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已回收
※ 引述《crocus (哪來的)》之銘言:
: 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
: 2019-02-07 12:00聯合晚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 https://uc.udn.com.tw/photo/2019/02/08/6/5895472.jpg

: 有律師指出,實務上觸犯肇逃罪者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
: 惡劣的肇逃者。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鄭清元攝影
: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 徒刑,即使情可憫恕減刑,最輕還是得判 6個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或緩刑;法界認
: 為此法仍有存在必要,但建議修法拿掉「1年以上」,保留「7年以下」。
: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實務上很多傷害案件僅判處拘役,輕微擦傷的肇事逃逸,自然也
: 可以判拘役,否則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
: 法官說,肇事逃逸罪於1999年立法,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 人死傷、促使駕駛肇事後能即時救護;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卻在
: 明知肇事後仍有逃逸的故意,不論車禍的過失責任與駕駛離去原因為何,均成立此罪
: 。
: 原本肇逃罪刑度在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直到2012年6月27日,一位懷孕8個月婦人
: 駕車在高速公路遭大貨車擦撞翻車淪為植物人,胎兒緊急引產併發呼吸窘迫等重傷害
: ,當時肇事駕駛如果及時救助傷者,結局可能不同,因而修法提高肇逃罪刑責。
: 法官認為,就保護傷者用意來看,這條法律仍有其意義。民眾發生車禍有無過失,必
: 須依據客觀證據判斷,一般都會自認無過失。事實上,許多案件一到法院檢視證據,
: 都有相當過失存在。這條法律,就是要讓發生車禍有因果關係的人都有留下的義務,
: 讓傷者能獲得救護優先,而不是民眾自由離去優先。
: 律師林俊峰指出,肇逃罪中的「致人死傷」常令人納悶,刑法中的傷害有分輕傷、重
: 傷、死亡,肇逃只要有「傷」就可以提告,而且刑度 1年以上;實務上很多現場原本
: 說沒問題,對方走掉後,另一方問了親友律師就驗傷提告,之後被告幾乎只能賠償求
: 和解。
: 另外,目前只要有車倒下,前後左右車輛可謂人人均有挨告風險;到底怎樣的情況符
: 合肇事逃逸,誰又有留下的義務,不同的傷勢是否對應不同的刑度,修法時都應寫清
: 楚。
: 林俊峰指出,實務上觸犯這條法律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惡劣的肇逃
: 者;一般民眾除非能證明從頭到尾都不知發生車禍,不然不論過失責任,只能建議賠
: 錢求和解,爭取原諒,讓檢方緩起訴。否則案子一到法院馬上就面臨重刑,對方姿態
: 會更高,和解可能要賠更多,絕對需要修法。
: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4
肇事逃逸這條罪的爭議很多
不討論比較專業的競合、保護法益究竟是啥的問題
就將最低刑期降低這件事的正當性
我還蠻同意的 隨便舉個例子
今天我在市中心過馬路被機車以時速五公里的速度擦到一下 導致腳破皮
然後他看了一下 因為要趕著參加兒子的婚禮 覺得沒什麼事
把電話留下就騎走了
結果最低要判一年 雖然本來就該留下來釐清肇事責任 確認傷者安全等等
但在這個案例下 基本上根本情節很輕微 肇事者也不是完全沒負責
最輕一年實在有點重
就算能緩刑之類的 但比起以下隨便幾個比較常見的罪:
故意傷害罪三年以下
強制猥褻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竊盜罪五年以下
詐欺罪五年以下
恐嚇取財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這些罪有可能判出來比這個案例還輕
肇事逃逸最輕一年的規定 改一下 我覺得還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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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改個 假設家裡老母要死了要見最後一面 不是趕婚禮
不能因為說沒留下來就活該吧 ㄟ 一年ㄟ
其他刑期提高也可以啊 這可以討論
然後學說實務上有很多討論喔
留下電話仍然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 編輯: bibiwann0802 (180.217.216.46), 02/07/2019 17: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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