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哪來的)時間5年前 (2019/02/07 12:47), 編輯推噓150(2005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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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 2019-02-07 12:00聯合晚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https://uc.udn.com.tw/photo/2019/02/08/6/5895472.jpg
有律師指出,實務上觸犯肇逃罪者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 惡劣的肇逃者。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鄭清元攝影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即使情可憫恕減刑,最輕還是得判 6個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或緩刑;法界認 為此法仍有存在必要,但建議修法拿掉「1年以上」,保留「7年以下」。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實務上很多傷害案件僅判處拘役,輕微擦傷的肇事逃逸,自然也 可以判拘役,否則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 法官說,肇事逃逸罪於1999年立法,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人死傷、促使駕駛肇事後能即時救護;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卻在 明知肇事後仍有逃逸的故意,不論車禍的過失責任與駕駛離去原因為何,均成立此罪 。 原本肇逃罪刑度在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直到2012年6月27日,一位懷孕8個月婦人 駕車在高速公路遭大貨車擦撞翻車淪為植物人,胎兒緊急引產併發呼吸窘迫等重傷害 ,當時肇事駕駛如果及時救助傷者,結局可能不同,因而修法提高肇逃罪刑責。 法官認為,就保護傷者用意來看,這條法律仍有其意義。民眾發生車禍有無過失,必 須依據客觀證據判斷,一般都會自認無過失。事實上,許多案件一到法院檢視證據, 都有相當過失存在。這條法律,就是要讓發生車禍有因果關係的人都有留下的義務, 讓傷者能獲得救護優先,而不是民眾自由離去優先。 律師林俊峰指出,肇逃罪中的「致人死傷」常令人納悶,刑法中的傷害有分輕傷、重 傷、死亡,肇逃只要有「傷」就可以提告,而且刑度 1年以上;實務上很多現場原本 說沒問題,對方走掉後,另一方問了親友律師就驗傷提告,之後被告幾乎只能賠償求 和解。 另外,目前只要有車倒下,前後左右車輛可謂人人均有挨告風險;到底怎樣的情況符 合肇事逃逸,誰又有留下的義務,不同的傷勢是否對應不同的刑度,修法時都應寫清 楚。 林俊峰指出,實務上觸犯這條法律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惡劣的肇逃 者;一般民眾除非能證明從頭到尾都不知發生車禍,不然不論過失責任,只能建議賠 錢求和解,爭取原諒,讓檢方緩起訴。否則案子一到法院馬上就面臨重刑,對方姿態 會更高,和解可能要賠更多,絕對需要修法。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4 -- Warning 警告:你的肝在你體內 它非常的火 ______ 確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09.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9514856.A.347.html

02/07 12:48, 5年前 , 1F
人人都是三寶 嘻嘻
02/07 12:48, 1F

02/07 12:49, 5年前 , 2F
善良民眾哪會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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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49, 5年前 , 3F
上社會版面的很少不逃的,不然就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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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49, 5年前 , 4F
沒有保底,綠色執政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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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49, 5年前 , 5F
這就是法律倫,等下誰反對都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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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49, 5年前 , 6F
這條是真的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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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0, 5年前 , 7F
阿所以肇事後為什麼不等警方來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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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0, 5年前 , 8F
不如撞死 過失致死罪也不到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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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0, 5年前 , 9F
法界是哪幾個人啊?罰肇事逃逸垃圾一年我還嫌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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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0, 5年前 , 10F
如果是沒注意的的小擦撞 也會因為這條直接關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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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0, 5年前 , 11F
沒看內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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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0, 5年前 , 12F
先逃再說 反正我不知道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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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0, 5年前 , 13F
以後達官顯貴都可以判一年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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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1, 5年前 , 14F
大多數的路上小擦撞都嘛會停下來XD,會跑的就出人命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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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1, 5年前 , 15F
覺青都在睡覺嗎?這司法改革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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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1, 5年前 , 16F
不過鄉民只會無腦喊通通到死啦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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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17F
我本來反對,但看完內文覺得還是修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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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18F
修正定義讓法條更清楚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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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19F
實務上很多現場原本說沒問題,對方走掉後,另一方問了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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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20F
推 這條會玩的完全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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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21F
友律師就驗傷提告,之後被告幾乎只能賠償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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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22F
不知道撞到人 也算肇逃 有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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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23F
這法根本變成討錢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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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24F
目前只要有車倒下,前後左右車輛可謂人人均有挨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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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2, 5年前 , 25F
合法的車禍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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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3, 5年前 , 26F
嘿嘿,家父車被腳踏車撞,然後被告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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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3, 5年前 , 27F
不愧和支那同文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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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3, 5年前 , 28F
問題當初腳踏車自行騎走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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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4, 5年前 , 29F
後來發現很多詐騙用這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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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4, 5年前 , 30F
肇事逃逸本來就不是為了保護傷者的,即使沒有發生危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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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4, 5年前 , 31F
警察一定移送地檢署 免費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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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4, 5年前 , 32F
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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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4, 5年前 , 33F
這是法匠的最大證明 試問 6個月1年的差距會比酒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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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4, 5年前 , 34F
屁,肇事逃逸就是沒責任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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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5, 5年前 , 35F
你反對就是違反比例原則喔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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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5, 5年前 , 36F
腳踏車識為行人,轎車就算是被撞也算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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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5, 5年前 , 37F
不就一樣給人有僥倖的心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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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5, 5年前 , 38F
又一堆不看內文的學店低能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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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2:55, 5年前 , 39F
就一堆鑽漏洞的在亂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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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26 則推文
02/07 18:34, 5年前 , 366F
唉~柯黑狂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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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8:35, 5年前 , 367F
補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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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8:45, 5年前 , 368F
補回來。
02/07 18:45, 368F

02/07 18:46, 5年前 , 369F
應針對酒駕重罰,但這條如此修改合理
02/07 18:46, 369F

02/07 19:10, 5年前 , 370F
富二代肇逃給錢我還要判一年這樣心裡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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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9:10, 5年前 , 371F
善你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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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9:15, 5年前 , 372F
內文推,獅子大開口的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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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9:20, 5年前 , 373F
家人不懂 被屁孩腳踏車撞 對方摔倒起來說沒事就離開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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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9:20, 5年前 , 374F
來被家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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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9:22, 5年前 , 375F
善良的人哪會不守法怎麼會跑,跑的都心虛的吧!
02/07 19:22, 375F

02/07 19:23, 5年前 , 376F
但實務上這情形不可能判一年以上
02/07 19:23, 376F

02/07 19:44, 5年前 , 377F
沒看內文的很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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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20:15, 5年前 , 378F
推文裡想要搞嚴刑峻法的還是快移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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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20:22, 5年前 , 379F
學店法盲不懂法就算了,連看文都不看 可悲
02/07 20:22, 379F

02/07 20:27, 5年前 , 380F
以後酒駕先逃再說 反正久一點 代謝掉就不算酒駕了 哈哈
02/07 20:27, 380F

02/07 21:04, 5年前 , 381F
學店仔還真是多 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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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21:08, 5年前 , 382F
建議法界把民法侵權行為也修掉 畢竟車禍不是故意的
02/07 21:08, 382F

02/07 21:09, 5年前 , 383F
怎麼可以算侵權呢
02/07 21:09, 383F

02/07 21:56, 5年前 , 384F
9成"被"肇逃?
02/07 21:56, 384F

02/07 22:24, 5年前 , 385F
善良? 又是哪個閉著眼說瞎話阿 = = 真覺善良? 就先試試出門
02/07 22:24, 385F

02/07 22:24, 5年前 , 386F
具名好嗎?這樣才可以知道出事該找誰?
02/07 22:24, 386F

02/07 22:25, 5年前 , 387F
不閉戶 車鑰匙不拔下來個幾年 再來講社會"善良" = =
02/07 22:25, 387F

02/07 22:29, 5年前 , 388F
拿掉可以,但7年以下也該往上調整,有明明知道卻還是肇逃的
02/07 22:29, 388F

02/07 22:44, 5年前 , 389F
真期待法律往重刑修 那就不該拿掉..而是上下限都往重修才對
02/07 22:44, 389F

02/07 22:45, 5年前 , 390F
拿掉下限 提升上限 這只是增加法官決定的彈性..對於有過度
02/07 22:45, 390F

02/07 22:46, 5年前 , 391F
所以一律要叫警察,但台灣人都隨便
02/07 22:46, 391F

02/07 22:46, 5年前 , 392F
僥倖心態的台灣 如果相信重刑才有嚇阻力 那就更不應該修掉
02/07 22:46, 392F

02/07 22:47, 5年前 , 393F
下限..哪怕實際上踩到下限的都是"非故意"
02/07 22:47, 393F

02/07 22:49, 5年前 , 394F
相信重刑能改善社會治安的人 那應該連帶的期望法律往寧可錯
02/07 22:49, 394F

02/07 22:50, 5年前 , 395F
抓不誤放的方向修 這樣才真的有所謂的嚇阻力(適用僥倖心態)
02/07 22:50, 395F

02/07 23:02, 5年前 , 396F
要修也得把最高年份修高吧
02/07 23:02, 396F

02/07 23:52, 5年前 , 397F
確實有所弊病!
02/07 23:52, 397F

02/08 01:20, 5年前 , 398F
立法者素質低劣啊 肇事這兩字當然要是造成事故主因的那
02/08 01:20, 398F

02/08 01:21, 5年前 , 399F
一方 明顯非主因的也算成肇逃根本莫名奇妙 要關懷傷者
02/08 01:21, 399F

02/08 01:21, 5年前 , 400F
有遺棄罪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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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1:22, 5年前 , 401F
罪刑法定 罪疑為輕 在法匠眼裡都是屁
02/08 01:22, 401F

02/08 08:23, 5年前 , 402F
被撞沒報警走人也算肇逃,判一年合理?
02/08 08:23, 402F

02/08 09:07, 5年前 , 403F
怎麼那麼多人沒看內文?
02/08 09:07, 403F

02/08 10:17, 5年前 , 404F
沒碰到對方我一定走,有些技術差自摔還要找人賠的
02/08 10:17, 404F

02/08 13:02, 5年前 , 405F
face亂講 腳踏車就是慢車什麼視同行人
02/08 13:02, 40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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