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控醫疏失害妻亡 最高院創新解:台大須自證無過失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6/05 15:32), 編輯推噓7(814)
留言13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26 (看更多)
※ 引述《motherfk (一個人)》之銘言: : ※ 引述《gino0717 (gino0717)》之銘言: : : 法官控醫疏失害妻亡 最高院創新解:台大須自證無過失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605/1133335/ : : 貧果不可信 : : 高等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貽男的妻子,10年前撞傷頭部送到台大醫院急救,因顱內出血 : 變 : : 植物人,10個月後過世。陳男與3名子女提告要求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連帶賠償1200多萬 : 元 : : ,二審推翻一審准賠60萬元的判決,改判陳男4人全部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判斷醫師 : 在 : : 醫療糾紛中有無故意或過失,須考量是否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且因醫療專業 : 之 : : 不對等,若因果關係糾結難解時,舉證責任應改由挨告的醫師承擔,日前將全案發回高 : 院 : : 更審。 : : 本案攻防焦點始終在於台大醫院當時是否應立刻對陳妻做頭部電腦斷層掃瞄檢查,以便 : 及 : : 早發現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的傷勢。刑事與民事均採納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陳妻到院 : 時 : : 意識清楚,急診醫師第一時間僅對陳妻做頭部X光檢查,未違反醫療常規,如今最高院 : 拋 : : 出「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加上「舉證責任倒置」的見解,醫界深受震撼,正密切關注 : 更 : : 審結果。 : : 陳男提告指稱,妻子2007年2月19日晚間7時許,在一家健身房的蒸氣室裡滑倒、頭部撞 : 傷 : : ,立刻送到台大醫院急診,出現嚴重頭痛與嘔吐狀況,但林姓、潘姓2位醫師僅為妻子 : 做X : : 光檢查、注射止吐針與破傷風預防針,直到當晚接近午夜,妻子突然昏迷,醫師才做斷 : 層 : : 掃描查出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雖緊急開刀清除血塊,妻子再也沒醒來,同年12月15日 : 過 : : 世。 : : 陳男主張2位急診醫師延誤搶救,吳姓主治醫師疏於督導,台大醫院應負僱用人連帶責 : 任 : : ,據此與3位子女提告,要求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連帶賠償醫藥費、喪葬費與精神慰撫共 : : 1200多萬元。台大抗辯本案刑民事共4次鑑定,均指陳妻到院時意識清楚,頭部X光片看 : 不 : : 出有顱骨骨折,3位醫師急診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也立刻為昏倒的陳妻開刀急救,並無 : 過 : : 失。 : : 一審指的確無法判斷陳妻顱內出血是到院後何時發生,即使一到院就做斷層掃描也未必 : 能 : : 察覺,3位醫師對於陳妻的死亡並無故意或過失,但吳男未盡責指導林、潘2位新進醫師 : , : : 也沒親診注意陳妻病情變化,一審判決台大應為吳男的疏忽,賠償陳男4人各15萬元精 : 神 : : 慰撫。 : : 全案上訴後,高院同樣認定沒第一時間做斷層掃描,與陳妻死亡無必然因果關係,且3 : 位 : : 醫師沒省略必要檢查治療,未違反醫療常規,改判台大全部免賠。陳男另告3位醫師涉 : 犯 : : 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檢方已不起訴確定。 : : 陳男再上訴最高院,歷經約2年審理,最高院民事第5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 : 人 : : 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 此 : : 限,也就是例外情形下,舉證責任可以倒置。 : : 民5庭指出,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有無因果關係,原則應由被害人舉證,但若醫 : 師 : : 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 : 害 : : 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本於醫療專業之不對等,舉證責任應 : 改 : : 由挨告的醫師承擔。 : : 民5庭並強調,醫療常規只是醫療處置之最低標準,醫師執行醫療時,應盡善良管理人 : 之 : : 注意義務,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 : 損 : : 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進行適當之醫療,才算「符合醫療水準而 : 無 : : 過失」。 : : 民5庭指出,醫審會鑑定報告記載:「假設顱內血塊已擴大至超過30cc,合併較嚴重之 : 腦 : : 部壓迫現象,則須立即進行手術,若果如此,由於病人意識尚未喪失,此時手術理當有 : 非 : : 常良好之恢復。」但卷內卻沒看見陳妻留院觀察期間之昏迷指數及生命徵象等病歷記錄 : , : : 可見確有必要查明醫師有無故意或過失,據此發回更審。(黃哲民/台北報導) : : ----------------------------- : : 醫生 無悔意 不可教化 : : 跟自己人有關的 就會 判很重 : : 無罪推定喔 但是 要自證 自己無過失喔 : 一堆人亂帶風向 : 「民5庭」 : 民事案件在那邊無罪推定喔喔喔喔喔喔 : 吵死了 : 舉證責任倒置 也說了是例外情形才這樣 : 你以後看醫生就永遠別出事 之後要告不倒在那邊叫 : 反而是這次記者把很多判決書的重點節錄了 沒有斷章取義 : 值得嘉許 : 一堆鄉民 頗呵 法庭在這個案件裡面用了「善良管理人」 並且認為「醫療常規」不夠,因為醫師應該比醫療常規付出更多義務 這帶來了幾個結論 1. 醫療常規沒屁用,反正上了法庭法院不甩,法院認為應該有更高的標準 so...標準在哪啊? 善良管理人的意思是「從事專業工作者,應有高於一般人的注意能力與義務」 啊醫療常規不就是在針對「從事專業工作的醫療人員」嗎?難道醫療常規在規範一般人? 最高院的法官你弄的我好亂 2. 以後去碰四大科的醫生會越來越少了 i ->醫師為了病人安全,做了預防性的檢查->健保核刪,因為不符合醫療常規 ii->醫師按照醫療常規不做這種預防性檢查->出事了法院判賠 以後當醫生的都是傻子,尤其外科跟急診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7.242.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6647947.A.084.html

06/05 15:33, , 1F
大家還是搶得當醫生啦 別擔心
06/05 15:33, 1F

06/05 15:34, , 2F
就是以後去醫院先點全身核磁共振檢查的意思
06/05 15:34, 2F

06/05 15:34, , 3F
那是不要也要弄個8+9管理人義務?
06/05 15:34, 3F

06/05 15:34, , 4F
阿就是法官覺得台灣醫療水準太低落,醫生太秋太機八
06/05 15:34, 4F

06/05 15:34, , 5F
法官說了算
06/05 15:34, 5F

06/05 15:36, , 6F
牙醫正夯
06/05 15:36, 6F

06/05 15:38, , 7F
就是無過失賠償阿XD 反正你怎麼做都覺得你不夠標準
06/05 15:38, 7F

06/05 16:17, , 8F
不4辣 4法官覺得他家人的命 要全台灣醫療來賠葬
06/05 16:17, 8F

06/05 16:31, , 9F
標準就是法官的家人才是命,要醫院提證明,一般人是賤命啦
06/05 16:31, 9F

06/05 17:32, , 10F
寫小說的自殺 鄉民說法律只是最低標準 現在弄高標對待
06/05 17:32, 10F

06/05 17:32, , 11F
鄉民又不開心了
06/05 17:32, 11F

06/07 12:36, , 12F
我也是覺得另外弄一個沒有標準的虛詞要求醫生遵守跟自證
06/07 12:36, 12F

06/07 12:36, , 13F
無過失是很無理的事
06/07 12:36, 13F
文章代碼(AID): #1PDGaB24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26 篇):
文章代碼(AID): #1PDGaB24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