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媽媽嘴案連帶賠368萬 呂炳宏與股東翻盤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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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談的是如何在法律上迴避這種問題,. 當然這是個人意見, 有錯請指正.. 大致上的方法是:. 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讓這個法人成為僱傭契約的僱主.. 接著就是不要犯蠢, 自己(自然人)不要去替這個法人連帶擔保就好.. 因為媽媽嘴是個合資事業, 不具備法人格,. 所以出資的人才會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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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之前就講過了. 法官知道兇手沒錢所以要連帶責任找人賠,理由都是後面找的. 法官的理由是兇手是呂炳宏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行兇. 而且店員發現死者想睡覺卻沒通報呂炳宏,所以應當賠錢. 乍看好像合理,實際推敲根本狗屁. 兇手雖然是呂炳宏的員工,但死者並非因咖啡館上門的隨機顧客. 而是與凶手私交甚深,案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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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主對於受僱人的職務行為有監督管理的義務.. 簡單來講, 就是受僱人在做什麼, 僱主有義務去掌握.. 2. 法官認為此案中的僱主在監督管理上有疏失.. 即沒有做到對應的監督管理, 或者說, 沒有舉證.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但是這不是絕對免責.. 要是受僱人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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