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刑法19條應該廢除
※ 引述《sim2347 (Investor y)》之銘言:
: 不管一個人處於什麼狀態,去偷去搶去殺人,他就是對人造成傷害,即使他犯案時沒意識
: ,也該對他的行為負責,最多就是減刑。你明知停藥有發病危險還故意不吃藥,就像去加
: 油站點煙一樣,這也算是個間接故意了不是嗎?
: 一個警察死了結果沒有人需要負責,那這個警察是怎麼死的,自殺嗎?
: 刑罰19條應該廢除,不應強制規定犯案時無行為能力就免罰,應該把裁量權留給法官,如
: 果他當下的無行為能力人能力是自己造成的,就不該減刑甚至免刑才對吧。
就算法官多麼的想對精神不正常的人士處以死刑
問題就在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法治精神』:
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
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
,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
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
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如果有計劃減少對於此公約內容的履行,亦須按照第四條第三項之要求辦理:
「本公約締約國行使其減免履行義務之權利者,應立即將其減免履行之條款,及減免履行
之理由,經由聯合國秘書長轉知本公約其他締約國。其終止減免履行之日期,亦應另行
移文秘書長轉知。」
而即使在不自由的中國大陸,該國《刑法》第十八條也有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
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
,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
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過說起來,在東南亞地區中
馬來西亞、新加坡、緬甸、汶萊都不是簽署國,其餘國家(柬埔寨 (加入時,係以「民主
柬埔寨」的名義) 、東帝汶、印尼、寮國、菲律賓、泰國、越南)都已經簽署,並廢止死
刑之實施了。
未簽者中,多還有執行死刑,只是延宕懲處的也不在少數呢……
(而且像馬來西亞這邊,新加坡政府準備伏法大馬籍死囚時,在野黨有為「干涉他國內政
」之情事 (如新加坡政府所言) ,要求暫緩執行……)
因此,理論上
檢察官需要擔起舉證的責任,證明犯人在行為時,屬在「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為之
才是正道
要廢除的話,極大可能只有一條路:先退出後再提為妙。
不然的話,像一個月前,翁仁賢殺人犯遭伏法時
諸如國際特赦組織之類的人權分子在怒嗆政府,這會是各位樂見的嗎?
以上。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38.115.18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552024.A.71A.html
→
05/04 08:28,
4年前
, 1F
05/04 08:28, 1F
無論多麼地想不理,他們也會糾纏不清啊……
※ 編輯: laptic (175.138.115.182 馬來西亞), 05/04/2020 08:29:48
推
05/04 08:30,
4年前
, 2F
05/04 08:30, 2F
→
05/04 08:30,
4年前
, 3F
05/04 08:30, 3F
→
05/04 08:31,
4年前
, 4F
05/04 08:31, 4F
→
05/04 08:31,
4年前
, 5F
05/04 08:31, 5F
推
05/04 08:32,
4年前
, 6F
05/04 08:32, 6F
推
05/04 08:32,
4年前
, 7F
05/04 08:32, 7F
推
05/04 08:32,
4年前
, 8F
05/04 08:32, 8F
→
05/04 08:32,
4年前
, 9F
05/04 08:32, 9F
噓
05/04 08:35,
4年前
, 10F
05/04 08:35, 10F
→
05/04 08:35,
4年前
, 11F
05/04 08:35, 11F
推
05/04 08:37,
4年前
, 12F
05/04 08:37, 12F
推
05/04 08:45,
4年前
, 13F
05/04 08:45, 13F
推
05/04 08:45,
4年前
, 14F
05/04 08:45, 14F
噓
05/04 08:46,
4年前
, 15F
05/04 08:46, 15F
→
05/04 08:47,
4年前
, 16F
05/04 08:47, 16F
→
05/04 08:49,
4年前
, 17F
05/04 08:49, 17F
→
05/04 08:50,
4年前
, 18F
05/04 08:50, 18F
→
05/04 08:50,
4年前
, 19F
05/04 08:50, 19F
→
05/04 08:54,
4年前
, 20F
05/04 08:54, 20F
→
05/04 08:54,
4年前
, 21F
05/04 08:54, 21F
→
05/04 08:55,
4年前
, 22F
05/04 08:55, 22F
推
05/04 08:58,
4年前
, 23F
05/04 08:58, 23F
→
05/04 08:59,
4年前
, 24F
05/04 08:59, 24F
推
05/04 09:01,
4年前
, 25F
05/04 09:01, 25F
→
05/04 09:10,
4年前
, 26F
05/04 09:10, 26F
噓
05/04 09:17,
4年前
, 27F
05/04 09:17, 27F
推
05/04 09:33,
4年前
, 28F
05/04 09:33, 28F
噓
05/04 09:36,
4年前
, 29F
05/04 09:36, 29F
→
05/04 10:29,
4年前
, 30F
05/04 10:29, 30F
→
05/04 10:37,
4年前
, 31F
05/04 10:37, 31F
推
05/04 16:31,
4年前
, 32F
05/04 16:31, 3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問卦
25
229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14 篇):
問卦
25
229
問卦
4
17
問卦
7
32
問卦
5
18
問卦
0
57
問卦
7
26
問卦
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