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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王家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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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有個疑問很久了,趁機會跟大家諮詢一下意見. 憲法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王家的案子當中,增進公共利益的界線在哪裡,36戶的私人利益合起來. 是否能稱為公共利益,要多少人以上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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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糾紛???. 原來都更是私法領域. 原來主張在不侵犯不同意參予都更地主土地所有權下的都更計畫書. 是只考量到單一利益而未考慮其他都更戶?如果不考慮就直接否決. 都更計畫就好了. 可以啊都更計畫書畫出道路王家付費也是一種可行的方式啊,. 工程受益費就是一種例子啊. 你搞錯了,. 憲法十五條規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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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只有行政命令可以用. 還有行政指導可以用. 就算協調不出來破局而已. 有規定一定要給建商還是給王家嘛?. → valepiy:同樓上疑問 建商就是不開路 市府能怎麼辦? 04/02 16:30推 nra7346:政府要侵害人民財產權本來就要有法律明確授權啊... 04/02 18:29. 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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