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判決上網了!

看板Gossiping作者 (Pseudo)時間4年前 (2020/05/02 06:26), 4年前編輯推噓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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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 ※ 引述《lesnaree2 ( )》之銘言 : 法官相當強勢,無論檢察官提了什麼反駁,他就是用他自己的主觀去駁回 : 比如鑑定人(即精神科醫師)用了很多推測的語氣,像是可能、不一定、有時、推測、 : 定,我相信 : 鑑定人說犯人辨識能力受損,但是還有控制能力 : 檢查官認為被告有辨識能力:被告是因為被查票叫警察因而"憤怒”行兇,但是法官和 : 定人都覺得不會有人因為逃票就殺人(這就是法官認為沒有辨識能力的理由??) 不曉得該法官是不是對辨識能力的理解有錯誤 刑19說的辨識能力是「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 簡單講就是被告能不能分辨他的行為是違法或是不違法 只要被告清楚知道「殺人」這件事情違法 那麼被告就有辨識能力 壓根和「因為逃票而殺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辨識能力有點像是「正確認知到事實」的能力 如果要再嚴苛一點的說 被告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即殺人)、且該行為違法 才算具有辨識能力 : 被告說就算要陷害他的朋友和女兒在車上,也不會拿刀殺他們,的確還有控制、選擇 : 力 : 另外法官也不採信不利被告的車長和乘客的證詞,原因是影片裡面沒有這幾句話,可 : 說幾乎不採信車長及乘客所有不利被告的話 : 裡面還提到一個1723年的野獸法則,檢察官認為這個人的身心必須要完全欠缺了解和 : 憶才可以不罰 野獸法則 the wild beast test 被告必須記憶力和理解力上完全遭到剝奪,因此和幼兒與野獸一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 檢察官認為報告在犯案前跑了很多地方,像是派出所,小北百貨,議員服務處,和保 : 員對話等等,都沒有明顯的異狀,是有辨識能力的,但是法官卻認為野獸法則過於嚴 : ,就用「一個人只要是因為精神疾病導致無法抗拒犯罪之衝動時,其犯罪行為即不罰 : 的馬可頓法則來反駁檢察官認為被告有辨識能力 法官大人 這才不是馬克諾頓法則 這是1838年美國精神科醫師Isaac Ray在其著作「論精神障礙的精神醫學法理學」提出的 「不可抗拒衝動原則」 在1887年美國 Parson V. State案正式成為審理程序的原則之一 當時的法院認為要成立精神障礙抗辯,必須符合「(一)被告在行為時因其精神疾病喪失 了自由選擇是非的能力,有如自由意志被摧毀般無法避免該行為的發生;(二)或於此 同時,該犯罪行為與精神疾病的關聯性極高,有如疾病的產物一般。」的條件 但當時很少有法院依此判定精神障礙抗辯的成立,因為要判斷一個人是無法抗拒衝動, 還是不願意抗拒衝動,實在太困難 到了1990年已經沒有半個美國法院單獨使用不可抗拒衝動原則 : 檢查官也提到王景玉的狀況比被告更糟,智商更低,但是法官的說法是王景玉為預謀 : 案、且有自首的意識,與本案被告沒有預謀是不同的 : 以本案法官的想法 : 其實完全可以判王景玉無罪的 : 王景玉更是絲毫沒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他已經完全被妄想所控制,而且病情更嚴 : ,認為他是皇帝可以砍人頭,可以符合所謂的「一個人只要是因為精神疾病導致無法 : 拒犯罪之衝動時,其犯罪行為即不罰」的馬可頓法則 馬克諾頓法則 the M'Naughten Rule 1843年的英國案件,當時患有妄想症的馬克諾頓堅信自己收到執政黨的迫害 因此策謀殺該黨的主席,卻誤殺了他的秘書 (因為主席臨時換車) 該案首席法官採納精神鑑定的意見,認為被告行為時具有偏執性妄想並失去理性 同時陪審團也判決被告因精神障礙而無罪 英女皇維多利亞超氣(因為最近常常遇到暗殺 = =) 所以她找了15位法官,向他們提出5個關於因精神障礙而無罪的問題 其中2個問題的回答即成為了馬克諾頓法則: 「欲成立以精神障礙為基礎的抗辯,被告須清楚地證明自己在犯罪行為當下, 係因為心靈的疾病而導致心智缺陷,因此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本質和特性; 或即便他知道,卻也不曉得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錯誤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馬克諾頓法則的抗辯下,精神障礙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身上 由被告負擔證明自己符合該法則的抗辯證據 並且當時在抗辯成立而獲得無罪判決後 被告須進入精神療養院治療直到病情回復為止 : 本案的被告拿刀刺人會預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這個意識,他是很清楚的,他就是要殺 : 眼前這個人,很難說他當下會不知道有什麼結果和是否犯法 : 其實判決書已經很白話了,但是卻讓人有種:法官就是不想判他有罪的感覺在 : 大概就跟之前的版友回文一樣 : 判決書密密麻麻的一堆文字只是在說: : 檢察官你說的都不對,我說的才是對的 最後提一下 近年來台灣地方法院針對因刑19而送精神鑑定的比例大概只有30~40%左右,鑑定後法官 採納鑑定意見的比例卻高達99% 另外鑑定意見為被告無罪時的採納比例最低,但也有97%左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00.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371969.A.215.html

05/02 06:28, 4年前 , 1F
05/02 06:28, 1F

05/02 06:29, 4年前 , 2F
我不知道到檢察官名字 不然就丟這篇給他
05/02 06:29, 2F

05/02 06:33, 4年前 , 3F
你引用他的文是二手資料,你確定他對判決的理解正確嗎?
05/02 06:33, 3F

05/02 06:33, 4年前 , 4F
直接e-mail到司法院信箱就好
05/02 06:33, 4F

05/02 06:34, 4年前 , 5F
他生病了 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05/02 06:34, 5F

05/02 06:33, 4年前 , 6F
你引用他的文是二手資料,你確定他對判決的理解正確嗎?
05/02 06:33, 6F
我還沒看判決 本文只單純科普一下提出來的相關法則的內容

05/02 06:33, 4年前 , 7F
直接e-mail到司法院信箱就好
05/02 06:33, 7F

05/02 06:34, 4年前 , 8F
他生病了 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05/02 06:34, 8F
※ 編輯: PrSeven (49.216.100.94 臺灣), 05/02/2020 06:36:24

05/02 06:38, 4年前 , 9F
丟給他幹麻 法官不採信阿
05/02 06:38, 9F
※ 編輯: PrSeven (49.216.100.94 臺灣), 05/02/2020 06:50:35

05/02 06:52, 4年前 , 10F
法官知道它沒違法八
05/02 06:52, 10F

05/02 07:01, 4年前 , 11F
你會比法官董?
05/02 07:01, 11F

05/02 07:05, 4年前 , 12F
判死刑正常,判無期徒刑合理,但是這位法官跑太快了,敢判無
05/02 07:05, 12F

05/02 07:05, 4年前 , 13F
罪很勇敢,立下了先例,以後大概都這樣判了
05/02 07:05, 13F

05/02 07:33, 4年前 , 14F
被告意欲傷人才隨身攜帶刀械,還能推論成沒行為能力?鑑
05/02 07:33, 14F

05/02 07:33, 4年前 , 15F
定醫師應該先被送鑑定吧?
05/02 07:33, 15F

05/02 14:30, 4年前 , 16F
05/02 14:30,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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