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看板KMT作者 (心情真他媽糟~)時間15年前 (2008/11/03 17: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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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你這樣叫做等同概之 : : 以偏概全,這樣是不合法的! : : "從民進黨的行徑來看 這些人就是要去鬧場的" : : "就是要"法律沒有"就是要" : : 有行為才能法辦 : : 不是買菜刀就是要殺人 : : 但是買槍就是違法 : : 不是因為他是甚麼身分舉著國旗就等同鬧場 : : 這樣法律是站不住腳的 : : 憲法 :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 第七條 :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是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 : 不會因為你是甚麼黨派就概括認為你違法 : : 也不會因為你是甚麼階級、種族、宗教、或是性別就認為你違法 : : 違法是要有"事證" : : 試問舉國旗違法了? : : 還是舉國旗在我國領土等同鬧場? : 你用錯法條了 : 去鬧場的人 不管是甚麼階級、種族、宗教、或是性別 都會被架走 : 憲法 :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我問你 鬧場定義 你認為去那邊舉了國旗就等同鬧場? 沒有這樣的等號吧! 請問他們舉了國旗妨礙了誰的自由? 造成甚麼樣的緊急危難? 影響了哪些社會秩序? 還是造成不能增進公共利益? 當然只要違法被架走活該 但是沒有違法 又何謂的鬧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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