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管中閔獨董爭議 台大聲明:依本校通例非違法兼職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5/04 21:13), 6年前編輯推噓14(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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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還有推文「誤會」公務人員(含教師)「完全不能兼職」 其實某些狀況下,法規是允許教師兼職的 貼一個相關規定(節錄)上來供大家了解 法規名稱: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兼職   ,特訂定本原則。 . . . 四、 . . 教師至前點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依公司法規定,指派教師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兼任營利事業機構 或團體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依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規定,由主管機關指派,或由董事會 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非股東董事或非股東監察人。   (三)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 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   (四)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 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五)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 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之獨立董事。 . . . 供之前有所誤會的板友參考 ※ 引述《Aqqqa (Aqqqa)》之銘言: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504/1347298/ : 蘋果日報 : 管中閔獨董爭議 台大聲明:依本校通例非違法兼職 : 出版時間:2018/05/04 14:32 : 教育部上周五以台大遴委與被推薦人有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性疑慮,駁回中研院院士管 : 中閔的台大校長聘任案。對於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的問題,台大稍早發出431 : 字的聲明,指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 : 業期,故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係屬通例,教師得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 : 營利事業兼職,依本校通例並非違法兼職。(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 台灣大學聲明如下 : 07年5月4日 : 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為加速產學合作契約之簽訂,本校於105年間修正「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 : 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及教師兼職流程,但修正前後,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 : 均經系、院、教務處、人事室及研發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且正式發文核准教師得兼職 : 之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 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專任教師兼任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其 : 前提為該營利事業與學校間具有產學合作關係,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 : 機構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爰教師「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 : 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 二、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故 : 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係屬通例,教師得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業 : 兼職,依本校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23.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5439580.A.4C5.html ※ 編輯: miababy (114.47.23.74), 05/04/2018 2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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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同意就可以了。而學校確實也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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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知道在打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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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手們又要找其他來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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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很奇怪啊,那個學校都沒同意的現在是教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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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發新聞稿說,教育部只針對管案,其他大學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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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都同意的被說違法,真的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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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什麼產學合作 也能兼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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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學校不同意的case,現在正在當教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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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就某些版友誤會「教師完全不能兼職」這件事簡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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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 他們是真誤會? 都解釋多久了 裝睡的人叫不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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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狀況,教師兼職也可能需要同時符合「複數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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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長風基金會算哪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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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幫拿條文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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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管中閔可以兼任長風文教基金會董事 (有給職或無給職均可,不是重點) 若管為專職教師(在學校沒兼任哩哩扣扣行政職)的話 只要符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校內規定即可 而且學校本身就擁有權利核准或駁回 可參考一則有關「專任教師得否擔任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的函示(節錄)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180472號 . . . (二)...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教師如擬至合於民法總則之財團法人兼職,學校 應考量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 時、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等因素秉權責審酌准駁。另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教師之兼 職有所列10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及該原則第12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函釋全文如下 https://goo.gl/JyjCjc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https://goo.gl/zdu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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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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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事業董事規範不同,可參考吳瑞北之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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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律規定阿!管還沒得到合法完整程序就先跑去擔任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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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就是違法阿!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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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可以主張依學校意見只要獲得校方同意即可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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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今天去一個公家機關辦事,公家機關跟你說這樣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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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了;過了三個月另一個機關跑來跟你說你違法,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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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莫名其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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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有它是有給職的證據 = =?是可以檢舉然後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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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管在長風基金會是有給職 (推文被切斷所引起的誤會QQ) 我打完整段了,已貼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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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沒同意,是出動多少人狂帶風向,整個亂扯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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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關叫你去吃屎就要去嗎?尤其大學教活在象牙塔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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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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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嗯 所以我說那個產學合作條約可以無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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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才同意.. 你貼出來打臉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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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台大校方5月已經實質上同意,只是在10月才對外發文通知簽准的結果 台大校方 106/5/17 校內開會同意+校長簽准簽呈 管中閔 106/6/14 開始兼職 台大校方 106/10/2 對外發文 一般公務機關流程,內部簽核已經有一定實質效力存在(所以在法院審判時,不只是 以對外發函的公文可以當證據,機構內部的簽呈意見一樣可以),只差發函通知而已 ,而且台大當時所發公文內容也有考慮到簽准日期和發文日期不同(有跑流程所造成 時間差的問題),所以在公文裡有標註「該段時間差,教授之兼職仍具合法有效性」 ,若否認此種做法的合法性,恐怕連教育部自己和其他部會轄下相當數量的簽呈追認 公文都有這種爭議情況!

※ 編輯: miababy (114.47.23.74), 05/04/2018 23: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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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外發文就是沒有效力 你的法律要不要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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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甚麼法院審判拿內部簽呈當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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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還得了 大家都可以搞內部簽呈來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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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就是嚴格定義兼職要取得校方事先同意的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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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甚麼先核備在追認 內部簽呈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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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完全就是你台灣自己獨創出來的落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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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邊和稀泥說別人也是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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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時點要視法規用語、事件性質、公文內容等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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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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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現在不是選「美國」大學校長,不需再討論美國如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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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台灣要用這種獨步全球的認定方式請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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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落後國家 自創核准的定義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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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尊重樓上認為這是陋習的看法,事實上如果在公務機關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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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更無爭議的程序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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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上公務機關有相當數量的流程都是這樣跑的, 只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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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7:53, , 48F
對這個個案否認其合法性,那眾多其他的案件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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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7:59, , 49F
退萬步言,縱然教育部認為台大的遴選程序流程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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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教育部可請台大補正行政程序 最嚴重頂多重啟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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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教育部長可以建議即使重啟遴選,管也不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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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台大公布本案的整個申請、遴選、簽核流程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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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8:07, , 53F
可以知悉管是照學校流程遴選,而無對台大或教育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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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8:11, , 54F
隱瞞兼職之情,今欲剝奪其遴選校長之資格,實不合理
05/06 18:11, 54F

※ 編輯: miababy (114.47.23.74), 05/06/2018 18: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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