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看板LAW作者 (取之有道)時間5年前 (2018/11/11 09:52), 5年前編輯推噓7(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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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簡,1659. 妨害電腦使用罪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參拾 日。 察覺帳號遭人盜用登入,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登入IP位置,始查悉上情。 亦以上開家內IP位址登 入,於同日15時許,獲得「洛卿歌」所傳送之萬家燈火道具 1 個 ,有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IP歷程、遊戲歷程- 物品共6 紙、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所辯顯 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所涉罪嫌應堪認定。 這是盜遊戲帳號跟刪除人物。犯妨害電腦使用罪被判拘役30日的案例。主因就是因為ip的 盜帳號跟裝備移轉歷程。 如果不能查ip來定罪。理論上這件案子應該不會起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74.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1901123.A.07D.html ※ 編輯: Hermess (223.140.174.107), 11/11/2018 09:55:03

11/11 13:44, 5年前 , 1F
像這種ip資料保存多久啊
11/11 13:44, 1F
目前政府規定遊戲歷程保留不得低於30天。一般遊戲公司保存是3個月左右。 ※ 編輯: Hermess (223.137.222.55), 11/11/2018 13:49:04

11/11 22:08, 5年前 , 2F
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簡 字第 1659 號刑事判決
11/11 22:08, 2F

11/11 22:10, 5年前 , 3F
「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知悉告訴人上開遊戲角色之帳號密」
11/11 22:10, 3F

11/11 22:11, 5年前 , 4F
你貼的判決內容,對方都承認部分事實,又不爭執調閱是否
11/11 22:11, 4F

11/11 22:12, 5年前 , 5F
具有證據能力...
11/11 22:12, 5F

11/11 22:15, 5年前 , 6F
你大概忘記自己原本提問是什麼
11/11 22:15, 6F

11/11 22:17, 5年前 , 7F
→ Hermess: 而且通保法限制的是檢查官。不限制警方。
11/11 22:17, 7F
不。你曲解且健忘了。我原本的問題是:【通保法實施之後是否就沒有透過ip找到被告的 判例?】因為你一直主張ip找到人是無效的。可是實務判例並非如此。所以我才會如此提 問。

11/11 22:18, 5年前 , 8F
我說過了,實務有判決認為這樣是有問題的
11/11 22:18, 8F
可是依照比例。判例認為有問題是極為少數不是嗎?

11/11 22:18, 5年前 , 9F
例如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
11/11 22:18, 9F

11/11 22:18, 5年前 , 10F
如果你要反駁,至少要找一個同樣爭執警察調閱IP是不是有
11/11 22:18, 10F

11/11 22:19, 5年前 , 11F
違通保法11-1而認定沒有證據能力
11/11 22:19, 11F

11/11 22:19, 5年前 , 12F
這個不是沒有法院認為警察可以直接調閱的
11/11 22:19, 12F

11/11 22:19, 5年前 , 13F
例如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
11/11 22:19, 13F
我舉的案例就是如此。法官是透過ip以及遊戲歷程來認定被告有罪。 而ip及遊戲歷程都屬於通保法11-1的【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 而被告是反駁說該帳號不是由他所用。所以如果如您說的不具證據力。這件理論上是不會 起訴的。

11/11 22:44, 5年前 , 14F
老實講爭這個沒意義,我會覺得實務上拼法官心證是很危險的
11/11 22:44, 14F

11/11 22:44, 5年前 , 15F
一件事情...
11/11 22:44, 15F

11/11 22:44, 5年前 , 16F
真的遇到類似案件被起訴,拿取得IP不合法當抗辯理由,賭輸了
11/11 22:44, 16F

11/11 22:44, 5年前 , 17F
就是直接被判刑...
11/11 22:44, 17F

11/11 22:45, 5年前 , 18F
showeig 大大,有關於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這類型的都
11/11 22:45, 18F

11/11 22:45, 5年前 , 19F
是隸屬於專業法院進行審理,而非一般地方法院,在專業法院(
11/11 22:45, 19F

11/11 22:45, 5年前 , 20F
庭)的涵蓋上都較講求專業領域證據,不管是通保法、搜索票、
11/11 22:45, 20F

11/11 22:45, 5年前 , 21F
現行逮捕,都會被謹慎進行(例民代涉及貪污,搜索及監聽的通
11/11 22:45, 21F

11/11 22:45, 5年前 , 22F
保法),而原本在探討的問題是IP,也確認了確實可以由IP發
11/11 22:45, 22F

11/11 22:45, 5年前 , 23F
公文給相關網站要求會員資料。而司法警察官的涵蓋範圍非指
11/11 22:45, 23F

11/11 22:45, 5年前 , 24F
基層員警就可隨意發函索取
11/11 22:45, 24F

11/11 22:50, 5年前 , 25F
其實,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妨害名譽真的查不完、看不完,隨意點
11/11 22:50, 25F

11/11 22:50, 5年前 , 26F
都可以找到IP判例,如果真的如s大您所言,這些妨害名譽(裁
11/11 22:50, 26F

11/11 22:50, 5年前 , 27F
判書有些載明報案人前往報案)究竟如何違反通保法而理應駁回
11/11 22:50, 27F

11/11 22:50, 5年前 , 28F
11/11 22:50, 28F

11/11 23:03, 5年前 , 29F
hidog,當然啦,就算法院認為是違法取證,也是有可能權衡
11/11 23:03, 29F

11/11 23:05, 5年前 , 30F
之後會讓證據過關,但假如今天對方本來就無端興訟,警方
11/11 23:05, 30F

11/11 23:06, 5年前 , 31F
透過IP找到你,這應該不OK吧
11/11 23:06, 31F
是否無端興訟是由檢查官判定的吧。 糾紛如果不詢問兩造當事人。要如何判定呢? 所以很多案例就是透過ip找到當事人來偵查庭詢問。

11/11 23:07, 5年前 , 32F
妨害名譽不一定是透過IP找到人啊,或是對方自己自白承認
11/11 23:07, 32F
是啊。還有鄰居等。甚至法庭上直接起訴。 但是您離題了。現在是討論利用ip找人是否判例。

11/11 23:08, 5年前 , 33F
反過來講也有真的犯罪的阿 自己覺得別亂講話可以省下麻煩
11/11 23:08, 33F

11/11 23:09, 5年前 , 34F
總之定罪是一回事 找到人這點真的沒甚麼好爭辯的
11/11 23:09, 34F

11/11 23:12, 5年前 , 35F
未必只有妨害名譽才會透過IP找人啊
11/11 23:12, 35F
我舉例的案子就是妨害電腦使用罪哦。 不但透過ip找人。還用遊戲歷程反駁被告答辯。以此為基礎定罪。

11/11 23:49, 5年前 , 36F
這是舉例啦 任何網路犯罪都算在內 包含詐欺之類的
11/11 23:49, 36F
所以實務上網路犯罪。使用ip找人就是蒐證的一環對吧? ※ 編輯: Hermess (36.228.154.119), 11/12/2018 02:50:16 ※ 編輯: Hermess (36.228.154.119), 11/12/2018 03:08:31

11/12 07:03, 5年前 , 37F
我再說一次,你原本爭辯說警察機關沒有受到11-1限制,實
11/12 07:03, 37F

11/12 07:04, 5年前 , 38F
務就有判決說這種論點不是對的,是你無限上綱說現在都不
11/12 07:04, 38F

11/12 07:06, 5年前 , 39F
找不到人
11/12 07:06, 39F
好的好的。我瞭解了。您說的是對的。理論上警察機關會受到通保法的限制。至於實務上 您可能不清楚具體查案情況。

11/12 07:13, 5年前 , 40F
違法取證如果不是法定絕對禁止證據,本來就會透過權衡理
11/12 07:13, 40F

11/12 07:14, 5年前 , 41F
論去決定有沒有證據能力,我哪裡說直接無效
11/12 07:14, 41F
好的好的。所以之前您說的應該是我誤解了。不好意思。

11/12 07:19, 5年前 , 42F
證據能力不是證據力,當事人沒主張這部分無證據能力
11/12 07:19, 42F

11/12 07:21, 5年前 , 43F
判例跟判決不一樣,來到法板,還是斟酌一下用字
11/12 07:21, 43F
好的好的。畢竟我不像您是法律相關的專業人士。我會注意修正用詞。如果還有錯誤或不 適當的用詞也再麻煩您指正。謝謝。 另外想請教一下showeig大。 是否103年通保法施行至今。透過ip搜尋找到人且起訴的妨礙名譽案件都是無效的? ※ 編輯: Hermess (223.136.91.193), 11/12/2018 09:47:51
文章代碼(AID): #1Rvuj31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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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Rvuj31z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