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看板KMT作者 (心情真他媽糟~)時間15年前 (2008/11/03 17:2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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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手持國旗去機場的人 就是去鬧場的",這句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 : 除非是拿違禁品,槍砲彈藥刀械..才有違法可能 : : 除非人民有違法事證,要不然是不可以妨礙人民應有的權利 : 在你的想法中站不住腳 不代表在法治社會站不住腳 : 你已經引出來相關的憲法條文了 : 對 就是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那試問持著國旗沒有任何 妨礙他人自由動作! 可以因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這三個理由去禁止? 那試問懸掛國旗,舉國旗,甚至唱國旗歌要敬禮 會造成緊急危難? 會影響社會秩序? 還是禁止就可以增進公共利益? 應該要問一下鬧場定義!! 有哪條法條,規定舉國旗等同鬧場? 還是舉給外國人看等同鬧場? 要禁止也要法律站得住腳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5.100 ※ 編輯: cobrabaton 來自: 122.118.45.100 (11/03 17:28)

11/03 17:28, , 1F
拿出身分證也算鬧場 因為上面有國旗
11/03 17:2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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