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我還真不知道最高法院引進情況證據這理論哩
情況證據是英美法系的東西
跟歐陸法系會有衝突,為什麼會引進這種理論......
我拿辛普森案作例子好了
辛普森案的辯護律師拿採即檢體的探員是種族歧視者
說服審判團他可能會偏向判辛普森罪而採檢體
以說服審判團,這是基於英美法的說服主義而生的產物
如果在歐陸法系中
即便攻擊檢察官不需要嚴格證明
但是仍需要對於證據範圍有必要性、關聯性、可能性才能請法院調查
探員有種族歧視並不會讓採集的檢體說謊(人證會說謊,但物證不會)
因此對於案件並沒有關聯性,並非法院應調查事項
除非檢體是假的,才是法院應該調查的事情
英美法的情況證據和歐陸法的彈劾證據並不是同樣的東西
用情況證據一定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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