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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共 49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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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從2002年後就已經脫離歐陸法系的影響了. 你還在拿歐陸法系的證據法則說嘴?. 歐陸法系有傳聞法則嗎?. 歐陸法系有對質詰問制度嗎?. 歐陸法系有認罪協商制度嗎?. 殘念. 你一開始就搞錯題目了. 我問的明明是. ===============. 不要轉移話題喔. 請針對我舉的例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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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真不知道最高法院引進情況證據這理論哩. 情況證據是英美法系的東西. 跟歐陸法系會有衝突,為什麼會引進這種理論....... 我拿辛普森案作例子好了. 辛普森案的辯護律師拿採即檢體的探員是種族歧視者. 說服審判團他可能會偏向判辛普森罪而採檢體. 以說服審判團,這是基於英美法的說服主義而生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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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抄書也沒也用. 無法正確套入到現實案例中還是錯誤. 本案明顯有二待證事實. 1.甲犯罪事實 2.乙犯罪事實. 另有二證據. 3.乙之自白與. 4.證人A審判外之陳述. 證人A之陳述對3-1而言並非直接證據. 而係彈劾證據,用以駁斥乙他白(具證人適格)甲參與犯罪之證明力. 證人A之陳述對3-2而言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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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看書沒關係,我一次不漏寫給你看. 直接事實,即直接相關事實(unmiaelbar erhebliche Tatsachen),或稱為主要事實(Haupttatsachen),是指所有能夠直接證立或排除系爭犯罪的事實,也就是直接證明本案起訴犯罪事實成立與否的情況。例如,A因涉嫌殺B而被提起公訴,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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