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挺管拔管爭議 白話說明已回收
※ 引述《Ghamu (貓丸)》之銘言:
: 午休我簡單回一點
: "Q:管中閔與蔡明興間有利益迴避問題?
: A:請問相關的行政程序法、部頒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台大校長
: 遴選辦法中那一條規定要迴避?"
: 所以管確實沒有做到利益迴避 是吧?
: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迴避?
: 請問法律有規定人不能說謊嗎?
: 請問法律有規定成年子女要孝順撫養親屬嗎?
: 請問法律有規定政客不能跳票?
: 法律從來是規範一個"最下限" "最低"道德標準
: 類似不能偷東西 不能殺人 不能加班不給錢
: 怎麼我們是用"最低"道德標準去看待台大校長這個職位?
: 是不是只要不犯法 爛事做盡 還是可以問心無愧做校長?
: 學店也就算了 就像一些小攤販可以把含勞健保給加班費寫福利一樣
: level太低 在大家都違法的時候你合法你就好棒棒
: 台大可是最高學府
: 怎麼能夠忍受這種有問題的人當校長呢?
: 更噁心的是所謂學術自由 法律
: 變成他違反利益迴避的遮羞布
: 今天如果他行得直 做得正
: 拿法律拿學術自由捍衛自己權力
: 大家當然支持挺到底
: 但看去就是一個知道法律 知道規範
: 卻用以維護自己的錯誤行為的人罷了
: 不過是啦
: 拔管是不對的 一切還是要依照法律行事
: 不爽就乖乖修法 修完再拔
: 但以學術自由知名捍衛利益不迴避之人 我是不齒的
: 或許這也是很多人即使覺得有爭議
: 也不會站出來挺哭哭管娘的原因吧
: -----
: 喔對了 我午休完還是要上班的
: 推文沒辦法一一回請見諒
不好意思,你的論述基礎一開始就錯了。
你的論點是基於獨董與副董是享有共同利益,
所以才需要作到利益廻避。
但實際上獨立董事是來監督董事會成員的,
實際上兩人是利益衝突的。
所沒有需利益廻避的對價關係。
事實上管中閔任獨立董事也是為了台大建教合作,
所以台大需派人去監督台哥大。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二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關作業的要點為「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
饋金及分配辦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本辦法所稱學術回饋金,係指與學校建立產學
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以下簡稱營利事業),就本校專任
教師任職或兼職該營利事業,而與本校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並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
契約內訂定營利事業贊助本校統籌運用於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費用。」
管中閔去任台哥大獨董,也是因為這相關辦法,才能讓台大領到台哥大的回饋金,
他不去當獨董的話,台大是要怎麼合法拿到台哥大的回饋金?
要說有問題的話,也應該是台大公文流程跑太慢,
導致管中閔太慢拿到核準書。但他一開始就合法提出申請了。
這些電子公文往來記錄都查得到。
難道你請病假還得先到公司請假,得到請假核準才能請?
不然不淮生病看醫生?
這前後次序就錯亂了,你也信?
教育部如果覺得這有問題,那要懲處的也應該是台大校方,
關管中閔什麼事? 因為台大校方的不作為,而去處罰第三方?
你的法律老師是這麼教你的嗎?
而且如果民進黨因為找不到相關法條去懲處管中閔,
而退而求其次,改用道德勒索,來要求台大校長需用超高的道德標準遴選?
那怎麼陽明校長不用?其它大學不用?教育部部長不適用最高道標準?
是嫌他們都是學店所以不用標準太高?
教育部長反正也只是拿來免洗的應聲虫,所以不用高標準檢視?
請問你們的審核標準是在那裡?
我完全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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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儲值台灣價值,就可以凌駕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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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舉輕明重哩- -
管中閔任獨董是為了台大的利益,去監督台哥大。
兩邊是利害衝突關係,怎麼會是共同利益關係?
真好笑。
你怎麼什麼叫共同利益關係嗎?
就是教育部部長曾任跨部會共同小組的成員,
他自已去開會解釋了他認為管中閔有違法,
結果他自己後來又接任了教育部長,然後拿他自已解釋的法,
來去退回台大管中閔的就任案。
這才叫球員兼裁判,
這才叫有共同利益關係,而且沒有作到利益關係廻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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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KHq1HjK.jpg)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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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英語:Independent Director,或稱獨立非執行董事、外部董事、獨董),
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
聯繫或專業聯繫,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
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
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係的董事。
通俗來講,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具體事務,沒有公司股票,能為公司出謀劃策略。
中華民國 (臺灣)
獨立董事主要義務是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利用角色上的獨立性不受利益牽制,
在股東會時能勇於持保留意見或反對意見並且留下會議記錄。
以下是《證券交易法》規定獨立董事持保留或反對意見時必須在會議記錄載明的事項:
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不過實務上由於刑責不夠具體,因此公司治理出現問題時,
獨立董事通常不會有法律責任,只會承受短時間的輿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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