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管中閔獨董爭議 台大聲明:依本校通例非違法兼職已回收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妓者的程度看看就好.......
: 上禮拜教育部說的沒有利益迴避是說
: 1.台哥大是上市公司,依證交法規定必需設置薪酬委員會,管中閔是委員兼召集人
: 2.管是薪酬委員會的委員兼召集人,有權制定蔡明興的薪水
: 3.蔡明興是遴選委員,管為校長參選人,所以違反利益迴避
教育部現在是滿滿的台灣價值形狀, 會相信教育部說的話
這也是相當奇耙, 就法論法很困難嗎?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273
第 6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功德院及其轄下教務部說是違法兼職, 但是找不出違什麼法
功德院及其轄下教育部說有利益相關, 但是獨董就是獨立行使職權
跟公司治理是相對立的, 何來利益相關?
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就有利益相關? 還是要問一句話:
哪條法律說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就是有利益相關?
為什麼不能解釋成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是監督制衡的關係?
講來講去還不是憑感覺, 感覺有利益相關, 感覺有違法
: 台大的聲明是管的兼職合法
: 有沒有發現
: 管的兼職有沒有合法和有沒有利益迴避是風馬牛不相干
: 妓者寫的好像變成台大發表聲明沒有利益迴避,這是兩回事
: : 二、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
: 故
: : 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係屬通例,教師得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
: 業
: : 兼職,依本校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 講句實在話
: 學校方可能認為溯及既往是學校通例,實際上是真的不合法......
金管會出來洗地說沒違法, 結案.
: 例如說5/1擔任獨董同時申請,6/1學校同意並且溯及既往,這沒有問題
: 但是萬一學校不同意的話該教師違法兼職
簽到校長的內簽都同意, 然後最後學校行文翻案不同意
我還真不知道哪個人有權力翻案, 校長自己打臉自己嗎?
麻煩你找一件這種案例, 不然隨便幻想誰都會...
: 變成了有沒有違法變成學校的權力......
: 就好像我強姦一個人之後,事後被害者說我當時是自願被強姦
: 所以溯及既往變成她是自願讓我幹一樣
: 不過我覺得這應該會是另外一件特別費案
強姦是公訴罪, 不是告訴乃論, 不因被害者當時說自願被強姦就不會提起公訴
這是高中生都懂的基本法學常識
拿強制性交來類比只能說法學教育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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