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flamerecca板主判決不公

看板HumService作者 (麥子)時間11年前 (2013/06/01 15: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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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那麼請你清楚地說出你的想法,哪樣言論是違規的揣測,哪樣言論是不違規的揣測。 : : 從這一路下來的討論,我還是抓不到這一系列判決的標準界線在哪裡。 : 感謝小組長 之後花了一些時間自我剖析 : 我的想法 其實歸結起來很簡單 : 以引起糾紛為目的 而扭曲他人文章 需要水桶禁止 : 如果不是 則不需要禁止 我不知道這樣的概念在先前有沒有被提過,如果有的話,麻煩請告訴我。 因為現在對我而言,這又是一個新提出來的判斷標準。如果先前都沒有提過, 那麼這個判斷標準就不為板友所知,板友自然也無從遵守。 對某條板規,並非依其較接近字面意義的判準來進行判決, 反而依一個未曾被言明的標準進行判決,並依此處分板友,我認為並不合適。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我認為板主在訂定板規和執行時的說明,都有檢討的必要。 : 為何會設立這個規定 : 是因為曾經出現板友並無人身攻擊 : 但是在討論之中 一直扭曲對方意思 以讓對方生氣而攻擊他 : 這種故意害對方違反板規的討論方式 : 我認為並不適合出現於佛板 : 但是這種方式 無論是以引戰規定水桶 或者人身攻擊方式水桶 : 都會有板主過度解釋的爭議 或者執法標準不一的爭議出現 : 所以有此規定 說實話我不能理解這樣的解釋。舊的佛教板板規(#1HKPZf-r)當中, 第九條已經很明白地寫「不得故意製造糾紛」,在現行板規也一樣有相同的規定。 如果現在對「不得扭曲他人文章」的標準是「以引起糾紛為目的,而扭曲他人文章, 需要水桶禁止」,看起來已經被原先板規第九條的認定標準所禁止。 至少從我對文字的理解「以引起糾紛為目的」和「故意製造糾紛」意思相近。 如果是要避免刻意引起糾紛,應該引用第九條,而不是引用「扭曲他人文章」這條。 : 回到過去判例 : 之前某v板友推文 直接說b板主好好去吃你的肉 : 以我的認知 坦白說是個很無力的攻擊 : (有規定板主不能吃肉 或板主吃肉會影響形象嗎? : 其實我看不出這攻擊有任何效力) : 但是 這段推文以我判斷確實是以引起糾紛為目的 : 因此當初b板主水桶這位板友,此判決並無不妥。 當初的判決如果是著重在「引起糾紛」,那麼應該要引用的板規是第九條, 而不是「刻意扭曲他人文章」這條,當初的判決也根本沒有提到引起糾紛這個判準。 如果你要這樣解釋,那麼就應該要修正先前的判決,因為不論是引用的板規, 還是當初判決公告所寫的理由,都和實際判罰的標準不一致,這是很明顯的缺失。 : 今天e板友的文章 認為t板友推文是跟他說話而回應 : 這種回應也要認定是「扭曲他人文章」 : 那我覺得 跟此板規當初設立本意差異過大 太過擴張解釋了 : 所以b板主不予以水桶 我也認可這樁判決。 : 以上 感謝小組長看完 : 希望這樣解釋小組長能更理解我的想法 從板規把「不得刻意扭曲他人言詞」和「不得故意製造糾紛」分成兩條來寫, 讓我讀起來認為這是兩個獨立的判準。如果前者成立必定隱含後者成立, 那麼為什麼當初在訂板規的時候不把這個條件也清楚地寫進去? 這樣的板規顯然在制訂上就有明顯的瑕疵,而且明明訂的時候有這個立意, 在後面多次的判決卻根本沒有提到這樣的標準,也讓人很不能接受。 這等於有一條隱藏的板規在作用,卻不曾讓板友知道,這是很不妥當的。 要是事情真是這樣,我得要知道板主是能力不足以察覺判斷標準與字面意義不符, 還是刻意隱藏訂定板規時已經隱含的標準不讓板友知道,但仍繼續使用這個標準。 不論是哪一個,現在板主都有義務將相關板規的判決標準清楚讓板友知道。 未來遇到有申訴的時候,組務也會特別注意板主是否有隱藏標準的情況。 -- 活著的目的是為主活 然後為主死 死亡的目的是為主死 然後為主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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