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假遭罰已刪文
法條有很多條啊 勞動局的未必清楚吧 所以可能會出包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顯然違反民法這條吧
所以因為員工濫用權利 公司不應該被判有罪
黃珊珊應該指的是勞動局還勞動部沒參考其他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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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說改法條防漏洞 只能說改不完的 永遠都會有新方法能鑽漏洞的
法律上本來就有規定不能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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