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看板KMT作者 (戰神)時間15年前 (2008/11/03 17:3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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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我說過了 : : 從民進黨的行徑來看 這些人就是要去鬧場的 有違社會秩序 : : 王定宇已經揍客人過一次 這種丟臉的事情不能再發生 : 你這樣叫做等同概之 : 以偏概全,這樣是不合法的! : "從民進黨的行徑來看 這些人就是要去鬧場的" : "就是要"法律沒有"就是要" : 有行為才能法辦 : 不是買菜刀就是要殺人 : 但是買槍就是違法 : 不是因為他是甚麼身分舉著國旗就等同鬧場 : 這樣法律是站不住腳的 : 憲法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第七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是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 不會因為你是甚麼黨派就概括認為你違法 : 也不會因為你是甚麼階級、種族、宗教、或是性別就認為你違法 : 違法是要有"事證" : 試問舉國旗違法了? : 還是舉國旗在我國領土等同鬧場? 你用錯法條了 去鬧場的人 不管是甚麼階級、種族、宗教、或是性別 都會被架走 憲法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26.12

11/03 17:37, , 1F
所以說舉國旗不等於鬧場阿
11/03 17:3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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