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看板KMT作者 (心情真他媽糟~)時間15年前 (2008/11/03 17: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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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所以我問你 : : 鬧場定義 : : 你認為去那邊舉了國旗就等同鬧場? : : 沒有這樣的等號吧! : : 請問他們舉了國旗妨礙了誰的自由? : : 造成甚麼樣的緊急危難? : : 影響了哪些社會秩序? : : 還是造成不能增進公共利益? : : 當然只要違法被架走活該 : : 但是沒有違法 : : 又何謂的鬧場? : 行政執行法 :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 時,得為即時強制。 :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 一、對於人之管束。 :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我認為 這些人在這個時候故意帶國旗去機場或是去唱國旗歌 就是去鬧場 : 行政機關看來也是同一見解 別忘了憲法凌駕於一切法令之上 該法條 明顯違反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 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 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所以你在法令上站不住腳 行政執行法不是帝王條款 不是行政機關自行解釋就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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