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三讀 消防員「退避權」確定入法

看板Gossiping作者 (畫一隻雞)時間4年前 (2019/10/29 18:37), 4年前編輯推噓7(9228)
留言39則, 11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7/12 (看更多)
※ 引述《seedli (帶骨的火腿)》之銘言: : 前幾天消防員工權益促進會發給各立委承諾書 : 希望能夠納入基層版的消防法,而不是消防署的閹割版 : https://www.facebook.com/savefirefighters/posts/2538705792910415 : https://imgur.com/KT8FUVc
: https://www.facebook.com/savefirefighters/photos/2537175043063490 : https://imgur.com/IbRvG6s
: 最後簽署的立委有 : ◆民主進步黨 : 邱議瑩 蔡易餘 : ◆中國國民黨 : 王育敏 江啟臣 呂玉玲 林為洲 陳超明 陳學聖 黃昭順 蔣萬安 : ◆時代力量 : 徐永明 黃國昌 鄭秀玲 : ◆無黨籍 : 林昶佐 趙正宇 : -------------------------------- : 今天表決修正案的時候呢 : 時代力量提出的附帶決議就包含了基層版所要求的 : 提案1.將「無人待救入室搶救」明確納入「危險性救災行動」當中 : 提案2.明確定義「重傷」範圍,而不是便宜行事地用刑法的嚴格門檻,限縮能啟動事件調 : 查的條件。 : 但,毫不意外 : 只有時代力量三位立委 : 以及無黨籍林昶佐按下贊成 : 其他簽署的人幾乎沒有投票 : 而民進黨的兩位 邱議瑩 跟 蔡易餘 更是按下了反對 : 提案1 : https://imgur.com/VKvwYfT
: https://imgur.com/4ePB4FR
講一下提案1 當初有篇文章 #1TbiaTs8 (Gossiping) 被推爆 寫到消防員在沒有人的狀況下,也是有可能需要進入火場 那我不知道如果法條寫死了,有沒有比較好 看有沒有專業人士能說明 : 提案2 : https://imgur.com/SstI7Ym
: https://imgur.com/OJazJIR
: ------------------------------ : 心得: : 果然黨鞭永遠大於人民的心聲,就算簽了承諾書,到了表決的時候也能輕易地反悔呢! : 偉災!我的立委們! 我當時是看到心得這段,好奇立法委員到底是簽了什麼 所以查了一下承諾書。 然後在推文中表達過意見,但原PO並沒有回應 因此在此發文

10/29 13:36,
紅明顯,承諾書包括了主條文及立法說明。
10/29 13:36
rwhung: 但只有主條文通過,立法說明則是在 附帶決 中華電信 10/29 13:37 rwhung: 議 表決不通過。 中華電信 10/29 13:37

10/29 13:39,
立法說明全部空白,交由消防署訂立後續規
10/29 13:39

10/29 13:40,
定。 權益保障會說明的比較清楚。
10/29 13:40

10/29 13:42,
我覺得你應該在文章中說明清楚,承諾書包
10/29 13:42
rwhung: 包括了主條文及立法說明,而不是只有立法 中華電信 10/29 13:43 rwhung: 說明而且被反對。(雖然仍然是違反的承諾 中華電信 10/29 13:44 立法委員所簽的承諾書,也可以在原PO所提供的網頁(臉書)上看到 https://www.facebook.com/savefirefighters/posts/2538705792910415 一、本會自2018年敬鵬大火後,為完善我國消防制度與保障基層消防員安全,提出消防法 生命三權:資訊權、退避權、調查權,並獲超過7千6百名消防員與民眾連署支持,並預計 將於10月29日院會中進行三讀程序,惟消防署仍不斷製造修法爭議,致使三權是否真正落 實,實有疑慮。   二、因此本會希冀各黨諸位委員,承諾於院會當日將支持基層、殉職家屬、民眾所支持的 生命三權條文與其立法說明(如附件),一同完善我國消防制度,並懇請貴委員簽署後將 承諾書傳真至本會辦公室。 https://i.imgur.com/DuRACaN.jpg
https://i.imgur.com/zR2tyUI.jpg
承諾書所承諾的內容是生命三權條文與其立法說明 立法院通過是生命三權條文 (而且是朝野協商有共識下) 有意見的立法說明 (所以以附帶決議的方式進行表決未通過) 你當然可以說,只支持條文卻沒支持立法說明仍然是違反承諾 但你不應該有意無意的把情況描述成 當初的承諾書說只有立法說明,而立委違反了當初簽下的承諾 促進會的臉書上,明明就很公正的寫明狀況, 也沒有特意是指責當初指責當初簽署承諾書的立委違反承諾 那我就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引導"方向 而且這種批評(違反承諾)也不是好事啊 沒簽沒事,簽名的反而有事、要被用放大鏡來檢討 那以後就不要簽好啊! 前面有一篇說那是立法說明…, 那段話應該是錯的 立法說明也有立法作用,他並不是不重要! 他也是要經過立法程序的 (但不是條文就對了) 另外一點是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僅是"建議",並沒有"強制性" 是否遵照辦理由行政部份自行決定(但通常行政部門都遵造) 那這更不是條文!! 是真的滿多人搞不清楚的… (我自己非法律人,一開始也是不怎麼清楚) 結論: 1。我很不喜歡那種不是100分,就是0分的操作 不喜歡沒一步到位就是打假球 2。板上的風向就是看顏色說話,很難針對事情來討論 不然就是只有二種答案(對或錯、支持或反對),不能有第三種聲音 3。只要是方向不對,你寫的再認真也沒有用,沒多少人想理你,不然就是已讀不回 反之方向對了,內容錯了也沒差、被指正不回應不更正也沒關係 其實我也習慣了,只是小小抱怨一下。 (太在意被人回應就不會發文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31.1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2345433.A.40E.html

10/29 18:38, 4年前 , 1F
純推認真
10/29 18:38, 1F

10/29 18:43, 4年前 , 2F
民進黨一直都很認真的 只是沒有一步到位
10/29 18:43, 2F

10/29 18:43, 4年前 , 3F
像礦業法酒駕什麼的修法大概再一百年就
10/29 18:43, 3F

10/29 18:43, 4年前 , 4F
會到位了 大家不要這樣吹毛求疵
10/29 18:43, 4F

10/29 18:43, 4年前 , 5F
再給民進黨五百年好了
10/29 18:43, 5F

10/29 18:44, 4年前 , 6F
時力一定是對的,結案。
10/29 18:44, 6F

10/29 18:46, 4年前 , 7F
時力怎麼會是對的呢 黃國昌對國家主權不
10/29 18:46, 7F

10/29 18:46, 4年前 , 8F
管不顧 整天查什麼弊案 這種人推的法案
10/29 18:46, 8F

10/29 18:46, 4年前 , 9F
有什麼價值?
10/29 18:46, 9F

10/29 18:47, 4年前 , 10F
國師就是正義 六法全書就是該交給國
10/29 18:47, 10F

10/29 18:47, 4年前 , 11F
昌重寫 懂嗎?
10/29 18:47, 11F

10/29 18:48, 4年前 , 12F
違反承認還說是放大鏡 這很台灣價值
10/29 18:48, 12F

10/29 18:49, 4年前 , 13F
要嘛有違反 要嘛沒違反 你要解釋就解
10/29 18:49, 13F

10/29 18:49, 4年前 , 14F
釋為什麼要違反 而不是怪人家標準高
10/29 18:49, 14F
我不是怪他標準高,而是到底違"ᆳI"(不是違反)了什麼承諾要寫清楚

10/29 18:49, 4年前 , 15F
嫌人民標準高 有種來跟人民吵架啊
10/29 18:49, 15F

10/29 18:50, 4年前 , 16F
不爽黃國昌為何不去公開跟他叫陣 把他
10/29 18:50, 16F

10/29 18:50, 4年前 , 17F
辯倒 全台灣沒人書讀得比他多嗎
10/29 18:50, 17F

10/29 18:51, 4年前 , 18F
你說不喜歡100與0 同樣我也不喜歡你們
10/29 18:51, 18F

10/29 18:51, 4年前 , 19F
這種說不清楚的反駁
10/29 18:51, 19F

10/29 18:54, 4年前 , 20F
只有一個問題,這案一步到位是困難在
10/29 18:54, 20F

10/29 18:54, 4年前 , 21F
哪?是擋了誰財路還是權力位子?
10/29 18:54, 21F

10/29 18:56, 4年前 , 22F
反而扣七天假、農地工廠就地合法這些
10/29 18:56, 22F

10/29 18:56, 4年前 , 23F
事都能一步到位,還想替那些綠吱藍蛆
10/29 18:56, 23F

10/29 18:56, 4年前 , 24F
官護什麼
10/29 18:56, 24F

10/29 18:57, 4年前 , 25F
無法理解這種法案為什麼不能一步到位,
10/29 18:57, 25F

10/29 18:57, 4年前 , 26F
非要拖
10/29 18:57, 26F
附帶第一案是差別在要不要ᄐg明在法律文書上或是交由主管機關裁定 所以我在文章有提出疑問,寫死了有沒有比較好嗎 二案就真的有點失望 有可能就真的是執政有困難,尤其是ᆱD都會區 所以定比較高的標準才去調查 我是覺得每次救ᄄa後都應該檢討,下次能不能更好 ※ 編輯: rwhung (36.236.31.127 臺灣), 10/29/2019 19:25:53 ※ 編輯: rwhung (36.236.31.127 臺灣), 10/29/2019 19:28:37

10/29 21:33, 4年前 , 27F
可以查查消防署在法案推動過程是何立場?!
10/29 21:33, 27F

10/29 21:34, 4年前 , 28F

10/29 21:36, 4年前 , 29F
消防署<入室搜救安全指導原則>
10/29 21:36, 29F

10/29 21:36, 4年前 , 30F
看了一看,大多數是廢話!
10/29 21:36, 30F

10/29 21:37, 4年前 , 31F

10/29 21:38, 4年前 , 32F
不知道有無更專業的救災指導原則?!
10/29 21:38, 32F

10/29 22:10, 4年前 , 33F
大概是想到判斷“無人” 燒完才發現有人的
10/29 22:10, 33F

10/29 22:10, 4年前 , 34F
狀況
10/29 22:10, 34F

10/29 22:13, 4年前 , 35F
如果是否無人能問上帝 應該就簡單多了
10/29 22:13, 35F

10/29 22:15, 4年前 , 36F
不然就是說無人的傢伙要背法律責任 這樣不
10/29 22:15, 36F

10/29 22:15, 4年前 , 37F
切實際的方案
10/29 22:15, 37F

10/30 13:05, 4年前 , 38F
消防員人命關天你給我說不能一次到位?
10/30 13:05, 38F

10/30 13:05, 4年前 , 39F
還要再燒死幾個才能到位?
10/30 13:05, 39F
文章代碼(AID): #1Tk1PPGE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2 篇):
文章代碼(AID): #1Tk1PPGE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