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已回收
鄉民甲開A車,後面有台B車駕駛乙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A車。
肇事責任實際上有過失的是後面的B車駕駛乙,鄉民甲才是車禍的
受害人。
此時鄉民甲以為不干他的事情,覺得車子好像也沒什麼損壞,看了
一下就走了。
如果B車上有人受傷或死亡,之後駕駛乙或其他人報警,這下子鄉
民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因為實務上多數判決之見解認為
就算對肇事責任無過失之駕駛,亦有在場義務及救護義務。
真正的車禍受害者鄉民甲如果無法與駕駛乙和解的話,鄉民甲就要
被關一年以上,還無法易科罰金咧。(車禍受害者要賠償車禍加害人,
否則要被抓去關。通常的解法就是和解,鄉民甲才能被判緩刑。)
於是有學者就批評說,完全沒有法律上關係的路人看到有人車禍而
不加以救助,尚且沒有法律上的責任。然而本例中的車禍受害者鄉民甲
,卻因為刑法規定而不當地增加法律上的救助義務,這樣子說得過去嗎
?
車禍受害人尚且有救助義務,是不是立法院應該也要通過一條經過
的路人對車禍死傷者也有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否則處以刑罰啊?
要把道德刑罰化的話,那麼所有的人通通都要被抓去關了。我打個
比喻,就如同耶穌說的:「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
打他。」(典故在此文的最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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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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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聖經.中文和合本》約翰福音,第八章,3-11節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他站在當中,
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
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
地上畫字。
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
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
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他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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