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媽媽嘴案連帶賠368萬 呂炳宏與股東翻盤無望已回收
1. 僱主對於受僱人的職務行為有監督管理的義務.
簡單來講, 就是受僱人在做什麼, 僱主有義務去掌握.
2. 法官認為此案中的僱主在監督管理上有疏失.
即沒有做到對應的監督管理, 或者說, 沒有舉證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但是這不是絕對免責.
要是受僱人賠不起的話法官可能還是會判僱主賠.
3. 民法第188條是個九十年來沒改過的骨董條文.
這個判決告訴我們, 沒必要就別請人.
請了人就好好盯緊一點, 當成天兵來管.
因為這條法律的背景邏輯, 就是受害者是弱勢, 受僱者也是弱勢,
所以出錢請人的僱主就多擔待一點, 誰叫你比較有錢.
--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成來亂的, 那是我的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24.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3032294.A.FBC.html
噓
07/31 18:19,
7年前
, 1F
07/31 18:19, 1F
噓
07/31 18:19,
7年前
, 2F
07/31 18:19, 2F
→
07/31 18:19,
7年前
, 3F
07/31 18:19, 3F
噓
07/31 18:20,
7年前
, 4F
07/31 18:20, 4F
→
07/31 18:22,
7年前
, 5F
07/31 18:22, 5F
→
07/31 18:30,
7年前
, 6F
07/31 18:30, 6F
噓
08/01 18:52,
7年前
, 7F
08/01 18:52, 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