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媽媽嘴案連帶賠368萬 呂炳宏與股東翻盤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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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2推 3噓 5→)留言10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rengood (薛)時間7年前 (2018/08/01 23:54),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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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這段論述,就知道批判法律,整天喊著法匠的人的水準。. 看看民法188條第三項好不好...。. 之後雇主有權利請求行為人償還,誰說不用還. 一句「真正殺人行兇的一毛錢都不用出」,真是狗血!.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4.14. 文章網

推噓2(2推 0噓 5→)留言7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elmotze (On my way)時間7年前 (2018/07/31 18:38),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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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談的是如何在法律上迴避這種問題,. 當然這是個人意見, 有錯請指正.. 大致上的方法是:. 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讓這個法人成為僱傭契約的僱主.. 接著就是不要犯蠢, 自己(自然人)不要去替這個法人連帶擔保就好.. 因為媽媽嘴是個合資事業, 不具備法人格,. 所以出資的人才會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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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9推 3噓 12→)留言24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時間7年前 (2018/07/31 18:20),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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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之前就講過了. 法官知道兇手沒錢所以要連帶責任找人賠,理由都是後面找的. 法官的理由是兇手是呂炳宏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行兇. 而且店員發現死者想睡覺卻沒通報呂炳宏,所以應當賠錢. 乍看好像合理,實際推敲根本狗屁. 兇手雖然是呂炳宏的員工,但死者並非因咖啡館上門的隨機顧客. 而是與凶手私交甚深,案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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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0推 4噓 3→)留言7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elmotze (On my way)時間7年前 (2018/07/31 18: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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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主對於受僱人的職務行為有監督管理的義務.. 簡單來講, 就是受僱人在做什麼, 僱主有義務去掌握.. 2. 法官認為此案中的僱主在監督管理上有疏失.. 即沒有做到對應的監督管理, 或者說, 沒有舉證.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但是這不是絕對免責.. 要是受僱人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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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3推 5噓 4→)留言12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Sylph (風林火山)時間7年前 (2018/07/31 17: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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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慣老闆想了想,決定:. ①以後第一天上班就要先跟員工收一筆保證金,. ②平常還要加強監視員工上班的活動,日報改整點報。. ③想到隨時補充。.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8.61.201.80.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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