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治]時力修法「要陳時中聽譚德塞」? 邱顯智闢已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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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本來就有相關措施的規定: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 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徵用、徵調醫療機構、物資和人員則在傳染病防治法第53-55條)
所以,疫情剛發生時,台灣馬上就能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原本紓困條例第七條的立法說明(就是2月25日制定的現行法),就說了:
「考量防治控制疫情須視疫情狀況採取適切之應變處置作為,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
揮官相關彈性權限實有必要,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是新增的彈性權限規定,換句話說就是擴大授權範圍,所以對這條進行調整,並不會影響原本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可以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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