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刑法19條應該廢除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4年前 (2020/05/04 09:19), 4年前編輯推噓0(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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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ny9667 (大八)》之銘言 : 我覺得精神病自己停藥去殺人跟喝酒開車撞死人是一樣的事情 : 都是自己讓自己陷入無意識去犯案殺人 : 為什麼法律上結果卻不同? : ※ 引述《sim2347 (Investor y)》之銘言: : : 不管一個人處於什麼狀態,去偷去搶去殺人,他就是對人造成傷害,即使他犯案時 沒意識 : : ,也該對有他的行為負責,最多就是減刑。你明知停藥有發病危險還故意不吃藥, 就像去 : : 加油佔點煙一樣,這也算是個間接故意了不是嗎? : : 一個警察死了結果沒有人需要負責,那這個警察是怎麼死的,自殺嗎? : : 刑罰19條應該廢除,不應強制規定犯案時無行為能力就免罰,應該把裁量權留給法 官,如 : : 果他當下的無行為能力人能力是自己造成的,就不該減刑甚至免刑才對吧。 八卦版文章含金量怎麼變這麼低 這個問題過了這麼多天也沒人解答 大概是劣幣逐良幣吧 一般酒駕跟本案的差別 在於正常狀態時候對於犯罪是否主觀歸責 也就是說 實務認為在 解釋19條3項時要考量雙重故意 以下可以看這則經典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 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 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 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 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 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 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 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 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 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 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 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 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 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 至於標題的問題 答案是不可能 現代刑法的整個系統就是建立在自己責任原則 19條刪了整個法系統會出現重大漏洞跟不協調 也等於把三階層審查直接砍成二階層 連中國在刑法解釋上 也不敢這樣搞 更何況精神障礙排除刑法適用是從宋朝開始就有的東西 只能說想要刪這個條文的想法 真的是超英趕美 智商回到中世紀 就個體觀察而言 啟蒙運動算是完全失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73.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555167.A.895.html

05/04 09:20, 4年前 , 1F
推 法律的廢除更可能影響一般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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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1, 4年前 , 2F
就一堆人不知道責任能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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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2, 4年前 , 3F
究竟有什麼明確的科學證據可以證明犯人再做案時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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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3, 4年前 , 4F
不自證己罪,要檢察官提出證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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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4, 4年前 , 5F
宋朝有精神鑑定喔 我看是官說了算吧 怎麼跟現在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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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4, 4年前 , 6F
如果以罪疑惟輕的角度看,是要以 "證明案發時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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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4, 4年前 , 7F
為出發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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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5, 4年前 , 8F
噓文的法治觀念真的棒 罪疑為無 不自證己罪 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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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5, 4年前 , 9F
刑法100條恢復再叫我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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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5, 4年前 , 10F
這條真的不能廢,不然哪天被外星人心控去殺人就衰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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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6, 4年前 , 11F
應該問一個問題 現在制度沒比較好 為何不能倒退到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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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6, 4年前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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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民意說怎樣就怎樣啦 現在是講話大聲的時代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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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6, 4年前 , 14F
讀法的是被書洗腦 還是自己有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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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讀法的有沒有被洗腦 但我想基本的法律原則應該是屬於國中公民程度的東西 這些法律原則和憲法的價值觀相同 都是在這個國家的人民所共同擁護且信仰的 這也是為什麼這些東西會被納入基礎教育 所以你認為學法的被洗腦 你要去對廢死的說 我沒意見 畢竟這個議題是有爭議的 但自己責任原則 算是國中生就應該要知道的基礎 我不知道為什麼你會認為是「被洗腦」 而不是覺得自己無知呢? ※ 編輯: cipc444 (111.241.163.120 臺灣), 05/04/2020 09:30:07

05/04 09:27, 4年前 , 15F
刪了19條 三階變二階 你想騙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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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7, 4年前 , 16F
當法律和自己想法牴觸為了錢也要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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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7, 4年前 , 17F
沒有一個法是不會因為時代而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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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8, 4年前 , 18F
還是法律人都覺得 現在法雖不完美 但已經很好的自慰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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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8, 4年前 , 19F
所謂的退回中世紀..那是你的一廂情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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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8, 4年前 ,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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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8, 4年前 , 21F
cipc444 你的法治觀念才有問題 你只活在文字上定義 跳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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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9, 4年前 , 22F
是不是覺得自己只能讀書 無力改變法律 只能幫自己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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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9, 4年前 , 23F
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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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9, 4年前 , 24F
出現實上的證據認定 活在書中 可憐
05/04 09:29, 24F
我不知道你這些指摘怎麼從這本文得到的? 不針對我的內容去質疑 直接攻擊我個人? 律師和法官在法庭認定證據相互爭執的時候你又在哪了? 在ptt上累積你的社會經驗嗎? 呵呵

05/04 09:29, 4年前 , 25F
我是二皆審查的支持者,套句老師說過的話,除了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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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29, 4年前 , 26F
外沒有人知道加害人當時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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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才不是把tbrs砍成tbr好嗎... ※ 編輯: cipc444 (111.241.163.120 臺灣), 05/04/2020 09:34:40

05/04 09:31, 4年前 , 27F
原PO 你自己就說出問題點了 現在不就證明19條不是台灣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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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32, 4年前 , 28F
同擁護和信仰的? 那只是你們強加諸在別人身上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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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32, 4年前 , 29F
任何人都能被任何事情洗腦 就算是告知識分子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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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32, 4年前 , 30F
你現在強迫台灣人接受 還舉個這是大家共同決定的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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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33, 4年前 , 31F
如果今天大家都同意 大家就不會為了這案子吵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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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34, 4年前 , 32F
你知道國中也有教要敬愛領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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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34, 4年前 , 33F
所以答案很簡單cipc444 你! 被! 洗! 腦!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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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34, 4年前 , 34F
所以我現在不敬愛領袖是不是沒有國中生程度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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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35, 4年前 , 35F
不是書上寫什麼我都要全吞才不是無知耶 要用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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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是 原來是兩位獨立思考大師 累積豐富的PTT社會經驗 主張可以透過群眾集體智慧解決問題 你要扯敬愛領袖慢慢扯 花時間跟你們溝通是我的錯 88 ※ 編輯: cipc444 (111.241.163.120 臺灣), 05/04/2020 09:37:20

05/04 09:35, 4年前 , 36F
刑法應該只留下犯罪者唯一死刑 其他應該通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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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40, 4年前 , 37F
是不是只要找精神科大老做證他當時是健康的才走的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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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9:42, 4年前 , 38F
被洗腦還不知道 真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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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19, 4年前 , 39F
這是整個架構問題噓的人沒辦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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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20, 4年前 , 40F
全世界都這樣用,只有你清醒全世界都被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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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32, 4年前 , 41F
沒讀書的人都覺得自己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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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33, 4年前 , 42F
我只知道有一個人死了,然後你跟我說殺死他的人無罪?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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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33, 4年前 , 43F
拿著法律笑別人法盲時,有沒有人站在受害者的立場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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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0, 4年前 , 44F
每一篇回文就同樣這幾個人在說一樣概念的話,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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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0, 4年前 , 45F
忽略他們吧,他們心中早有答案,不是你的受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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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1, 4年前 , 46F
wisdom 違停造成車禍為什麼不死刑?沒站在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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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1, 4年前 , 47F
立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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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4, 4年前 , 48F
你說違停不長眼,我也可以說警察訓練差,所以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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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4, 4年前 , 49F
是「殺人要償命」、「體諒被害人」這種思維根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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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0:44, 4年前 , 50F
沒辦法解決紛爭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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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1:22, 4年前 , 51F
請問甚麼是把tbrs砍成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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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1:58, 4年前 , 52F
達克效應
05/04 11:58, 52F

05/04 11:59, 4年前 , 53F
推樓樓樓上
05/04 11:59, 53F

05/04 12:00, 4年前 , 54F
心中有定見 說別人沒讀書 講話就比較大聲
05/04 12:00, 54F

05/04 13:20, 4年前 , 55F

05/04 13:59, 4年前 , 56F
樓上,當下在車廂內是發病狀態,在法院答詢是非發病狀態
05/04 13:59, 56F

05/04 13:59, 4年前 , 57F
,當然可以正常回答
05/04 13:59, 5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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