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人文宗教研究院開版問題
看板HumService作者buddhanature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時間12年前 (2013/06/11 03:05)推噓1(1推 0噓 30→)留言31則, 4人參與討論串11/31 (看更多)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buddhanature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之銘言:
: : 請注意,
: : 1.在 Buddhism 板,被歸類為爭議團體的教派與教導,不須與傳統佛教作比較,
: : 請勿再在於此板任意更改或變動本人的言論,多謝,詳見3與4陳述內容。
: : 只有其他宗教文章才需與佛教來比較論述。
: #1HdaK__J (Buddhism) [ptt.cc] [公告] 佛板正式板規
: D.對是否屬於佛教之爭議團體,禁止發表相關內容或連結。
: 「爭議團體」名單請詳閱精華區。
: 將爭議團體與傳統佛教比較者,不在此限。但請於發文時自行修改標題開頭為[爭議]
: 並於內文開頭表明是作教義的比較討論。
: 目前 Buddhism 板的板規明確規定對是否屬於佛教之「爭議團體」,
: 禁止發表相關內容或連結。但是將「爭議團體」與「傳統佛教」比較者,不在此限。
: 我只是引用這條板規對於爭議團體的發言限制。
再次強調,這不是你上述所指那篇文章,這是佛板新板規,
板規是f板主不久前剛訂定的,因為第一線執法者是他,不是我。
你引用文章時用我的名字就算栽贓就是假見證。
不過,我在此板被污衊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 : 2.本人於#1GlsMZIg (HumService)所發表之內容:
: : 乃針對附佛與外道作解釋,此文並未表明哪些團體不屬於佛教。
: : 請勿自行推論想要的結論,多謝。
: : 抱歉,恕在下直言,曾幾何時,此板作假見證的人數愈來愈多。
: 我也沒有表明哪些團體不屬於佛教,事實上哪些團體屬不屬於佛教也不是我關心的議題。
: 我關心的議題只有,當某些團體被當作是附佛或者爭議團體的時候,
: 與這些團體相關的教派與教導是否有適當的討論場所可以進行討論。
: 而現在 Buddhism 板的板規顯然對於這些爭議團體有一些特別的限制,
: 致使某些板友欲進行與其相關的討論,但並不適合在 Buddhism 板進行,
: 也表示 Buddha 與 Buddhism 兩板所適合進行的討論,兩者範圍並不相同。
再次強調,在佛板,爭議文討論並不受限制,請勿再扭曲。
爭議貼文與佛法相抵觸者違法,因為這與佛法板的板旨相違。
而爭議文討論本板則予以尊重。
: : 3. 根據本人在#1GmDOUSp (HumService)發表的內容:
: : -----------------------------
: : 在此重申:外道並非像caselook所言,因為他的說法並非佛教觀點。
: : 爭議或附佛爭議本佛板也有規範,caselook來信中也認定判定爭議有必要。
: : 本佛板並無限制任何外道(其他宗教)人士來本板po文討論佛教事宜。
: : 討論其他宗教,可至其他適合板面;討論其他宗教與佛教之教義差異不在此限。
: : 也就是可以討論。
: : 本佛板長年以來附佛爭議議題沒斷過,12月5日又有一篇,
: : #1GlpN0jm,17579 *1212/05 becomesonumb □ [討論] 妙禪 月經文
: : 皆是板友發心po文,以揭弊心態或討論請教方式,可曾被禁言?
: : 這些都會匯集收錄精華區供板友參考。
: : 若無意討論,如caselook違犯本板第八條板規之文章,僅貼網址和附佛爭議
: : 豈非明知與佛教觀點相異,不說自己要討論什麼,也不po心得,
: : 而變相宣傳與佛教觀點相異文章?
: : 注意:違犯本板第八條板規是看犯意和動機,不是看有沒有講附佛爭議
: : 即使所貼之文章這個部分如理如法,
: : 其網頁連結內容非法或非教觀點,也已在佛板板規規範過了,
: 這是 Buddhism 板的規範,我沒有意見。
: : -----------------------------
: : 4. 根據本人在#1G_48BrT(HumService)發表的內容:
: : ---------------------------------------
: : 並未禁止附佛人士來聊,也並未禁止他人聊附佛,或聊附佛討論議題。
: : 唯需以互相尊重為原則。
: 這也是 Buddhism 板的規範,我也沒有意見。
: : ----------------------------------------
: : 故原Tantric 板與Buddhism板範圍並無不同,
: : 敬請駁回,以免自掌嘴巴。
: : 若不駁回,就請拿出其他理由,以理服人。
: 在我看來 Tantric 板沒有將任何團體整理成特定名單,並對其討論方式進行額外限制,
: 就已經使得其討論的範圍不同。如果覺得我這樣認定不妥,請向群組長提出申訴。
爭議討論並無限制,所以討論範圍並無不同。
本人還不定期先開[爭議討論]。
再次強調,只有純貼爭議文而不討論是違背1.建立討論板的精神,2.佛法板板旨~
請知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74.58
推
06/11 03:15, , 1F
06/11 03:15, 1F
→
06/11 03:16, , 2F
06/11 03:16, 2F
→
06/11 03:17, , 3F
06/11 03:17, 3F
→
06/11 03:18, , 4F
06/11 03:18, 4F
→
06/11 03:18, , 5F
06/11 03:18, 5F
→
06/11 03:18, , 6F
06/11 03:18, 6F
→
06/11 03:19, , 7F
06/11 03:19, 7F
→
06/11 03:20, , 8F
06/11 03:20, 8F
→
06/11 03:20, , 9F
06/11 03:20, 9F
→
06/11 03:20, , 10F
06/11 03:20, 10F
→
06/11 03:20, , 11F
06/11 03:20, 11F
→
06/11 03:22, , 12F
06/11 03:22, 12F
→
06/11 03:22, , 13F
06/11 03:22, 13F
→
06/11 03:23, , 14F
06/11 03:23, 14F
→
06/11 03:24, , 15F
06/11 03:24, 15F
→
06/11 03:25, , 16F
06/11 03:25, 16F
→
06/11 03:25, , 17F
06/11 03:25, 17F
→
06/11 03:26, , 18F
06/11 03:26, 18F
→
06/11 03:27, , 19F
06/11 03:27, 19F
→
06/11 03:27, , 20F
06/11 03:27, 20F
→
06/11 03:28, , 21F
06/11 03:28, 21F
→
06/11 03:29, , 22F
06/11 03:29, 22F
→
06/11 03:29, , 23F
06/11 03:29, 23F
→
06/11 03:31, , 24F
06/11 03:31, 24F
→
06/11 08:37, , 25F
06/11 08:37, 25F
→
06/11 08:38, , 26F
06/11 08:38, 26F
→
06/11 08:40, , 27F
06/11 08:40, 27F
→
06/11 08:43, , 28F
06/11 08:43, 28F
→
06/11 08:46, , 29F
06/11 08:46, 29F
→
06/11 08:47, , 30F
06/11 08:47, 30F
→
06/11 12:28, , 31F
06/11 12:28,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