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你這樣叫做等同概之
: : 以偏概全,這樣是不合法的!
: : "從民進黨的行徑來看 這些人就是要去鬧場的"
: : "就是要"法律沒有"就是要"
: : 有行為才能法辦
: : 不是買菜刀就是要殺人
: : 但是買槍就是違法
: : 不是因為他是甚麼身分舉著國旗就等同鬧場
: : 這樣法律是站不住腳的
: : 憲法
: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 第七條
: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是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 : 不會因為你是甚麼黨派就概括認為你違法
: : 也不會因為你是甚麼階級、種族、宗教、或是性別就認為你違法
: : 違法是要有"事證"
: : 試問舉國旗違法了?
: : 還是舉國旗在我國領土等同鬧場?
: 你用錯法條了
: 去鬧場的人 不管是甚麼階級、種族、宗教、或是性別 都會被架走
: 憲法
: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我問你
鬧場定義
你認為去那邊舉了國旗就等同鬧場?
沒有這樣的等號吧!
請問他們舉了國旗妨礙了誰的自由?
造成甚麼樣的緊急危難?
影響了哪些社會秩序?
還是造成不能增進公共利益?
當然只要違法被架走活該
但是沒有違法
又何謂的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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