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之銘言:
: : 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自始即被排除在審理程序之外
: ^^^^^^^^^^^^^^^^^^^^^^^^^^^^^^^^^^^^^^^^^^^^
: 我國作法是言詞辯論前會先招開準備庭
: 由受理法官進行證據能力有無的認定
: 言詞辯論和準備庭都合稱為「審判期日」
: 因此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自始即被排除在審理程序之外這句話在我國是有問題的
其他的就先不說了
證據能力的決定不一定是在 審判期日就決定的
有很多很多 是到了判決書裡 才做出決定
這些再書裡被認定不具證據能力的 資料 在審理程序中
其實常常被拿來作為交互詰問提示等等的前提
只要稍有實務經驗的都會知道這一點
這就是我國的現狀司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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