, 而勞動刑則用於經濟犯罪、暴力犯罪與公共危險犯罪,使其具以公德心, 譬如,掏空案不要只是關一關或罰罰錢,而是應該要處以勞務型社會勞動, 暴力犯罪不但處以社會勞役,還要受社會教育,並去服務一些弱勢人群等 而你說的政府責任,我上段說的很清楚了,就不再贅述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3.115 (09/30 22:54)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3.115 (09/30 22:54)

09/30 23:07, , 13F
關於市場機制的部分 你是有點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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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08, , 14F
讓市場自由競爭 =\= 政府完全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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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09, , 15F
台灣的期交所與證交所 就是有健全法規範的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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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10, , 16F
因為政府的規範 所以讓交易人可以自由且公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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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12, , 17F
簡單的說 政府制定了交易規則 讓市場機制可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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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15, , 18F
由其是台灣期交所的交易 真的已經很接近完美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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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17, , 19F
經濟學有很多學派 你文中所說的學派 我並不完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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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20, , 20F
政府適當的規範 毒品 賭博 性工作者...類似紅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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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21, , 21F
上述那些 弄個集中交易所 真的比用刑罰處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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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22, , 22F
在政府合理適當的法規範下交易 才是我所說的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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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25, , 23F
至於難以量化犯罪與刑罰...我完全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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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26, , 24F
我只是不董 為何立法者完全不考量"合理"處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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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27, , 25F
你文中也提了 對不同的人處罰效果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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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28, , 26F
那為何 可以因材施教 卻不考慮因人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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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31, , 27F
關於兵役與教育 有印象 這好像是特殊XX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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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33, , 28F
這邊的問題是 把所謂"義務"拿掉 不爽就不要上課不要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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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34, , 29F
古人都知道要因材施教 不太可能所有人都適合兵役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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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35, , 30F
而且關於兵源 有所為募兵制....想當兵的再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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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36, , 31F
至於不服管教與不當管教的問題...因為不能侵犯他人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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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3:37, , 32F
老師與學校 應該賦予禁止不適合就學的學生上課之權利
09/30 23:37, 32F

09/30 23:40, , 33F
你所謂最好矯正與處罰 我也覺得不錯
09/30 23:40, 33F

09/30 23:41, , 34F
可以問問為何台灣不引入??
09/30 23:41, 34F
市場自由競爭,與政府完全放任,不是「不等於」而是「不相干」, 進一步來說,所有交易行為,只要確定財產權,加上社會分工就會產生交易, 也因此,交易絕不是政府建立規則,而是由民間建立習慣, 市場機制的重點是「價格機能可以自由調整」, 而其結果「使得社會損失最小甚至零」,政府對於市場只有監督交易公平即可, 再進一步言之,所謂完全競爭是指買賣雙方都無法「擅自」決定價格, 而政府也絕不任意「護盤」,價格與數量是依照市場供需自由調整的, 嚴格說起來,台灣證券市場不是完全競爭,而是嚴重受到人為干涉的! 倘若,真的是完全競爭應該會符合「隨機漫步趨勢」,但是在台灣不是如此, 然而這不是我們討論的重點,因此在此打住 請注意,我開文就說,人權是「客觀、普遍、事前」就存在的, 換言之,無論何人都有一些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但這要看社會認知, 倘若,我們人權每一項都可以受到法律限制,那人權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與功能? 這是討論法律或人權時,優先注意的問題:是否有「與生具來的權利」? 其次是,那麼這些「與生具來的權利」有哪些? 最後是,哪些權利是政府或社會為了社會和諧與進步而設定的,並課予義務的? 這三個層次的問題,隨著時代不同與社會觀念進不持度而有不同! 也因此,是否有所謂「因材施刑」的問題呢? 之所以要「因材施教」是因為不同的「材」,都有著相同的「方向」, 若用佛家的說法,每個人都有「佛性」,而「修行法門」有數萬種可供選擇, 但是,「因材施刑」是否意味著要去區分每個人的未來呢? 人會改變,以前當混混後來變成大老闆或者慈善家有之, 而以前樣樣第一名,後來卻做出殺人放火,組織幫派販賣人口的也有之, 哪些人「不適合」教育?哪些人「適合」教育?這難道是可以區分的嗎? 任何行為偏差的孩子,可能來自先天心理因素自有特教班,這不是因材施教嗎? 可能來自於後天環境的影響產生偏差,這樣的孩子不適合教育嗎? 我支持紅燈區等措施,但是必須考量到可能發生的問題,譬如人口販賣, 毒品在瑞士是由政府統一發給的,至於原因則很多種說法,譬如這是社會照顧的一環, 賭博在某些國家稱為「博弈」,澳門很多小孩讀完大學就跑去當發牌員, 台灣社會如果可以接受這樣的社會現象,設立博弈專區,我樂觀其成 另外,你說的兵役問題,你知道「唐朝府兵制」與「明朝衛所制」嗎? 這種「世兵」制,你覺得如何?在秦漢也有徵兵的,非完全募兵,現實上很難完全募兵! 還有,你談到「特別權利義務關係」這在大法官解釋上已經一一開放了, 學校問題已經慢慢的有廢除的趨勢,公務員不滿上級可能侵害其身分的處分也有救濟, 因此,這樣一個關係,已經漸漸瓦解的,但卻「無法完全廢除」 最後,我必須建議一下,討論人權時少點「主觀分類」吧! 學校與老師「無權」拒絕學生入學,學生的義務教育目的乃在於「社會化」, 沒有一個學生是天生「反骨」的,多是「後天失調」造成的, 善於發問、好奇不是笨蛋,愛說話、吼叫不是愛惹事,自閉、害羞不是不合群, 與老師對衝不是壞孩子,不善讀書或靜不下心不是智障,容易衝動不是愛使用暴力, 被人孤立並非自願的,自私自利並非就沒愛心,嘻皮笑臉並非厚臉皮, 如果承認「因材施教」就請承認「任何人都有受教權與義務」, 如果拒絕「任何都有受教權」,那麼請廣設監獄,並記練「優生篩選」系統, 因為,你的「不適合就學」言論,跟希特勒時代的「猶太人不適合生存」一樣...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3.115 (10/01 02:04)

10/01 11:46, , 35F
我從你文中的理解的 一旦說到關於人權 就是所有人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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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47, , 36F
一個對國家有非常大貢獻的8A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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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11:48, , 37F
一個在上班時混吃等死 在家就人畜無害的阿宅
10/01 11:48, 37F
還有 92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10/02 17:01, , 130F
月都要去抽血驗愛滋,甚至可以要求建立很強大的監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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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02, , 131F
統,專門去處理行為後,而都不去討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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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03, , 132F
不要有官逼民反的情勢,更不要有引誘民眾犯罪的心態,
10/02 17:03, 132F

10/02 17:03, , 133F
為何竊盜罪被關出來的很多變成強盜或暴力犯??
10/02 17:03, 133F

10/02 17:04, , 134F
為什麼總是可以看到許多小混混可以把人隨意砍殺??
10/02 17:04, 134F

10/02 17:05, , 135F
為什麼有些商人總是可以不顧社會公益而生產傷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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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05, , 136F
的產品,又趁機撈了一筆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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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06, , 137F
隔離是個暫時性政策,也是特別性的政策,但是要有個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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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07, , 138F
一般性的政策,如何防範犯罪??如何真正的消滅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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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42, , 139F
這個一般性的政策已經升級到 第四種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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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43, , 140F
整個人類世界運行 在國家 政治 經濟 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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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44, , 141F
在個人的情況中就是 權力 金錢 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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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45, , 142F
這是我在股板看到某位大大的說法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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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47, , 143F
上述三者會在個人與整體社會間不斷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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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7:48, , 144F
大大的說法就是達成世界大同 一切都很和諧
10/02 17:48, 144F

10/02 17:50, , 145F
我的看法是不可能達成最最終的完美和諧
10/02 17:50, 145F

10/02 17:51, , 146F
只可能用有限的人力與智慧 不斷進步 追求世界大同
10/02 17:51, 146F

10/02 17:53, , 147F
過程中 用類似遮羞布的方式把不和諧掩蓋
10/02 17:53, 147F

10/02 17:53, , 148F
也許人類在未來終究可以達到世界大同
10/02 17:53, 148F

10/02 17:55, , 149F
但 在現階段 這是不可能的 最多可以說這是終極目標
10/02 17:55, 149F
首先,我必須承認,我相信世界大同, 因為人們出生本來就沒有是非之分,也沒有善惡之別, 但人們害怕辛苦的、痛苦的、貧窮的,貪戀輕鬆的、快樂的、富足的, 資源有限,而人們慾望無窮,是每本經濟學教科書開宗明義的, 人們總是利用每個人的有限智慧,去發展各種不同的新事務, 為了熟悉工作,開始會進行分工、專業化,以及產生交易行為, 故,透過交易人們可以滿足自己的需要,社會依靠自利心運作就能實現大同 亞當斯密是個哲學家,他偉大的著作除了國富論外,還有道德情操論, 在國富論中,我們看到人們自利心如何驅使社會達到富足, 在道德情操論中,我們看到人們同情心如何驅使社會達到和諧, 自利心造就謹慎,同情心造就慈悲,兩者造就富足與和諧,就是世界大同 法學也是如此,為了要世界和平,知道光用刑罰與隔離不足以使得世界安定, 所以,發展出犯罪論、公民法(近代民法前身)與萬民法(近代刑法前身), 在中國也是如此,秦朝酷刑一堆但只有短短十六年,故漢朝初期讓人民休養生息 其次,佛家總是說「因緣」,也談「因果」與「業報」, 「因」者就是造成結果直接的原因,「緣」者就是造成結果的環境與機會, 沒有「因」就不會「緣」,沒有「緣」也不會發生「因」的果, 譬如,我們常說某人中樂透很好, 但如果沒簽就不會有機會,就算簽了如果不是你的也得不到, 無論是沒簽或運氣不好,你都不會中獎, 譬如,犯罪也是,個人因素是關鍵,但是除了心理問題外,多少是環境造成的? 想想看,孩子小時候受到的是哪些照顧?成長過程發生怎樣的問題? 當我們說霸凌不該出現時,是不是應該好好想一下我們怎麼教育孩子的? 你說「金錢、權力、暴力」的同時,難道不是教我們這就是世界真理? 那些會霸凌人的小孩,用金錢、權力與暴力去對付他人,不也正確? 隔離,只是對某些人的行為已經太超過而做的處置, 但隔離時,我們要如何對他,隔離後我們又該怎麼對他,這才是問題! 對大多數人來說,隔離不是最好的方法因為沒有多少地方, 就算恢復肉刑,也只是短期效用,長期是沒用的,尤其是司法無法讓人相信時, 死刑,也是如此,如果有用請多用,殺人的原因很多,為何殺人也是重點! 人權,是每個人與生具來的,也是不可拋棄的, 因為一旦你拋棄自由或權利了,就不是真正的「人」了, 因此,徒刑目的雖然侵害人們自由權,卻非完全剝奪也不是主要手段, 也因此,課稅時我們接受用累進稅率的方式,服兵役時也接受必要的操練, 難不成,課稅就只是剝奪我們的財產權?圖形與服役就只是剝奪我們的自由權? 想想看,兵役是不是每個人都要服,判刑前是不是有合格司法程序與充分證據了? 「義務以權利為基礎,權利以義務而達成」就是這個道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7.44 (10/0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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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 人類能力有限啊 而且人性本質就很難定性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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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類可以完美的掌握因 緣 那就可以控制未來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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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人類的資訊能力有限 無法完全掌控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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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算完全掌控因緣 也不一定有能力完全控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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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強勢者會以 權力 金錢 暴力 欺壓逼迫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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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也難以改變那些強勢者的行為 在國家層面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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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目前 世界大同只是個夢想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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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緣是無法掌控的,只有因才可以掌握,種下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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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就會發生,只是要等緣(時機)是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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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政策與法律其目標都是在定下那個因,而非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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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必須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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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話 人類無法掌控完全自己到底種下怎樣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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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就不用說 生出自己想要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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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讓人類可以完全掌控種下的因 果也仍然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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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那群高考的人 那些高分落榜的難道不努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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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醫學系 律師....通通都有這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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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會「因果」論了 佛家所謂因果,談的是「因緣」與「業力」, 有一句偈言這麼說:「欲知前世因,今生受的是,欲知來世果,今生做的是」, 譬如,農夫是可以決定是否要「播種」,以及何時、何種方法來「施肥」 這是「因」,是可以控制的,但是「播種」後是否會「收成」則是看「緣」, 簡單來說,農夫依之前的做法播種、施肥,卻不一定會有收成, 因為可能有颱風,可能有地震而造成損失,但也可能氣候變好而豐收, 因此,人們可以控制「因」,不能控制「緣」 所有的「因」都將形成「業」,個人可以自己造業,別人也可能與你「共業」, 「業」沒有好壞,就是一種驅使結果發生的「力量」,又稱「業力」, 自己造業有點類似像「蝴蝶效應」,一個小小的觸發事件卻導致重大連鎖效應, 而「共業」有點像「網路外部性」,是與別人互相影響的, 基本上,只要有「因」就可能有「果」,接著就是「時機」與「環境」了, 你可能很用功,但剛好肚子痛,又或者你想的出題老師看不爽,所以成績不理想, 前者就是機運,後者就是環境,都是所謂的「緣」,都是非自己可以決定的 因此,我前面不知第幾段有說了, 想中樂透一定要花錢簽樂透,或剛好地上就有一張把他撿起來 如果沒簽或沒撿,你「絕對」得不到樂透, 但是你簽了或撿了,還要看你運氣如何與之後其他的「因」, 譬如,你可能遭到小偷了,可能又搞丟了,也有可能被你不小心拿去洗衣機, 這些都是「因緣」,都會造成你可能「不得獎」的後果 我們要成功,就要做些事,沒做事就想成功是幾乎不可能的, 除非你老爸有錢,或剛好其他人給你了助力,不可能憑空掉下來, 政策也是如此,我們應該好好考慮是否能夠達到我們需要的目標而擬定, 如果不去做,那麼啥都不會發生,除非有別人可以給你助力, 又譬如我們一路討論的人權,倘若我們不制定憲法保護這些人權, 那麼,說了一堆漂亮話也是枉然, 而如果這個社會無法接受人權,人權保障自然也不會發生在這個社會 我們可以改善環境,讓我們當初種下的因更接近我們要的果, 個人人力是「有限」的,但是眾人的力量卻可以產生很大的力量, 倘若,我們總是自怨自艾,不願意改變既定模式,那麼我們要的永遠不會來, 霸凌是有原因的,也是環境造就的,看看社會的爾虞我詐與弱肉強食, 當我們一方面譴責霸零的人的時候,另一方面卻在無奈社會那些更可怕的欺壓, 豈不是落入你一直說的矛盾狀態呢? 法律規範犯罪不是用來處罰人的,而是告誡人民這行為不對, 並要求政府努力的減少犯罪來維護社會的安定, 倘若,任何犯罪第一想到的就是處罰,那麼這會是個很可怕的事, 因為犯罪黑數會很多的,且容易造成更大的社會成本, 有沒有聽過東南亞某地方的警察抓違規時, 違規駕駛寧願給警察低於法定罰款一點點的金錢為代價來規避法定罰金, 當社會只知道提高刑度或以為痛苦可以解決一切犯罪時,這現象的發生離台灣不遠了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31.16 (10/04 23:15)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2 21:37)

04/18 07:29, , 166F
刑罰有無跟會不會犯罪 只對少部分人是獨立事件
04/18 07:29, 166F

09/22 08:56, , 167F
09/22 08:56, 167F
文章代碼(AID): #1EXNA1tD (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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