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關於死刑與廢死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暴君)時間12年前 (2011/11/03 16: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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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iKVM1l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請益] 關於死刑與廢死 時間: Wed Nov 2 21:38:25 2011

11/02 20:44,
為什麼不該在事後因為某些人犯了罪,就否定當
11/02 20:44

11/02 20:44,
初說好的權利?
11/02 20:44

11/02 20:45,
你說了每一個人「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當犯
11/02 20:45

11/02 20:46,
罪者未盡到他「應該守法」的義務,當然得否定
11/02 20:46

11/02 20:49,
其守法應得之權利,如果不能,那守法有何意義
11/02 20:49

11/02 20:50,
?又有誰會願意盡到其所應盡的義務?
11/02 20:50
這位閣下,你似乎誤會了一些事, 民法也好乃至行政法規、訴訟法,甚至刑法之中, 哪怕已經到了死刑處刑台,依然仍保障人權,你知道為什麼嗎? 人權是不是「先天」存在的,這爭議很大,但要處理上面這個問題,卻很重要! 如果,人權是天生的,那麼政府憑什麼剝奪我們的權益? 如果,人權不是天生的,那麼政府是不是可以隨時剝奪我們的權益呢? 也因此,這個問題,我認為很重要!也是要處理人權問題,首先認知的! 「人」,在法律上稱之為「自然人」的人,不是法律給予人格的「法人」, 就生物性上,自然人是先天存在的,請問何謂「生物」?--生命! 人與生物又有不同,因為人有理性,有創見文明的能力, 因此,人的「腦袋裡的東西」是先天存在的,也是無法剝奪的, 人與人之間相處,在文明之前,並無分高低貴賤,人基本上是「自由」的, 但是,人的時間有限,能夠掌握資源投入生產,因此出現「分工」與「交易」, 如果人們沒有「一點點私有財產」的概念,如何分工與交易? 哪怕是,古老的共產社會,但每個家庭依然有屬於自己或自己家庭的東西, 否則,如何可以消費?如何可以儲藏?如何可以與他人發生借貸或互助? 人有自己對他人的愛惡,我愛誰我討厭誰,我愛跟誰交往或繁殖後代都可自決, 因此,組織家庭、婚姻乃至於性自主,難道會是大家「公有」的嗎? 直到人開始多了,有了社會組織了,規範才慢慢變多,分工也越明顯, 許多制度於焉產生,甚至「死刑」也是,「以暴制暴」也是 話說,這些東西,你要跟「誰」說才有?難道不是與生俱來的嗎? 是後來的法律一一的束縛著我們,目的是因為人們不懂尊重互愛,人多紛亂也變多, 法律才是「後天」的,生命、自由、財產與追求文明,才是「先天」的, 不是憲法賦予我們權利而是憲法「還給」我們權利,並確定了「社會義務」, 要知道,人不可能「一個人」活在這世界上,因此總要對社會負擔點責任! 但是其「社會義務」必須依存於保障我們的「基本人權」上,否則就是無意義! 再回到你問的,犯罪的人違反了他的義務,難道還要「保留」他的權利嗎? 當認識到:權利是「天生」的,法律給予他的責任反而是「外加」上去的, 那麼,為何你還要「守法」?反正是別人附加上去的,只要沒被抓到我幹麻守法? 話說是誰跟你說:「你」要守法? 其實,是政府要守法,刑法告訴政府說除非人民犯罪否則不能處罰, 訴訟法告訴政府與法院說除非有合格的偵查與審判程序否則不能定罪, 行政各法規告訴政府說要依法行政否則就是違憲違法, 憲法是告訴政府、國會與法院說要遵守權力分立與保障人權否則人民可以推翻你! 法律要客觀、一致且公正的, 不管是總統、大企業總裁、政黨領袖,還是平民、流氓、嫌疑犯, 法律之前,無分性別、種族、血緣、財產、階級、職業、籍貫、宗教、黨派, 人人都應平等待之,既無權享有特權,也不可受到歧視 這不是「理想主義」,而是「法的精神」就該如此, 就像內閣制與總統制各有不同,但長時間的政黨互動下,又怎知是怎樣的樣貌? 總之,該守法的是政府,人民是依靠法律保護自己的... -- 身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29.145

11/02 21:43, , 1F
你混淆了現實與設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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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1:44, , 2F
人權不是"天生"的,而是理序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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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1:52, , 3F
伊斯蘭教律法偷東西要剁手,通姦要用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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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1:52, , 4F
打死符不符合"人權",如果不能面對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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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再怎麼高談法的精神也不脫理想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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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序優先?先後順序搞不清楚,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人權」這詞不是天生,那是因為以前的人不認為那是什麼「重要的東西」, 法律是後來附上人的自由意志與身體的,就以為那是必然存在的, 好比,現在我們喝的都是自來水,難不成以前飲水都要付費嗎? 當你說到伊斯蘭律法時,就像是自來水一樣,把自來水當作存在的, 老實說,這很危險,也最容易受到操弄,導致忘了自己身為人! 歷代先賢,不斷的鬥爭從封建時代,變成了現代化的民主國家, 讓被執政者把持著的權利一一的還給我們,結果又被人一一奉獻給統治者, 那麼,民主與法治是不會擺脫窠臼的,把看到的東西當作真實,很危險! 就像我們坐在3D電影院帶著特殊眼鏡看著電影, 看到銀幕的人好像靠近自己,難道這些是真實的嗎? 統治者們把法律變的更嚴酷,更不符合基本人權,就是認為掌握生殺大權的, 但對於民主國家而言,這十分危險,而且會徹底讓憲政法治崩潰, 空氣我們摸不到但確實存在,我們現在喝水付費但不代表自古如此, 如果我們否定了空氣的「確實」存在與自由飲水「曾經」存在, 就等於我們的命根子掐在別人手上,這樣的感覺如何呢?

11/02 21:54, , 6F
近代以來的自然法傳統還是未衰微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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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2 22:10)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2 22:13)

11/02 22:15, , 7F
不好嗎,呵呵!我都想捨棄我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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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16, , 8F
避免把法律變嚴酷是對的,然而需要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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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17, , 9F
賦人權當理由嗎?其實從19世紀到20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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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17, , 10F
法社會學和後現代主義也都都有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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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21, , 11F
所以,我才說「社會責任」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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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人雖有固有權利但是為了社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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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還是有些社會責任在,並不以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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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否些人權是天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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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45, , 15F
把「想要」置換成「應要」看起來是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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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46, , 16F
偉大,不過這可說是一個偷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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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3:08, , 17F
每當看到天賦權利的時候,我都會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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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3:09, , 18F
fallacy of is-to-ought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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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00:42, , 19F
老實說,把外面給的東西從身上拿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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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會知道自己剩下什麼...那就是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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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因此不用如此敵視天賦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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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覺得說「天賦」太過基督教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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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因此我說與生俱來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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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別人附諸在自己身上的東西拿掉,剩下的就是自己固有的, 說「天賦」我不是很愛,因為幾乎過度「宗教化」了(雖然我也很宗教化), 人有某些從出生就有的「東西」,包含有形的與無形的, 如果,我們反對了人權是人出生就有的,那麼會不會發生「危險」呢? 憲法與法律,到底是拘束「誰」?真的是人民嗎? 生命、意志自由、身體與追求幸福的能力是出生就有的, 但是這四者,難道真的必須要他人將之定義為「權利」才有嗎? 人與人之間除了社會觀念的區別外,還有哪一種區別呢? 人本來就有自己與生俱來的若干「權利」,這是他人否定也無可出生前剝奪的, 而人與人之間相處越密,如果不自律,勢必會引發各種衝突,因此誕生法律! 因此,無論如何推論,都無法拒絕「人權是出生就有的」, 至於出生後,各國的法律與當下文化的影響,所造成人權的限制那是社會化的結果, 與「本來俱在」的那些東西是否「存在」沒有關係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7.44 (11/03 00:58)

11/03 01:25, , 24F
你講半天還是不脫CrazyMarc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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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01:39, , 25F
討論半天,你討論的不是"法",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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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01:41, , 26F
然而我覺得最危險的點正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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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給道德化了....甚至不用說道德,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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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出"秩序"這一點,就很容易走上決斷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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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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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目的何在??如果不認識這點,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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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2:32, , 31F
至今為止的民主憲政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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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2:46, , 32F
後天構造出來的和"假的"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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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07, , 33F
後面構造出來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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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08, , 34F
是法律先,還是道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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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08, , 35F
傳統的法律包含刑法個人罪章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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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09, , 36F
幾乎多建立在道德性上,否則何來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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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09, , 37F
除非不討論主觀意志與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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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10, , 38F
否則刑法本身就是高度道德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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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人權專章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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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10, , 40F
因此不是法律被道德化了,而是道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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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11, , 41F
法律化了,社會義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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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11, , 42F
不然為何企業追求利潤極大化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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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要求應該要有一些社會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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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29, , 44F
因為有人不爽,產生意志的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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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0, , 45F
道德和法律都是被構建的,人類有社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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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1, , 46F
往活動的需求,再從這需求尋找對策,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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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1, , 47F
誰在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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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1, , 48F
些都是被想出來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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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吃到好處的人會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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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2, , 50F
所以我原文說了,人出生是沒有是非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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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3, , 51F
惡之別的,老子說:天下皆知美之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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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3, , 52F
斯惡矣,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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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3, , 53F
因此所謂的保障人權充其量只是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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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4, , 54F
社會統治者侵奪的東西拿了一些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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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4, , 55F
用什麼理由呢?就說這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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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5, , 56F
但人權這名詞自始並不存在...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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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6, , 57F
無時無刻卻身受其利,而認是他人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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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8, , 58F
觀念無法給人利益,行為才能,講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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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8, , 59F
認為自己有理所當然的某種權利,太過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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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9, , 60F
恩負義,現在享受的利益,哪裡是寫在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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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3:39, , 61F
法裡那幾個字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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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氣是共享的,沒有人被限制說誰可以呼吸幾口,就呼吸空氣的「權利」而言,人人 是平等的,如果哪天乾淨的空氣難得到必須付費,我們可以說:付費呼吸是本來的生活條 件嗎?以前水也是人人都可以享有的(水旱災除外),但是現在普遍是自來水系統,喝水 要付費,但不代表付費喝水是原始的生活環境.   將「社會化」的東西一一拿掉,「剩下來」的就是我們本來就有的,那麼請問,我們 剩下哪些東西呢?   人的「生命」、「自由意志」、「身體」與追求幸福的「能力」,以及「被生為人的 事實」,是無法被人剝奪、改變的,其地位也是社會所賦予的,並非本來就應該如此.之 所以,會有社會是因為人們必須合作才能生存,為了建立秩序才有了社會規範,「是非善 惡」等道德標準也是社會賦予的,為的是讓社會能順著一種「習性」來生活以建立文明, 那麼我們是否能夠說:秩序與道德先於人呢?因此,法律與道德是後人強加的,目的之一 是為了「社會安定」,但更重要的目的是「保護個人」.因為沒有這些,人活在社會之中 就會失去身為人的價值了!   「人性本惡,其善偽也」豈是謬談?所謂的「惡」,就是社會秩序所「敵對」的,所 謂的「善」是符合社會秩序的,而「偽」所指的是「後天人為」,也就是「社會化」.人 基於「自利心」會去追求利益最大,因為資源是有限的,更希望用有限的資源去滿足自身 生活,這是道德嗎?這是秩序嗎?都不是!所謂的道德與秩序是社會強勢與主流所「肯定 的規範」,弱勢與非主流人勢必會時常受到傷害,也因此漸漸的才引發一連串革命,要求 讓一些原本屬於我們東西還來,倘若這些東西不屬於我們的,是不是代表著隨時都可以被 人拿走?拿伊斯蘭教作例子不正是證實了「不屬於我們東西不是我們所可以爭取的」.   現代化的民主,建立在「憲政」上.所謂的憲政是用來拘束統治者的,進一步言之, 是保護弱勢者與非主流的人.要知道,民主國家的決策方式是民主方法,最基本的就是多 數決與代議制,社會主流與強勢者可透過「民主方法」去滿足自身權利與保護自己,那麼 弱勢者與非主流的人,難道就只能當做犧牲?在早期民主還在發展時,會認為「少數服從 多數」就是憲政,但是以前的少數是弱勢者還是強勢者呢?今日的社會,少數依然如此嗎 ?現代的人權保障,與其說是保護多數人,不如說是保護弱勢人,從世界人權兩大公約與 德國聯邦憲法觀之,有一個共通原則:人性、尊嚴的尊重.德國以前的社會是怎樣的呢? 大家都知道,為何現在德國人在冷戰後依然將這個原則奉作圭臬呢?人性、尊嚴是誰給的 ?難道是社會給的?還是被社會所侵奪的?   道德是社會主流所肯定的價值,透過民主程序後使之成為法律,人必須依附在法律上 才能保護自己,但法律也必須以「保護人與社會和諧」為目的來建立一個秩序,否則在有 憲政與民主的國家,這樣的法律就是不合格的!而當人們放棄了「法律」這個保護自己的 護身符時,明明憲法明文條列了這麼多基本權利還將之視而不見,那麼就不要說「人權不 是自己的」這樣的話!   只希望,如果真的還能修憲,趕快把人權條款修個更「現代化」一點...但願啦...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3 14:26)

11/03 14:28, , 62F
除法以外再無權利,任何意圖把權利架構
11/03 14:28, 62F

11/03 14:29, , 63F
到比法更高的努力,不過是為了評價法律
11/03 14:29, 63F

11/03 14:29, , 64F
找的藉口罷了,不存在客觀妥實性,需求
11/03 14:29, 64F

11/03 14:30, , 65F
的滿足以及基於需求產生的行動,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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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4:31, , 66F
需要自我美化的理由,創造了權利這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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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4:31, , 67F
念,自由精神就成為了概念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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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最適合的位置是在太廟裡享受冷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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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之外再無權利,請問你所謂的「法」只存在法典上的法嗎? 那麼為何還存在憲法?沒有先憲法存在的「東西」,憑什麼有憲法? 任何不是「實體」的東西,都是由「名詞」與「概念」所產生的, 但是,名詞是後面的人增加的,概念則是原本就有的, 不論那些敵視人權,或認為人權不存在的言論多麼猖獗, 不可否認的是,某些「東西」就是人一「出生」就存在的 當否定了「人」這個概念,為何還要不斷敘述著「需求」呢? 「需求」打哪來?從天上掉下來,還是別人強加於個人身上的? 如果,從天下掉下的東西你不去撿,或者別人強加給你的東西你拒絕, 那麼這些東西,仍然是「需求」嗎? 自由精神不是概念的奴隸,人才是概念上的奴隸, 「人權應該放到太廟享受冷豬肉」的言論, 就好像一直說「空氣不存在對自己也沒差」一樣, 我不騙自己,呼吸空氣,享受空氣,但不會拒絕承認空氣的存在 不過,已經享受著空氣就好,反正能活著正說明空氣是存在的!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7.44 (11/03 15:59)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7.44 (11/03 16:0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tevegreat08 (61.60.217.44), 時間: 11/03/2011 16:04:14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145 (11/0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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