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你用錯法條了
: : 去鬧場的人 不管是甚麼階級、種族、宗教、或是性別 都會被架走
: : 憲法
: :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 :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所以我問你
: 鬧場定義
: 你認為去那邊舉了國旗就等同鬧場?
: 沒有這樣的等號吧!
: 請問他們舉了國旗妨礙了誰的自由?
: 造成甚麼樣的緊急危難?
: 影響了哪些社會秩序?
: 還是造成不能增進公共利益?
: 當然只要違法被架走活該
: 但是沒有違法
: 又何謂的鬧場?
行政執行法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我認為 這些人在這個時候故意帶國旗去機場或是去唱國旗歌 就是去鬧場
行政機關看來也是同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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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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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防止囉 這條規定也不以已經夠成犯罪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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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這時可以限制人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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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就是認為今天這種帶國旗去鬧的情況是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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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教重於言教
※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2.39.226.12 (11/0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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