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師鐸獎校長性侵7歲姪女法官認竟定合意輕判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3/31 14:15), 編輯推噓-2(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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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kofpolo (路人初號機)》之銘言: : 奇怪大家平常不是說記者很腦殘嗎,怎麼寫個報導而已大家就全信了.... : 還是台灣人普遍認為記者在寫這種報導時,會回復正常人的智商所以可信度比較高呢?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60798 : 司法院聲明稿: 原本看到「壹週刊報導」 ,抱著八成又是記者在亂搞的心情在看戲 但看到法院新聞稿我頓時無語了 新聞稿最後一段解釋為何不用刑事會議決議來判較重的222條 但我查了「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 主題: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    應如何論罪? 結論:合意 → 刑法227條    非合意→ 刑法222條 結果新聞稿說:該次決議未將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監督、服從等關係使被害人屈從…        情形含括在內。 ????? 會議討論:未滿14歲,有性交但不是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 倒底怎麼得出:那次會議「不包括」具監督、服從等關係使被害人屈從的結論? --------------------------- 另外覺得法院新聞稿實在很難讀,試著把它翻譯一下: 針對壹週刊「師鐸獎校長性侵7歲姪女 法官認定合意輕判」報導,特此澄清 本案[註1]相關法條有: 刑法221條-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刑法224條-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猥褻(含未遂) 由於最高法院對適用情況有所限定[註2],221及224條特指以強制力之情況, 本案難以符合,但法官判定適用228條情況,並無報導所稱「認定合意」 又法官考慮被害人未滿14歲之情況,論處更重刑責的刑法227條 (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含未遂)) 然以比較前例,該案情況難以論處條文之最高刑則, 法官已考量被告行為可惡,從重量處之[註3] 部份人士認為應循99年度刑事會議[註4],以刑法222條論處 本庭認為該刑事會議並未討論「以監督、服從等關係使被害人屈從之情況」 故本案無法適用。 [註1]該案簡要內容:法官認定被告利用A女唯恐失去接受指導課業機會而順從    被告對滿7歲之A女為性交未遂及猥褻行為各1次,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各   3年、2年,應執行4年 [註2]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    反被害人意願性交、褻猥罪與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   均係以描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惟在被害    人之性自主程度上仍有所區別 [註3]本案從重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5項之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    而本案對被告性交未遂犯行部分宣告處有期徒刑3年,猥褻犯行部分宣告處    有期徒刑2年,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註4]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對7歲以上未滿14歲者非合意而    為性交,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 話說為何明明是白話卻讓大家都想翻譯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17.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940949.A.4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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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垃圾法院 垃圾司法 根本不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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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的東西也能搞一堆Y七扭八的垃圾來扭曲 不愧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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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承德一中的三寶歪哥黑箱笑長趙啞鈴比跟本小case 三寶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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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早已搞完黑箱爽爽退休領18趴 管牠在位時有國中部特叫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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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淋浴淪會被逼迫考上高中部教甄 還有殺人阿嬤公友奠淑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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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死同事 更有前扶倒主任黃討客兄搞小王害人離職 所以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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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法律人就是典型沒有泛基督教根底卻直接移植人家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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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長遴選搞黑箱 傳位給自己人 果然叫慾行政奇葩 難怪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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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友性侵之"王"有樣學樣 強爆了還有苑長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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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基督教社會發展出來的法系的結果的典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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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罪刑法定來說 227本身根本沒有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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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加上這個要件本來就有造法之嫌 再者決議又沒有提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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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難道要叫法院再造法一次??要立委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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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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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不就代表不合意 不就適用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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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盲很多啊 性侵分好多種好嗎 但台灣人哪管你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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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判3年叫做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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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多 決議就是沒提到監督啊 法官又不能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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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減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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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官就是不被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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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應該反過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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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決議區分未滿7歲->一律論222加重強制性交(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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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7-14歲合意-->論227。不過本案判決是論228利用權勢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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