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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王家都更案
共 24 篇文章

推噓2(2推 0噓 5→)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free (hifree)時間12年前 (2012/04/06 13: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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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eisego:mystaunch你大概誤解了。今天為什麼有些人認為應該廢除自 04/06 13:18→ heisego:辦都更而只應保留公辦都更?公辦都更一樣有多數決跟強制徵 04/06 13:18→ heisego:收與補償啊。那麼那些人幹麻不主張公辦都更也該廢除?因為 04/06 13:1
(還有19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lbs (喵嗚)時間12年前 (2012/04/06 16: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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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你住在台灣嗎. 臺灣人怕事、怕改變、怕法院. 法規寫再多青色的部份,實際上會想要都更的還是黃色部份. 台灣法律多如牛毛,除非是親身遇到或是被廣泛討論以外,很少人會仔細研究每一條. 法律.... 比如說. 馬KILL案讓我知道傷害罪告訴乃論,重傷害只能公訴. 政院宣示牛豬分離,實務上不能寫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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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43→)留言51則,0人參與, 5年前最新作者hifree (hifree)時間12年前 (2012/04/06 23: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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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isego:我沒有說多數人的個人利益就不是"利益"啊,我只是說當個人 04/06 22:53→ heisego:之間的利益競合時,自由主義會支持保障個人的固有利益,因 04/06 22:53→ heisego:為預期利益這種東西太模糊。你如果為了多數人利益可以去 04/06 22:5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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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iwern (:))時間12年前 (2012/04/13 02:5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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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忽然想到的. 請教版上各位高手. 其實多數決 在民法的法律行為中 是存在的. 也就是共同行為的領域 跟契約行為不一樣. 契約行為必須各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才能成立 但共同行為採取多數決. 所以民法法律行為的做成 是有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不顧少數人的意思. 以往我們在民總教科書認知到共同行為的態樣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