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假遭罰
其實我覺得這不只是鑽法律漏洞欸
如果沒有結/離婚真意
但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離婚手續,而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失的話
是不是可能觸犯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有沒有結/離婚真意
其實可以交給法官來判斷吧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 引述《sunyeah ( 湯元嗎)》之銘言:
: : 昨天晚上的新聞
: : 副市長黃珊珊在臉書上公開批評台北市的勞動局不懂裁處
: : 台北市副市長公開批評台北市政府內的局處不會做事
: : XD
: 勞動局撤銷處分了!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銀行拒給婚假挨罰 黃珊珊批「法匠」如恐龍判決
: 北市某銀行行員在37天內與同一對象結婚4次、離婚3次,公司拒絕給婚假遭勞動局開罰2
: 萬元。北市副市長黃珊珊昨天對於勞動局處分提出質疑,她說,勞動局完全沒有考慮這種
: 脫法行為就開罰是「法匠」,不知變通、不查證也不考慮各種情節緣由,有如恐龍判決。
: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今天表示,將撤銷處分,並深切檢討。
: https://reurl.cc/mqQApW
: 結果法匠局長吞了
: 這件事本來就是法律人常常讓人看不起的地方
: 不合理的事項死守法條就是常被罵恐龍的原因之一
: 而且一堆判決也常常看見很可笑的轉彎解釋法條方式
: 怎麼這種明顯不合理的事又要死板做事?
: 37天內請了32天婚假 允許這種事情不就變成可以整年一直請下去?
: 反正也沒規定你能結婚離婚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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