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刑法19條應該廢除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大八)時間4年前 (2020/05/04 08:06), 4年前編輯推噓4(4013)
留言17則, 10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14 (看更多)
我覺得精神病自己停藥去殺人跟喝酒開車撞死人是一樣的事情 都是自己讓自己陷入無意識去犯案殺人 為什麼法律上結果卻不同? ※ 引述《sim2347 (Investor y)》之銘言: : 不管一個人處於什麼狀態,去偷去搶去殺人,他就是對人造成傷害,即使他犯案時沒意識 : ,也該對有他的行為負責,最多就是減刑。你明知停藥有發病危險還故意不吃藥,就像去 : 加油佔點煙一樣,這也算是個間接故意了不是嗎? : 一個警察死了結果沒有人需要負責,那這個警察是怎麼死的,自殺嗎? : 刑罰19條應該廢除,不應強制規定犯案時無行為能力就免罰,應該把裁量權留給法官,如 : 果他當下的無行為能力人能力是自己造成的,就不該減刑甚至免刑才對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62.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550814.A.67E.html

05/04 08:08, 4年前 , 1F
因為法律上沒有把精神病患當正常人啊
05/04 08:08, 1F

05/04 08:14, 4年前 , 2F
因為蟑螂執政,蟑螂就是正義,這是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
05/04 08:14, 2F

05/04 08:19, 4年前 , 3F
法律沒有說不同,是法官說不同
05/04 08:19, 3F

05/04 08:24, 4年前 , 4F
vgg19也不錯
05/04 08:24, 4F

05/04 08:36, 4年前 , 5F
其實是一樣啊,只是一審時檢察官堅持在爭取被告行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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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8:36, 4年前 , 6F
仍有自主意識
05/04 08:36, 6F

05/04 08:37, 4年前 , 7F
所以壓根沒考慮爭取適用第19條第三項吧
05/04 08:37, 7F
所以是檢察官問題囉? 所以也不用修法囉? 第3項俗稱「原因自由行為」,強調如果被告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 陷,就不符合前兩項減刑規定。 ※ 編輯: johnny9667 (61.231.206.96 臺灣), 05/04/2020 08:42:09

05/04 08:52, 4年前 , 8F
所以你怎麼證明他明知道他一停藥就會想殺人?
05/04 08:52, 8F

05/04 08:58, 4年前 , 9F
正常人沒生病所以知道喝醉會無法好好開車,但你覺得
05/04 08:58, 9F

05/04 08:58, 4年前 , 10F
一個已經服藥中的精神病患會有能力認知自己只要停藥就會
05/04 08:58, 10F

05/04 08:59, 4年前 , 11F
喝酒而已 沒有精神病這麼可惡 罪不至死吧
05/04 08:59, 11F

05/04 08:59, 4年前 , 12F
砍人,而且他還有能力控制自己要不要吃藥?如果有能力
05/04 08:59, 12F

05/04 09:00, 4年前 , 13F
控制他一開始還需要吃藥治療嗎?
05/04 09:00, 13F

05/04 09:10, 4年前 , 14F
原因自由行為可適用酒駕不適用精神病,你沒用腦袋仔細想
05/04 09:10, 14F

05/04 12:20, 4年前 , 15F
醫生會開要就一定有講停藥的風險
05/04 12:20, 15F

05/04 13:08, 4年前 , 16F
無知
05/04 13:08, 16F

05/05 00:53, 4年前 , 17F
應傳診治醫師作證 若有告知不能停藥卻故意停藥 視同故意
05/05 00:53,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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