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卡管到底合不合法?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4/30 05:32), 6年前編輯推噓3(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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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mkim (專業魯蛇)》之銘言: : 看板上討論的震天價響 : 大學自治滿天飛 : 似乎把教育部未依遴選會結果聘任與牴觸大學自治畫上等號 : 然而問題真的有這麼單純嗎? :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觀察: : 1."自治"不等於可以違法,也不等於可以不受干涉 : 這點從地方自治就可以看出 : 例如地方制度法第75條就明確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如有牴觸法令者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仍可報行政院廢止或撤銷其執行 : 由此可證即便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 : 其自治亦非全然不受合法性監督 : 所以倘若遴選程序確實違背法令或正當法律程序 : 教育部不能作適法性監督嗎?! : 這恐非大學自治一語即可理所當然的推論 適法性監督(X) 實質審查(O) 什麼叫適法性監督?耍弄名詞很厲害但是內容寫不出來考試是0分的 就是去分別檢驗行政行為 有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法律保留原則有無逾越 有無違背法律優越原則 教育部找法務部寫的的理由是未盡迴避義務而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那本案迴避義務有多大至少要能界定出來吧 孫以瀚教授以下寫的好 "利益衝突是擔心因為一個人的身份或關係牽涉到不同的利益或立場,致使一個人的判斷或行 為可能有偏差。最常談的是財務上的利益,例如研究者測試藥物,自己又是藥廠的股東或 主管,測試結果就未必客觀。" 有沒有想到翁啟惠? "要求候選人或遴選委員於「事前」自行揭露未具體界定的各種可能利衝關係,是不實際的 。我相信以台大校長遴選為例,21位遴選委員與8位候選人之間必然有各種關係可以被外 界解讀為可能影響其遴選判斷,在遴選之後針對單一獲選人海搜起底,是不公平的。 如果教育部以此程序瑕疵為理由要求遴選委員會重新開會投票,或是解散遴選委員會 重起遴選程序,是否該以同樣標準要求所有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都揭露可能的利衝關係? 依照六度空間理論,我告訴你這種東西根本迴避不完 比如我老婆的朋友的老公跟他是OOXXOOXX.... 之前根本沒有規定獨蕫要揭露,反管的綠色教授故意講蔡董選管董 現在法務部就拿一條概括規定,說管董讓蔡董違反迴避 看懂的人應該知道反管的綠色教授有多陰了吧 再怎麼小心你也根本不可能事前迴避到他們的要求 因為法律根本沒有寫阿 再者,縱有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 違法處分均一律認係得撤銷,根本有害於公益,亦將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陷於不安定之狀態,因此行政程序法117條設有但書規定不得撤銷之情形 但是,本案當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114條法理補正程序瑕疵,主管機關 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 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這才符合尊重大學 自治及合法性監督,根本不該直接下不聘任的處分 : 2.教育部的理由全然站不住腳嗎? : 綜觀教育部聲明 : 其重點不外乎是管與蔡有董事長及獨董關係 : 沒有利害迴避 : 台大幕僚單位亦未將該資訊揭露於遴選會 : 故認其遴選程序有瑕疵應予重選 : 或有認為獨董與董事長為監督關係 : 故無須迴避 惟正因有監督關係 : 受監督人能否公正而不受影響行使其遴選權利 : 非無疑問 : 或有認為以管的得票數縱使去掉蔡明興一票 : 亦不影響其當選資格 : 然而遴選過程中委員應會對相關人選優劣有所討論 : 如何能得知蔡之意見未影響其他委員之判斷 : 故不宜以單純之鋸箭法當然認定無影響 你這段是抄法務部意見書的吧 少帶風向了 "恐非一語即可理所當然的推論" 我這句話還給你 白話版 : 蔡有投票 管有參選 所以想當然爾兩人有重大利害關係 一定有鬼 其他委員要是知道他們兩個這樣壞壞 一定不會投給他??? 公法的舉證義務是這樣的嗎? : 另外依新聞報導固然在遴選以前台大校方應已知管擔任獨董之資訊 : 然後此項資訊未能揭露於遴選會 : 故縱使管已向台大校方陳報 : 亦不能否定台大幕僚單位在作業上之疏失導致影響遴選程序之正當性 : 3.最直觀的角度,法律人的意見如何? : 當網路上一面倒地撻伐教育部踐踏大學自治的同時 : 許多人都忘了大學自治是法律概念 : 教育部不予聘任的處分是否合法也是法律層面的判斷 : 然而法律人的聲音卻未被重視 : 以個人注意到管案的法律人相關新聞 : 記得較著名的是劉靜怡.顏厥安等法律系教授明確出來主張遴選程序有問題 : 反倒沒印象有甚麼知名法律人直接出來說教育部不予聘任是違反大學自治的(如有請指正) : 倘若教育部不予聘任如同網路主流般那麼認為明確違反大學自治 : 相信應該有不少法律人會出來表態才是 哪有法律系教授是藍的? 台灣法律系教授只有兩個顏色 綠色或跟黑得跟屎一樣的墨綠色 不然你講一個出來我聽聽看 台灣知名法律人 薪水都很低 整天大談法律也弄不到什麼錢 有骨氣的太少 很多就是跪著舔兩大政黨 哪邊有奶水就往那邊靠 看看能不能去選個立委 混個部長 跟中國律師一樣 不賄賂公檢法部門 連案子都進不了法院 直接行政罰處理 只有極少數的律師還在709事件後敢發聲 : 縱使長期看來似乎與藍軍較友好的法律學者 : 其亦認為教育部確有適法性監督之權限 : http://www.storm.mg/article/406022 : (*此段推文有補充,請參照) : 所以網路主流音量如此斷定教育部違反大學自治 : 是否稍嫌速斷呢? : 4.其實我個人的意見是,讓法律的爭議回歸法律 : 教育部既然作成不予聘任的處分 : 理由究竟夠不夠充分還是讓法院來斷定吧 : 抱著大學自治的大旗就想一口咬死教育部完全不得觸碰而只能當橡皮圖章聘任 : 恐怕只是有心人士(當然就是對於制度這樣發展能獲益之人)的單純期望而已 中壢李姓文章就不必了 整天吹捧行政法院可以解決 你去問問業內的 行政法院法官是三小素質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海軍三大將 連續60篇判決駁回傳說 不知道打破沒有 又怎麼不去問問蕭曉玲呢 當初柯屁上台前 多少知名法律人出來聯合控訴蕭曉玲案不適法 連大法官 現今司法院長許宗力都說蕭案有問題 結果行政法院判決蕭曉玲敗訴幾次了? 她還上政經狂批法院無恥 說法官有黨國思想遺毒 現在就說"理由究竟夠不夠充分還是讓法院來斷定吧" 我看法院真的還不是最無恥的 自自冉冉表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8.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25037562.A.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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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之徒幹了無恥之事,居然還有人跳出來幫他洗白,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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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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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wgun (114.25.1.131), 04/30/2018 07: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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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教授只有綠色的這種話我是說不出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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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把範圍限定在台大法律系恐怕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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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獨董這件事沒在遴選程序揭露是否構成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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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的確有見仁見智的空間,我只是要強調這不是顯然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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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所以到時行政法院支持教育部見解大家也別太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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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反之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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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設立目的本來就是來監督上市櫃公司的,現在是要質疑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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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錯的嗎?每一家公司的獨董都跟公司董事有利益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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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只有管跟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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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與蔡必須有利益關係 所謂管蔡之亂 歷史證明了管中閔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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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興犯罪事實幾千年前已經確定 不容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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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也很多藍的啦,至少我們學校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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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很完整專業 沒看綠的這麼多法律人 板上沒人敢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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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來護管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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