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NET商場爭議延燒 基隆人許淑華、高嘉瑜先後發聲 要求謝國樑出來面對

看板Gossiping作者 (包子)時間3月前 (2024/02/08 09:38), 編輯推噓1(4331)
留言38則, 13人參與, 3月前最新討論串9/10 (看更多)
怎麼那麼多雲基隆法律人? 合約都出來了 還在吵破門換鎖一事 先從最根本來看 這棟商場 一樓挑高 而NET自己的店面在這裡 所以二樓只有簡單夾層 三四樓是租給其他店面的商場 這次換鎖 換哪裡? 往三四樓的鎖 現在裡面有沒有 "封條貼滿 斷水斷電 驅趕租客 甚至黑衣人排隊站門口 裡面砸店砸場 強制都更?" "沒有" 馬照跑 舞照跳 停車場也能停了 連NET自己店面都照常營運 市府沒有進商場店面內 處理查封任何東西 只換了去公共空間通道(3 4樓)的鎖 WHY? 因為店家早就跟微風換約了 這邊店家都是 "馬辣集團" "はま壽司" "丸龜"這種大集團、跨國企業 不要以為都像NET法務一樣 傻傻什麼合約都簽下去不會看 西瓜靠大邊 當然靠微風+市府這邊 雖然沒有明說 不過三四樓商場租客不會想惹事 早換約給微風 沒理由反對換鎖一事 所以 一棟大樓在承租戶同意下 房東換了鎖 有需要"房屋仲介"同意嗎? 何況這仲介還沒跟房東簽約 是二房東找來的 頂多就是之後賠你壞掉的鎖錢 現在合約出來了 "協力商" 還真難定位NET的腳色 你換成建商、保全公司好像也可以 換鎖需要他們同意嗎 為什麼那麼急? 因為假處分都被駁回三次 就算不管微風的新合約 天橋也要連通這裡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7754813 你要所有公共工程全部停下來 等產權官司結束再動? 反正入侵換鎖這是起因在所有權之爭 應該會併案處理 NET如果在所有權上官司贏了 入侵換鎖之罪就是補刀鞭屍而已 反之 所有權官司輸了 就賠你鎖頭的錢吧... 所以對謝市府來說 入侵強制點交根本不重要阿 而且再說一次 合約都公布了 假處分 法院不甩你 "三次" 微風+市府這邊 現在還讓NET營業 (不知道微風跟NET怎麼簽的新約) 我覺得已經夠有風度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65.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7356330.A.8D5.html

02/08 09:46, 3月前 , 1F
陳大律師和加拿大稅務要來噴你了,保重
02/08 09:46, 1F

02/08 09:53, 3月前 , 2F
法律講的贏就不會帶風向了啦
02/08 09:53, 2F

02/08 10:08, 3月前 , 3F
基隆市府兩度發函給什麼都不是的企業登記
02/08 10:08, 3F

02/08 10:09, 3月前 , 4F
應該是腦袋壞了,自己去登記就行了
02/08 10:09, 4F

02/08 10:22, 3月前 , 5F
要多死忠才會幫房東說話?
02/08 10:22, 5F

02/08 10:23, 3月前 , 6F
NET搶占公有地還幫他們講話我才覺
02/08 10:23, 6F

02/08 10:23, 3月前 , 7F
得奇怪
02/08 10:23, 7F

02/08 10:28, 3月前 , 8F
市府自己起造人 不帶著合約去登記所有
02/08 10:28, 8F

02/08 10:28, 3月前 , 9F
權也是奇怪 大概也是怕吵起來拖時間
02/08 10:28, 9F

02/08 11:35, 3月前 , 10F
正大光明會不會寫?這事白天不能幹?
02/08 11:35, 10F

02/08 11:35, 3月前 , 11F
阻擋你,吉他啊!
02/08 11:35, 11F

02/08 11:49, 3月前 , 12F
02/08 11:49, 12F

02/08 12:04, 3月前 , 13F
NET如果是強佔公有地,就用刑法辦他
02/08 12:04, 13F

02/08 12:04, 3月前 , 14F
呀,搞這招還真難看。
02/08 12:04, 14F

02/08 12:24, 3月前 , 15F
這案子很簡單吧 只是用政治想帶風向而已
02/08 12:24, 15F

02/08 12:24, 3月前 , 16F
已經完全沒勝算了阿
02/08 12:24, 16F

02/08 12:49, 3月前 , 17F
你臭了net法務,小心被影射網軍,哈哈
02/08 12:49, 17F

02/08 12:49, 3月前 , 18F
02/08 12:49, 18F

02/08 13:37, 3月前 , 19F
net在法院結果出來前,就什麼角色
02/08 13:37, 19F

02/08 13:37, 3月前 , 20F
都不是,唯一的機會是靠假處分,但
02/08 13:37, 20F

02/08 13:37, 3月前 , 21F
假處分也都被法院駁回。
02/08 13:37, 21F

02/08 13:40, 3月前 , 22F
02/08 13:40, 22F

02/08 13:40, 3月前 , 23F
以當時市政府貼的公文來看,依據的應該是促
02/08 13:40, 23F

02/08 13:40, 3月前 , 24F
參法。
02/08 13:40, 24F

02/08 13:42, 3月前 , 25F
https://reurl.cc/5432G6 醋餐法自己去看,
02/08 13:42, 25F

02/08 13:42, 3月前 , 26F
大概就是用第52.53.54條去執行的。因為第5-
02/08 13:42, 26F

02/08 13:42, 3月前 , 27F
2條主辦機關就是市政府,當然就有行政權上
02/08 13:42, 27F

02/08 13:42, 3月前 , 28F
的強制力。
02/08 13:42, 28F

02/08 13:51, 3月前 , 29F
既然是用促参法的行政執行力,那行政
02/08 13:51, 29F

02/08 13:51, 3月前 , 30F
法院不針對此點審理,就很怪了。
02/08 13:51, 30F

02/08 14:07, 3月前 , 31F
天曉得尼特當時的訟師怎摸寫狀紙,如果內容
02/08 14:07, 31F

02/08 14:08, 3月前 , 32F
牽扯產權糾紛,行政法院肯定轉給民事庭去釐
02/08 14:08, 32F

02/08 14:08, 3月前 , 33F
清。如果是依照強制點交公文內容,你他媽尼
02/08 14:08, 33F

02/08 14:08, 3月前 , 34F
特還真的是跟路人一樣啥都不是。自然不會受
02/08 14:08, 34F

02/08 14:08, 3月前 , 35F
理,你他媽現在又不是大日出來鬧,自然沒行
02/08 14:08, 35F

02/08 14:08, 3月前 , 36F
政法院的事。
02/08 14:08, 36F

02/08 14:35, 3月前 , 37F
看看行政訴訟法第4條吧,NET是可以提
02/08 14:35, 37F

02/08 14:35, 3月前 , 38F
出,但確實不知道律師的狀怎麼寫。
02/08 14:35, 38F
文章代碼(AID): #1bn32gZL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bn32gZL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