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看板LAW作者 (絕劍)時間5年前 (2018/11/11 16:08), 編輯推噓13(1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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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查詢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有關PTT 部份 其餘其他論壇、網站、臉書均無查詢 也無查詢其他地方法院判決 107,審簡,2239 107,審簡上,6 106,審簡,2102 所以是否藉由IP 尋找,以上判決請自行參考 有興趣的可以徑行直接搜尋妨害名譽,一堆找不完的判決(含臉書)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46.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1923683.A.C04.html

11/11 16:09, 5年前 , 1F
PS:我只點進去妨害名譽,不含其他詐欺或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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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6:28, 5年前 , 2F
怎麼連你也在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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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6:32, 5年前 , 3F
沒有調取票,警察機關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IP位址是不是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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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院有直接表明見解大概就兩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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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6:34, 5年前 , 5F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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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6:43, 5年前 , 6F
其實,您的論點跟實務及判決確實有所差異,您所找到的判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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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遠不如司法院判決系統的數千筆妨害名譽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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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採自由心證,認為調閱IP證據性違反駁回的法官判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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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極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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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您論點前提下,而忽略了極多數的受害人報案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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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司法院是否更要檢討調取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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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當初是因為王金平事件而升高變為困難過度,但是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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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民眾以及法務部、律師界、警察界的極大反彈,包括做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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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及電話隨機抽問,有七成民眾認為會損及自己屆時提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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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網路妨害名譽案件數量非常嚴重。所以才又放寬些、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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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進行草案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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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不是一般基層員警發個公文或是打個電話,站方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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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網站、臉書就會乖乖配合,如果沒有正式的檢警公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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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都不會配合而給予會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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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24, 5年前 , 20F
就是一個完全沒有實務經驗,甚至有沒有接受過有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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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訓練都無從得知的人,大言不慚的表示自己是有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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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的律師。然後整天無視實務經驗及其他判決,瘋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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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研修法律課程、想上來參與討論的學生叫囂而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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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瞧不起的學生嘴一頓之後就刪文,不需要浪費時間對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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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24, 5年前 , 25F
彈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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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47, 5年前 , 26F
呵呵呵,科大生,明年等你落榜心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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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48, 5年前 , 27F
連別人在討論什麼都不曉得,貼了一個無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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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55, 5年前 , 28F
刪掉是為你好,怕你被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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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56, 5年前 , 29F
不過你反同言論刪不掉耶 #1RtU5Y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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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57, 5年前 , 30F
bassmaster: 是在瘋什麼,到底是法律上權益有保障到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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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57, 5年前 , 31F
還是在意修民法絕對是矌日費時,不知道要搞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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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58, 5年前 , 32F
一大堆專攻民法的學者都支持專法+民法併行,法律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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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58, 5年前 , 33F
盤根錯節的東西要大改本來就有難度,立法技巧就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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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58, 5年前 , 34F
重點,不服就用你們的草根邏輯去找他們辯,別把這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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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1:59, 5年前 , 35F
呵呵呵,講的煞有其事,結果原來是科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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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06, 5年前 , 36F
越看越覺得你是不是在反串那些人生只有網路嘴炮的阿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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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06, 5年前 , 3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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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11, 5年前 , 38F
別在這邊裝了,前面你在底下跳針說因為警察調ip違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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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11, 5年前 , 39F
保法所以取得的證據會被法院全然否定證據性,我貼了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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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1 則推文
11/13 03:49, 5年前 , 61F
你從頭到尾都這副嘴臉,如果真的沒被打臉,你巴不得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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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3:49, 5年前 , 62F
那篇文章複製貼上在記事本裡,沒次遇到我都貼一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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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3:49, 5年前 , 63F
的行為舉止真的是已經慘到不能再慘了,不要再用小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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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3:49, 5年前 , 64F
下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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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8:33, 5年前 , 65F
你覺得是打臉就是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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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8:34, 5年前 , 66F
就像你覺得自己明年不會落榜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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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可以編一個幻想出來的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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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8:44, 5年前 , 68F
通保法103年修正,丟一個93年的判例要打別人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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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8:44, 5年前 , 69F
在討論警察機關有沒有通保法11-1適用,結果引的判決是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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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8:48, 5年前 , 70F
論違法取證要如何權衡判斷有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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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要我講幾次我就講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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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8:49, 5年前 , 72F
科大生,這種程度,注定會落榜,不管考幾年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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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判例根本不是針對通保法,那個判例是規範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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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取得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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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你這個人一看就是沒有受過體系訓練只會上網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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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而已...不管是哪個老師教的,有爭議一定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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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為主,看你會抱著那少少的判決否定實務經驗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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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極敗壞的樣子就知道你只是個上來打嘴炮的人,生活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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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百分之百沒什麼重疊,更何況你這種實務完全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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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居然還打腫臉充胖子扯謊說自己會幫自己的當事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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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取得不合法」把證據力「打掉」... 對你這種人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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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好說的了,以後黑單無視你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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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9:50, 5年前 , 83F
哈哈哈哈,科大生講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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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9:52, 5年前 , 84F
沒先論證是不是違法取證就來講證據能力,考試麻煩你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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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9:52, 5年前 , 85F
寫,看你年年落榜也是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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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9:54, 5年前 , 86F
「想太多,已經有實務判決不採這套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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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少少又如何?還是支持我的說法,何況學者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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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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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我說的學者是真實存在,不是科大生瞎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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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9:58, 5年前 , 90F
明年坐看你落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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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0:56, 5年前 , 91F
bassmaster 大大,請就此落幕,目前我們數位版友已經進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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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0:56, 5年前 , 92F
舉版規3-2,待Sanji版主上線再進行處理,請不要再回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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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登入次數只有五十幾次的版友進行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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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0:57, 5年前 , 94F
另外,他說您年年考不上的言語可以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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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M,107,審簡,2239,20181031」的源頭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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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3:30, , 96F

05/18 03:34, , 97F
由此而生的起訴書「北檢,107,偵,16975」好像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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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3:36, , 98F

05/18 03:37, , 99F
而裁判書「TPDM,107,審簡,2239,20181031」好像長這樣:
05/18 03:37, 99F

05/18 03:39, , 100F
文章代碼(AID): #1Rv-DZm4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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