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王家都更案

看板LAW作者 (hifree)時間13年前 (2012/04/06 12:18), 編輯推噓36(36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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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行政法院早就有過類似的判決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1.按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之規定及都市更新條例第1 條之立法意旨,其蘊涵之都市政策,即:因臺灣過去各種都 市擴張的失敗經驗,且郊區山坡地開發造成災害頻傳、新市 鎮開發不成功,過度面積之開發造成破壞生態,加以,臺灣 於116 年,人口將達零成長,即使目前都市計畫完全不擴大 或增加容積,亦可滿足未來永續都市人口之充足需求,是以 「更新主義」取代「擴張主義」,除能提昇住宅品質增加公 設、維護公共安全、復興城市、永續再生、提升城市競爭力 、改善社區環境等目的外,原住戶於其老舊窳陋之違章遭拆 除後,亦能申請現地安置,保障其居住權,顯見,都市更新 誠事關公益甚明。 2.本件都更案實質上已完成復甦都市之機能,且已發揮改善居 住環境之如下公共利益: (1)都市機能之提昇及市容景觀之改善: A、更新前之基地狀況:舊違章建物占用之情況嚴重:本更 新單元內約1/3 除一座舊三合院部份為合法建物外,其 餘60% 以上之土地均遭16戶舊違章建築占用,違章建築 面積約612 坪,數十年來,因舊違章建築無法拆遷,造 成基地髒亂閒置,影響市容,妨礙鄰近地區發展。危害 公共安全:非法之違章建物不僅缺乏消防安全設備,加 以其主要構造為磚造、鐵木構造架,興建逾四、五十年 ,年久失修,安全堪虞。影響公共安寧:舊違章建物中 之其中二戶,係合併作為宮廟使用,煙霧迷漫,朝拜香 客吵雜,妨害公共安寧。妨害都市發展:舊違章建物中 ,其中部份為自住,部份則供作營業使用而販售檳榔及 開設卡拉OK店等,不僅有礙市容,且其中三戶為空屋無 人管理,髒亂不堪,亦造成都市環境髒亂,無法發揮都 市應有之規劃機能,且有妨礙都市發展及市容觀瞻。 B、更新後之基地狀況:完成違章建築戶之安置,並順利拆 除612 坪之舊違章建築物,且於核定後發放高達62,594 ,743元補償金予12戶異地安置戶;其餘之違章建築戶, 則係選擇現地安置,其選配合計約140 坪之更新後住宅 ,且現地安置戶選配更新後房車價值約49,607,950元。 總計本更新舊違章建築戶安置後其價值已達88,990,430 元,若以目前市價每坪55萬,價值更高達116,262,704 元,現皆已於99年12月前與違章戶完成交屋接管作業, 順利協助政府解決16戶舊違章建築戶之安置問題,妥適 保障全體地主及舊違章建築戶之權益。改善居住環境: 現因本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且伴隨舊違章建築安置方 案之決解而順利安置,目前115 戶建物已完成興建,含 :店面6 戶,一般事務所1 戶、住宅108 戶、181 部停 車位,已大大提昇本更新單元內之居住環、生活機能, 並解決公共安全、安寧及衛生等長久以來政府未解決的 問題。解決地區停車位不足之問題:伴隨181 部停車位 之設置,滿足當地住宅及停車需求,並間接有效解決鄰 近地區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提供開放之人行空間:本更 新單元臨基地北側道路部份,設置有長約130 公尺、寬 3 公尺之人行公共空間;另臨東側道路部份,則設置逾 5.0 公尺寬之開放性人行公共空間,並栽植大型行道樹 ,已改善市容景觀,增加公共休憩空間,有效發揮都市 機能。 (2)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體地主 均同蒙其利:更新前地主之土地價值約為5.55億元,而更 新後地主可分配之價值已高達約12億餘元;若以目前市價 每坪55萬保守概估,更新後地主可分配之價值更高達約19 .35 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價值約13.67 億元,增加比例 高達3.38倍之多。承上,其中就原告所有之土地,於更新 前之價值計約1 億餘元,於更新後原告可分配之價值已高 達約2.39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價值約1.28億元,增加比 例達2.18倍之多;若以目前市價每坪55萬元保守概估,更 新後原告可分配之價值更高達3.81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 比例更高達3.49倍之多。由上可知,本更新案之實施,不 僅未損及原告之權益,反係增進其之權利價值高達二至三 倍,而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 體地主均同蒙其利。 (3)據上,姑不論本件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之行政處分是 否違法乙事,原處分若經撤銷,則原處分機關勢必將再重 新辦理都市更新案之重行申請,不僅延宕時日,且參加人 已興建完成地上1 層至15層、地下1 層至3 層(總計戶數 115 戶、總樓地板面積22,794.94 ㎡、汽車位181 輛、機 車位303 輛)之建築物及人行步道(面積525.86㎡)等工 程,均須拆除回復原狀,再為申請後重行興建,無疑係就 已完成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之公共利益為重大破 壞;苟如重行拆除回復原狀後,未能再予重建而荒廢,不 僅都市更新之目的,無法達成,且已遭拆除之老舊窳陋違 章戶,亦無法重回現地居住,其結果將造成較都更程序進 行前更嚴重之損害,對公益之影響,至深且鉅。是果如原 告所稱:其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所核定得受分配之權利價值 受有損害,其自得就其權利價值有異議之部分,依法得提 出異議或行政救濟,並依處理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 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之方式行之。原告主張撤銷 原處分所能達成之目的,僅在於維護其部分財產權(原告 所有之土地持份,僅佔本件都市更新土地之一小部分), 與參加人在內之其他大多數權利人的財產權、居住權,且 都市更新為達成能提升復興城市、增加公設居住品質、維 護公共安全、提升城市競爭力、改善社區環境,以及保障 老舊社區住戶之居住權等重大公益目的,亦將無法達成, 而有違背公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基此,縱原告受有損害 ,亦遠不及所應維護已興建完成的建築物及其工程之公益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簡單講 1.由上可知,本更新案之實施,不僅未損及原告之權益,反係增進其之權利價值高 達二至三倍,而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體地主均同蒙 其利。 2.基此,縱原告受有損害,亦遠不及所應維護已興建完成的建築物及其工程之公益,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 套用到本案 1.王家不參予都更 不僅自己不能改建,而且影響804,802地主不能使用其土地,並且需向他人主張袋 地通行權,是損人不利己行為 2.王家參予都更 袋地可獲得更新完成後之建物補償,臨地所有人也毋需提供通行權給王家,雙方 互蒙其利 縱王家對權利變換後之價值有疑慮,然具體作法是提起權利變換價值異議之訴,而不 是一干子打翻一條船,讓別人也不能參予都更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其實我有個疑問很久了,趁機會跟大家諮詢一下意見 : 憲法23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在王家的案子當中,增進公共利益的界線在哪裡,36戶的私人利益合起來 : 是否能稱為公共利益,要多少人以上共同享有的利益才能稱為公共利益, : 我找19個低收入戶對郭台銘使用均富卡,能不能以增進公共利益,少數服 : 從多數的理由,來剝奪郭董的財富。 : 我找36戶住公寓的住戶,能不能以相同理由去交換、合併,住透天獨棟的 : 鄰居土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53.151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2:20)

04/06 13:05, , 1F
你對利益的理解實在讓人感到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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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請你定義一下何謂公共利益吧 順便告訴大家公共選擇理論是怎麼解決此類的問題

04/06 13:08, , 2F
對,這個個案你的比例原則操作完全正確。不過,撇開王家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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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08, , 3F
案不談的話,憑什麼自辦都更要設計成可以用多數決強迫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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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09, , 4F
參加權利變換?而且連異議都只能對變換後價值提出異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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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10, , 5F
不能異議說我根本就不想參加都更?我講的是整個程序設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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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11, , 6F
不是說王家個案,因為你在這個個案的解釋完全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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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12, , 7F
有人就是不想換新房子、也不想拿錢啊,社會有很多事不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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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13, , 8F
錢就可以解決的,不然契約自由玩假的?更何況這邊是強迫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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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的住戶去跟強勢的建商還有多數戶締約,強制締約有強迫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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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14, , 10F
者去跟強者締約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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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解決方式很簡單 1.確定計劃程序的參予權保障 依據都更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的規定,不想參予的住戶只要在事業計畫核定前提出異議 就可以納入都審會審查,但是本案王家已明顯逾越此一期間,而此一逾越是可歸責於王 家的(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依據確定計畫失權效理論,他就不能事後再以私權 以外之理由提出主張,所以這時後他當然就只能就權利變換價值提出異議而已 2.至於王家如果在異議期間提出異議,那結果的情形只有二種,要嗎實施者畫出一條道路 來給王家並將其排除在外,要嘛實施者撤回本案,稍微有點理智的人都知道本案的最後 結果是如何 還有,本案跟契約自由無關啊 純粹就是委託實施而已 至於分配方式完全是依法律規定的權利變換方式為之 當事人並無契約自由可由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23)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25)

04/06 13:25, , 11F
我很高興看到你終於提到「參與權保障」的概念。我這幾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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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想的,參與權保障當初學術研討會的時候哪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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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26, , 13F
沒有考慮過啊?問題是雙方資訊落差那麼大,現在說「應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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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27, , 14F
面通知」這又有什麼用?你就算都改成送達主義也都沒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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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27, , 15F
今天問題就是都更太專業,懂的人鳳毛麟角,連律師都沒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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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問題 都更施行細則已經明白地規範了主管機關的通知義務 今天王家不是沒有專業(王家族之人本身就有建築師) 而是不老實 明明就知道有都更,卻以消極地以拒收通知的方式來抵制 結果被高等行政法院打槍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值得同情的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辦理三十日公開展覽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30)

04/06 13:28, , 16F
敢說自己會處理。就算今天都更通知送到律師家裡也是會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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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29, , 17F
,這樣的資訊落差不用修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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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29, , 18F
還有,我上面已經跟你說你在這個個案的分析完全正確,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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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30, , 19F
覺得王家這個個案沒救了啊,我不是在跟你談個案,是在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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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30, , 20F
個制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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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30, , 21F
樓上到底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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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31, , 22F
我在談整個制度的設計問題。我已經強調好幾遍了,你們對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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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32, , 23F
個個案完全沒講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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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現行法律就有公聽會和公展期間的設計? 這樣還不夠嗎? 行政程序法的計畫確定程序都還沒都更條例規範的詳細勒 你還要怎樣? 第十九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 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 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 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 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 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 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 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04/06 13:33, , 24F
如果你們只想談王家個案,而不想談法律修正的問題的話,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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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34, , 25F
那整體制度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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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37)

04/06 13:34, , 26F
我的推文你們可以選擇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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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34, , 27F
我已經分析給你聽了啊:資訊落差、程序參與權保障、退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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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35, , 28F
制、權利變換本身對私有財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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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現行法通通有,OK?

04/06 13:36, , 29F
問題在哪?
04/06 13:36, 29F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39)

04/06 13:38, , 30F
我前面推文已經有寫了
04/06 13:38, 30F

04/06 13:40, , 31F
拜託,現行法是有處理沒錯,但是夠嗎?我講的是量夠不夠的
04/06 13:40, 31F
三次公聽會不夠? 那一百次好不好? 不參加的還是不參加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06 13:41)
還有 128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04/07 00:06, , 160F
實務判決,我想目前頂多僅能給地政都計相關人員較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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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08, , 161F
很好,那請問目前法令以規範的實質審查與參與人的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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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09, , 162F
。反正不能輕易讓一般智識民眾失權,除非在整個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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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09, , 163F
同意比例的盲點在哪裡?已經實務上造成都更成案率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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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09, , 164F
中,已經充分揭示救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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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0, , 165F
我看到有一個推文是說台北市兩千件申請案只過了七件,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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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1, , 166F
若再修改門檻,若是類似王家之行為是惡意的要如何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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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2, , 167F
率是很低沒錯,可是我認為在尊重自主決定的民主法治社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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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3, , 168F
面尊重個人決定才能體現人性尊嚴的精神。如果不能成案,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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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3, , 169F
建商或主管機關在協調時應該試著去說服不同意戶,如果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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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4, , 170F
還是不同意,那就放棄調解吧。(前提是在沒有多數決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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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5, , 171F
的情況下,如果是建築結構相連、共壁、袋地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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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5, , 172F
如果要防範惡意的住戶,也就是經濟學所謂的「拿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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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6, , 173F
那請問此時少數人是否侵害到多數人之固有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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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7, , 174F
那一樣是先用說服、協調的手段,如果協調不成就把它排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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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8, , 175F
都更範圍外。如果已經過了權利變換程序還翻臉,我認為代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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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8, , 176F
遷就可以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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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19, , 177F
如果拿翹是在容積核定跟辦理預售屋、權利變換之前,不會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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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20, , 178F
害到多數的固有利益。其實跟協議合建差不多啦。
04/07 00:20, 178F

04/07 00:21, , 179F
我先離線一下,歡迎再提出問題,我覺得跟大家討論還滿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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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21, , 180F
我很想說您對,但是不行,因為若是您所提之固有利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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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21, , 181F
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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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22, , 182F
劃定百分百同意皆達成後,後續要是撤簽影響的固有利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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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22, , 183F
更大喔!
04/07 00:22, 183F

04/07 00:23, , 184F
變更可建範圍如何不影響容積以及建築形式,還有變更的
04/07 00:23, 184F

04/07 00:24, , 185F
時間成本等問題,請問此時要向誰求償?
04/07 00:24, 185F

04/07 00:25, , 186F
光是改房子的蓋法,很可能造成的不同意您要怎麼解決?
04/07 00:25, 186F

04/07 00:27, , 187F
此時原本已達到百分百同意之範圍內其他參與者之固有利益
04/07 00:27, 187F

04/07 00:27, , 188F
也已經確定被破壞了您同意嗎?
04/07 00:27, 188F

04/07 01:00, , 189F
這個問題我這兩天也在想。目前我的想法是,在都更計畫實施
04/07 01:00, 189F

04/07 01:02, , 190F
前就必須完全確定是否要納入都更範圍,一旦更新事業開始實
04/07 01:02, 190F

04/07 01:02, , 191F
施,就可以強迫多數決。這樣聽起來好像跟現行制度差不多,
04/07 01:02, 191F

04/07 01:08, , 192F
但是我覺得現行制度在程序剛開始時規定的應記載通知事項還
04/07 01:08, 192F

04/07 01:12, , 193F
不過,頂多就是被請去參加公聽會跟協調而已。可是沒辦法保
04/07 01:12, 193F

04/07 01:13, , 194F
障他可以在程序甫始就必定能選擇退出整個都更計畫。
04/07 01:13, 194F

04/07 01:14, , 195F
我還在思考要怎麼明確化,要打我臉很歡迎。
04/07 01:14, 195F

08/12 22:49, , 196F
時間成本等問題,請問此 https://noxiv.com
08/12 22:49, 196F

09/15 06:06, , 197F
如何判定懂了?如您所說 https://daxiv.com
09/15 06:06, 197F

11/07 04:00, , 198F
hifree大大,您旁 https://muxiv.com
11/07 04:00, 198F

12/31 20:29, 7年前 , 199F
你阻止人家實踐決定財產 https://daxiv.com
12/31 20:29, 19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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