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首例 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267萬
以法官的邏輯,如果搜救人員沒有怠忽職守
就有很大希望挽回人命,因此國家需要賠償
但以所提出來的三點來看,我覺得是能力不足,並非怠忽職守
未及時查訪山友,查訪聊備一格,沒問到重點
沒想到問山友?沒問到重點,這是能力問題,說怠忽職守太嚴重
未第一時間過濾基地台:
申請應有一定的SOP,而且很僵化,這是制度問題,非怠忽職守
尋獲地點回覆已搜尋過
對沒訓練的人難以判定一些蛛絲馬跡,看溪谷無法下切
目視沒人就回報未尋獲是有可能的,依然是能力問題
因制度不好 能力不足而要國賠 這難以讓人信服
假設開救護車因為技術不佳,晚到醫院三分鐘,造成病人死亡,是否也要賠償??
再者 不看法官邏輯
政府或搜救人員是否就要背負山難的責任
主管機關發入山證,就需要保證你人身安全嗎?
不清楚在法律上怎麼規定 但我認為自己要對自己負責
搜救只是幫忙 有不好的地方建立好的制度
並不需要國賠 國賠1元或將國賠捐出均沒意義
最後還是要對博崴媽媽說聲感謝
有你的奔走推動 台灣搜救才有了少許的進步
也讓許多人有更好的登山觀念
謝謝妳的努力幫了許多人
謝謝
※ 引述《wsdykssj (arj)》之銘言:
: 還有自由這篇
: 〔記者張文川、張筱笛/台北報導〕中山醫學大學大四學生張博崴,100年2月攀登南投白
: 姑大山失蹤,蒐救53天尋獲時已經死亡,家屬訴請國賠665萬元,台北地院今判南投消防
: 局應賠償266萬餘元,理由是,南投消防局未能迅速蒐集情資以縮小搜救範圍,導致虛耗
: 蒐救人力,錯失時機,終致張博崴苦等救援7至9天而失溫休克死亡,認定南投消防局怠於
: 執行職務,符合國賠要件,應該賠償。
: 判決指出,南投消防局100年2月28日深夜獲報後,未即時查訪剛下山的山友有沒看到張
: ,以致未能推斷張是極可能在抵達三椎山前就已迷途;消防局直到3月4日才查訪山友,
: 查訪時也沒問下山路徑和行經地標的時間,查訪聊備一格,沒問到重點。
: 而張博崴迷途後曾打電話給女友,消防局卻遲未查訪其女友,收集張的最後說詞與背景
: 音等資訊,也未於第一時間過濾基地台訊號位置以縮小範圍,直到1個月後的4月1日,
: 才前往白姑大山定位基地台訊號範圍。
: 判決又指,搜救隊採「單點線性」的集體行動,軌跡涵蓋範圍並不廣泛,且每梯次搜救
: 3天,但扣除往返與夜間,實際搜尋時間不到半天,各梯次未密集相繼銜接,無法深入
: 、徹底搜索,虛耗人力於路途。
: 法官又批,搜救人員雖然有帶衛星定位儀,消防局指揮中心卻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定位
: 點,亦未標示起來,以掌控已搜、未搜範圍與路線,只以粗略的管製表,用筆記下隊員
: 敘述式的口頭回報;而最終山友找到遺體的路線,在3月2日隊員口頭回報已搜過,但註
: 記為「無所獲,至溪底搜尋亦無所獲」, 足見不是口頭回報有誤差,就是搜索未確實
: ,指揮中心無法掌握實情,未能落實指揮功能,確有疏失。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3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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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個s你罵了好長一篇,可是判決的每一點都和個人能力無關耶
: 尤其最後一點寫得很含蓄,就是沒找過的地方回報說有找過啦,這還不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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