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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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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981號. 甲○○犯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與丁○○於民國97年至98年5 月期間為智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智原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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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簡,1659. 妨害電腦使用罪.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參拾 日。. 察覺帳號遭人盜用登入,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登入IP位置,始查悉上情。. 亦以上開家內IP位址登 入,於同日15時許,獲得「洛卿歌」所傳送之萬家燈火道具 1 個,有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IP歷程、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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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刑智上易,65.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 二、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主要是因為單憑網際網路號碼位址(IP. )為被告家中所申請使用,並不能確定利用此IP位址下載本. 案據訴作品(即告訴人有著作權之電影「黃飛鴻之英雄有夢. 」)的人,就是被告。檢察官就此提出上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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