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手持國旗去機場的人 就是去鬧場的",這句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 : 除非是拿違禁品,槍砲彈藥刀械..才有違法可能
: : 除非人民有違法事證,要不然是不可以妨礙人民應有的權利
: 在你的想法中站不住腳 不代表在法治社會站不住腳
: 你已經引出來相關的憲法條文了
: 對 就是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那試問持著國旗沒有任何
妨礙他人自由動作!
可以因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這三個理由去禁止?
那試問懸掛國旗,舉國旗,甚至唱國旗歌要敬禮
會造成緊急危難?
會影響社會秩序?
還是禁止就可以增進公共利益?
應該要問一下鬧場定義!!
有哪條法條,規定舉國旗等同鬧場?
還是舉給外國人看等同鬧場?
要禁止也要法律站得住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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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5.100
※ 編輯: cobrabaton 來自: 122.118.45.100 (11/0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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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7:2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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